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2008年9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9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進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下簡稱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所作的解釋,以及根據地方性法規的委任性規定對某一事項所作的具體規定;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所作的解釋,以及根據地方性法規的委任性規定對某一事項所作的具體規定,在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和說明等有關檔案,裝訂成冊,一式五份,並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各報送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確定的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接收、登記、分送和審查的具體工作。
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職責範圍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同時分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法律、法規相牴觸;
(二)同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相牴觸;
(三)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四)違反法定程式制定規範性檔案;
(五)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審查的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登記後,提出辦理建議,報經常委會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同意後,分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由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會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九條 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之外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向接受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登記後,對審查建議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必要時,報經常委會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同意後,分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對不屬於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組織或者公民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十一條 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規定的有關程式處理。
第十二條 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審查規範性檔案工作中,應當與制定機關溝通情況,徵詢意見;必要時,制定機關應當說明情況或者提交補充材料。
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制定機關、相關部門、專家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三條 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
第十四條 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經過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根據初步審查意見進行匯總後報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提出由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的書面審查意見。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經過審查,認為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問題所作的解釋,以及根據地方性法規的委任性規定對某一事項所作的具體規定,存在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處理,並要求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的意見,並書面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制定機關的處理意見向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並報告常委會主任會議。
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書面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之日起一個月內修改或者廢止。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的,制定機關應當將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重新公布,並按照本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規範性檔案書面審查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對規範性檔案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建議,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銷規範性檔案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律及本級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式,對撤銷規範性檔案的議案進行審議,並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的決定。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十五日內,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或者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辦事機構或者直屬機構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研究,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交本級人民政府處理,並要求報告處理結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認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研究,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責成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通過其他監督方式責令其糾正,或者報告上一級人大常委會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未按規定期限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或者報送的檔案材料不齊全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視情節要求其作出說明,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山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開展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貫徹實施監督法,加強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制定本規定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並將規定草案印發十七個市人大常委會和三十名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8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法制工作委員會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9月初,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十七個市人大常委會和三十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再次對規定草案進行修改。9月9日,法制委員會又召開了有法制工作委員會參加的會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修改後的規定草案再次進行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規定調整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備案審查工作,由於省、市、縣三級人大常委會的機構設定不同,建議結合全省的情況,對規定草案第六條中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作概括表述,並對其職責加以界定。根據這一意見,將規定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確定的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接收、登記、分送和審查的具體工作。”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規定草案第十一條關於主動審查的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工作程式的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本條修改為“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規定的有關程式處理。”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規定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程式與職責不清,沒有規定初步審查意見由誰向主任會議報告,且初步審查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後,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的規定缺乏權威性。根據這一意見,將規定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經過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由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報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提出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意見,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書面告知制定機關。”
四、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超出其職權範圍的規範性檔案,規定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僅規定“報告上一級人大常委會進行處理”不全面,制定機關對於應當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檔案不予處理的,本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啟動其他監督方式責令其糾正。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作了相應修改。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規定草案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規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匯報,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