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 地點婁底市
  • 國家:中國
  • 類型: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湖南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和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或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三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通告、公告、辦法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三)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實施法律、法規或者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備案審查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檔案起草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一式五份,並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五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剝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
(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的。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日常工作:
(一)接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並進行登記和分類;
(二)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內容和職責分工,分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的,應當同時分送;
(三)根據需要,可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四)匯總和送交規範性檔案書面審查意見;
(五)將審查通過的規範性檔案立卷存檔。
第七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應當自收到檔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對沒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書面說明情況後退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歸檔。
第八條
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由下列機關、單位或個人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上款所列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上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對規範性檔案提出審查建議的,應當寫明建議審查的檔案名稱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對不屬於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單位和個人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九條
對下列規範性檔案,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進行主動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
(三)涉及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的;
(四)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進行主動審查的。
第十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主任會議研究。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將書面審查意見送交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審查規範性檔案時,需要由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材料。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二個月內研究是否修改或廢止,並將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報告。
對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重新發文或者公布,並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報送備案。廢止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
市人大常委會按照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式,對撤銷規範性檔案的議案進行審議,並作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的決定。撤銷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審查結束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
第十四條
對不按本辦法要求報送規範性檔案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報或者重新報送,制定機關應當按期補報或者重新報送。
第十五條
對拒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應當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或者拒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審議決定的,給予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七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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