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

2005年3月26日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19日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12.19
  • 實施時間:2006.12.1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法制的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通知、通告、辦法、規定、細則等規範性檔案。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市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吉林林區分院具體套用本市地方性法規制定發布的指導審判、檢察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四)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應當在發布之日起30日內、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0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進行審查,自發布之日起60日內,連同審查結果一併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市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吉林林區分院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0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及說明(一式10份),同時報送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徑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
第五條 法工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接收、登記。對不按照規定要求報送規範性檔案的,由報送機關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對按照規定要求報送的規範性檔案,法工委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報經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簽批後,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
市政府報送備案的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法制委員會審查。
第六條 各國家機關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由法工委負責接收、登記。法工委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會同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七條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法工委分送的規範性檔案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有特殊情況的,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
第十條 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許可權的;
(二)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
(三)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四)規範性檔案中的規定不適當的;
(五)違背法定程式的。
第十一條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全體會議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審查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規範性檔案,必要時可以要求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後,應當填寫規範性檔案審查情況登記表;有修改或者撤銷意見的,形成書面審查意見,連同規範性檔案審查情況登記表一併送法工委。
第十三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修改或者撤銷意見的規範性檔案,由法制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對審查中提出的修改、撤銷意見,由法工委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
法制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市政府報送備案的市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予以修改或者撤銷的,報請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批准後,責成市政府處理。
專門委員會之間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意見不一致的,由法工委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經審查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一式5份),向法工委反饋。
制定機關按照要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不再進行審查。制定機關應當在10日內將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檔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認為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予以修改或者撤銷,但制定機關在規定時限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予修改、廢止的,由法制委員會提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市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吉林林區分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本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但制定機關在規定時限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予修改、廢止的,由法制委員會提出要求制定機關修改,廢止或者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法規解釋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規範性檔案撤銷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對規範性檔案撤銷案的說明,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作出相關決定。
第十六條 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在市人大常委會未作出撤銷的決定前,不影響正常實施。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市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吉林林區分院及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查。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定期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照要求和時限報送備案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3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備案制度的實施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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