2014年10月29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2.17
- 實施時間:2015.01.01
條例全文
2014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二條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反覆適用的下列檔案:
(一)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四)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五)市人民政府與其他機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六)本市地方性法規授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其他組織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規範性檔案;
(七)依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應當遵循法律監督與工作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主動審查與被動審查、全面審查與重點審查、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統籌兼顧,發揮備案審查機關的主導作用,實現備案審查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
第五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的公告、文本以及說明;
(三)規範性檔案中涉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設定的內容事項;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統一受理和組織協調。其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承辦規範性檔案備案的接收、登記、分送、歸檔、綜合信息收集與研究、提出辦理建議和審查建議等工作;
(三)受理、研究、審查有關主體提出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以及處理意見的反饋和審查結果的告知;
(四)會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開展聯合審查,共同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對審查意見進行辦理;
(五)負責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審查情況和提出撤銷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建議;
(六)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聯繫、協調、指導和規範性檔案上報備案等工作;
(七)承辦市人大常委會、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審查的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對報送備案的有關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
(二)根據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對有關規範性檔案進行被動審查;
(三)負責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議案、建議;
(四)承辦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轉交審查和市人大常委會、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審查的規範性檔案。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職責範圍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分別進行審查。
第八條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主要審查規範性檔案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三)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不一致;
(四)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
(五)規範性檔案的制定違背法定程式;
(六)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第九條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選擇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關係民眾切身利益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規範性檔案,進行重點審查。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結合地方性法規立項論證、立法後評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代表議案督辦、代表建議辦理等常委會工作,對有關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自規範性檔案登記之日起七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分送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初步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市人大常委會接收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中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市人大常委會接收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中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應當對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下列事項進行研究:
(一)是否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名稱稱;
(二)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是否屬於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範圍;
(三)是否寫明規範性檔案所牴觸的法律法規名稱、條款及牴觸的理由;
(四)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事項是否屬於所牴觸的法律、法規規範的內容;
(五)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稱、公民的姓名、通信地址、聯繫電話是否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研究情況以書面、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分送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應當對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初步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向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提交補充材料;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六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合法、適當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備案存檔;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會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進行聯合審查,共同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交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辦理。
書面審查意見應當自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收到規範性檔案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必要時,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七條制定機關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並將該意見一式五份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反饋。
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制定機關的書面反饋意見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修改或者廢止的,不再進行審查;按照所提意見部分修改的,應當進行再次審查。對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重新發文和公布,並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報送備案。對廢止後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公布廢止決定,並將廢止決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研究,認為規範性檔案應當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提出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報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檔案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在指定期限內仍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撤銷規範性檔案的議案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依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銷規範性檔案的議案時,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條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十五日內,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第二十一條規範性檔案報送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備查。
第二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應當於每年的第一季度前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通過市人大網站向社會公布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目錄和修改、廢止情況。
第二十三條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送備案或者拒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及其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監督職權。2000年《立法法》出台,市人大常委會開展了對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2007年《監督法》頒布實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制定《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全面開展了對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2011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設立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在全國率先成立了專門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多年來,我市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立法法》、《監督法》,積極進行探索和實踐,穩妥推進備案審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備案審查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完善常委會自身制度建設,在總結我市多年備案審查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要求,制定這件地方性法規,是恰逢其時、勢在必行。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檔案,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檔案。因此,制定我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既是新形勢下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規範、推進我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義。
二、《條例》的立法依據
本《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程式》、《遼寧省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程式》以及外地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備案審查的範圍。為了進一步明確備案審查的範圍,避免因規定模糊造成界定不清。《條例》採用了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對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同時,在徵求省人大意見,借鑑外省市做法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本條例又規定了政府與其他機關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地方性法規授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其他組織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規範性檔案也要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條例第三條)
(二)關於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及職責分工。目前,全國各地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機構的設定和做法不盡一致。我市於2011年在全國率先設立了專門的備案審查機構,從組織上保證了這項工作的有效開展。根據幾年來的工作實踐,《條例》按照統一受理、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原則,對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作出了規定。突出專門機構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統一受理、組織協調、牽頭抓總、統領審查等職責,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作為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從專業角度承擔審查工作,保證審查質量。(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三)關於審查方式。《條例》明確了備案審查工作應採取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全面審查和重點審查相結合的審查方式。一是開展主動審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市人大常委會要進行主動審查,啟動審查程式。(條例第十一條)二是開展被動審查。當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對有關規範性檔案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時,市人大常委會要進行被動審查,啟動審查程式。(條例第十二條)三是開展重點審查。《條例》規定了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列入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選擇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規範性檔案,開展重點審查;通過結合常委會其他工作,如立法後評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代表議案督辦、代表建議辦理等全面開展審查。(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四)關於審查程式。《條例》在機構職責明確的基礎上,堅持主動審查與被動審查相結合、分工與合作相統一、監督與支持並重的原則,對審查工作程式作出了具體規定,突出了備案審查專門機構在工作中的綜合協調審查職能,實行所有報備檔案“一個口進、一個口出”,以保障審查工作取得實效。規定了六個步驟:第一,備案審查委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及時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並進行研究、初步審查,提出辦理建議和審查意見;第二,備案審查委、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也可以組織召開會議聽取相關部門、社會各界意見;第三,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不適當情形的,應當會同備案審查委進行聯合審查,共同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備案審查委交制定機關辦理;第四,制定機關按指定時間向備案審查委反饋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備案審查委應當及時將制定機關的書面反饋意見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第五,制定機關按所提意見修改或者廢止的,不再進行審查,並重新報備;按所提意見部分修改的,應當進行再次審查;對不予修改或者不予廢止的,備案審查委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有關審查情況,經主任會議同意,以辦公廳檔案向制定機關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書面審查意見;第六,制定機關對規範性檔案仍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備案審查委、有關的專門委員、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建議、議案,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條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
此外,《條例》還對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的具體要求、審查結果的告知、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審查情況的說明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4年11月19日召開會議,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是立法法和監督法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多年來,鞍山市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法律,積極進行探索實踐,在備案審查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提出了新的、具體的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因此,鞍山市為了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該市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