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濟南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在2002.07.12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7.12
  • 實施時間:2002.09.01
200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轄區或者本系統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細則、規則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檔案的總稱。
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的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報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五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各五份。有制定依據的,應當提交依據一份。
第六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退回制定機關;符合第二條但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報送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七條 經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由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公布目錄。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採用報刊登載、公告欄張貼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九條 對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政府法制機構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二)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三)是否符合法定職權、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四)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是否適當。
第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對規範性檔案審查過程中,需要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該行政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報送材料、說明情況。
審查中需要徵求有關行政機關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10日內回復。
第十一條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法定職權或者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規定不適當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或者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二)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三)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法定程式或者規範化要求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通知制定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情況報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制定和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於不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0日市政府發布的《濟南市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