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縣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審查辦法由富民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民縣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審查辦法
- 地點:富民縣
- 發布單位:富民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1-10-2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保證規範性檔案質量,推行依法行政,根據《雲南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富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覆適用的行政檔案。
制定機關制定的內部事務管理制度,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階段性工作部署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為完成某個專項任務而設立的臨時機構,縣人民政府及所屬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可以稱“規定”、“決定”、“辦法”、“細則”、“通告”、“公告”、“通知”等。對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其名稱前一般冠以“實施”兩字。規範性檔案一般用章、條表述,除內容複雜的,一般不分章節。條下可分款、項、目,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號,項和目的序號分別用中文數字加括弧與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負責本鄉鎮、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審查、報送備案工作。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和監督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二)依照職權和程式進行,權責一致;
(三)適應全縣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四)為加強行政機關的依法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必需;
(五)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合法、合理、可行;
(六)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八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內容具體、明確,用語規範、簡潔、準確,邏輯嚴密、具有可操作性。規範性檔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和依據;
(二)適用範圍;
(三)基本原則或指導思想;
(四)主管機關;
(五)規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規責任;
(七)解釋機關與解釋權;
(八)生效時間。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徵收或者以基金、會費等名義的收費等事項;不得設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外的義務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規範性檔案可以在上一層法律規範規定的範圍或者幅度內,就前款所列事項作出具體化規定,但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事項,一般不作重複規定。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過程公開、民主參與。制定機關應充分調研論證,聽取相關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人士的意見,並採取多種形式聽取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必須舉行聽證會,對各界提出的正確意見應予以採納。
第十一條 縣政府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經縣政府領導批示後,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由縣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報縣政府研究前,應當先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審查並提交本部門法制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縣政府辦公室根據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的審查意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與其他同級機關聯合行文的規範性檔案,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範性檔案,在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前,應當經縣政府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集體審核。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以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簽署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制定機關、發文字號、檔案名稱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和簽發日期。
第十四條 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在規範性檔案的公告簽署之日起5日內,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登記。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登記。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經登記後,縣政府辦公室應當按規定範圍傳送規範性檔案標準文本,並及時將規範性檔案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送縣政府信息機構,由縣政府信息機構將規範性檔案及時在縣政府網站上公布。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全縣範圍內公告,或在報刊上刊登。
規範性檔案經登記後,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縣政府辦公室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簽署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及起草說明一式三份和備案報告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為正式文本,不得以會議或者檔案彙編報送。
兩個以上縣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明確專人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一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電子文本一份;
(三)規範性檔案制定說明一份;
(四)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
(五)制定規範性檔案的依據;
(六)有關材料:徵求意見匯總、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論證工作,並在收到制定審核和前置審查的規範性檔案草稿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如送審材料不齊全的,以補報齊全之日算起,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面廣或比較重要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採取徵求相關部門意見、舉行聽證會、調查、請制定機關說明情況,邀請縣政府法律顧問、有關專業人士以及管理相對人(法人或公民)等方式對其合法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對各鄉鎮各部門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登記,並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制定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是否同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
(三)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四)內容是否適當;
(五)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六)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式;
(七)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
(八)是否違背法定程式;
(九)其他應當審查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審查規範性檔案過程中,需要報告機關補充提供有關材料的,報送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需要徵求有關機關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應當及時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並視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的決定:
(一)已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以及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修改、替代或者撤銷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已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已因任務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將依照前款規定清理規範性檔案的情況,報告受理備案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送審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查是否有制定的依據,是否有制定發布的必要,內容是否合法,按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明細,沒有必要制發的,退回起草部門並說明理由;
(二)對涉及事宜單一,部門有權發布的,退回由起草部門自行發布;
(三)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可退回重新起草或修改;
(四)符合審查條件的提出審查意見;
(五)內容違法的,通知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報縣政府予以變更、撤銷;
(六)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予以登記,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出具統一編號的《規範性檔案登記回執》,傳送制定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予以撤銷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作出《撤銷規範性檔案通知書》,傳送該規範性檔案的原報送單位。
對應當限期改正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作出《限期改正規範性檔案通知書》,傳送該規範性檔案的原報單位。
對應當予以撤銷或限期改正的規範性檔案,原報送單位應當在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同時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每年進行一次清理,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起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等進行清理。各鄉鎮,各部門制定自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各鄉鎮各部門按程式清理。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對本年度2月1日前制定實施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清理,作出處理意見,將現行有效、決定修訂及廢止的規範性檔案和目錄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通知原報機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通報批評,由監察機關視情節追究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目錄的;
(三)拒不執行縣政府法制部門處理決定的;
(四)其它不符合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受理備案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不履行本辦法備案審查職責的,縣政府應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監察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