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為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法制和政令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和《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地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 地點:畢節地區
  • 類型:審查辦法
  • 內容: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署和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行署派出機關、行署所屬部門,縣(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所屬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發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反覆運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等檔案的總稱。
制定規範本機關、本系統內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規範行政機關之間權責關係的檔案,以及有關具體事項的安排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案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行署法制機構負責受理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派出機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縣(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受理鄉(鎮)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可以明確一個或一個以上單位(部門)負責起草工作。
第六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遵循下列要求:
(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
(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為依據,不得自行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不得有其它違法限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從事活動的規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相牴觸;
(三)符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能解決實際問題;
(四)具有相對穩定性,能夠在較長的時間和一定範圍內普遍適用;
(五)檔案格式規範,用語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邏輯嚴密,文字簡練。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公布實施前應當經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行署和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其法制機構負責審查。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本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審查。
負責審查的法制機構應當在接到送審的規範性檔案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八條 負責審查的法制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一)要求起草單位提供與規範性檔案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徵詢與檔案實施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三)組織論證會或聽證會。
第九條 法制機構在審查或聽取有關意見後,應提出相關意見或建議。發現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條件尚不成熟或者起草單位擬定的規範性檔案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與法律法規相悖、與已經出台的有關檔案不一致、有礙經濟社會發展的,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不公布實施的建議。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的發布須經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署。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應由制定機關統一文號發布,名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辦法”、“公告”、“通知”、“通告”等。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在生效前應當通過公報、報紙或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執行的依據。
規範性檔案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間隔不得少於三十日。但涉及國家和公共安全、重大災情、疫情等緊急事項或公布後如不立即施行將會對所規範的事項造成嚴重妨礙的除外。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後,應當自檔案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但第十二條第二款涉及事項,公布後應當立即報送備案。
(一)行署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報地區人大工委;
(二)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行署備案,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
(三)行署派出機關和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行署備案,同時報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
(四)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市)人民政府備案;
(五)縣(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市)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報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
(六)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送本級人民政府(駐地區部門送行署,下同);
(七)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按照本條第(三)、(五)、(六)項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按照省政府、行署、縣(市)政府法制機構規定的格式進行。
同時報送正式文本三份和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第十五條 受理備案的上級行政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是否與其他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相衝突;
(四)是否有利於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形成;
(五)是否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六)是否合理、適當;
(七)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 受理備案的上級行政機關法制機構自收到報送備案的檔案及相關材料後,應在三十日內審查完畢。重大複雜事項,經本行政機關主要領導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 受理備案的法制機構在對規範性檔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配合。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覆。
第十八條 受理備案的上級行政機關法制機構,發現報送的規範性檔案中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可直接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請本級行政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和違反法定程式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
(三)有礙於形成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
(四)有礙於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的;
(五)明顯不適當的。
第十九條 受理備案的上級行政機關法制機構,發現報送的規範性檔案與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可進行協調處理。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後重新公布。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受理備案的上級行政機關法制機構,發現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依據本身前後矛盾或者多個依據之間相互矛盾,本級行政機關又無權處理的,報有權機關按程式處理。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上級行政機關法制機構的糾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自行撤銷,並將修改或撤銷的情況書面報告受理備案的法制機構。
第二十二條 接受抄送的機關認為抄送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可以向受理備案的法制機構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可以向受理備案的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受理備案的法制機構接到審查建議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處理意見並回復建議人。對合法建議要切實採納,對不予採納的建議要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四條 行署法制機構發現縣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存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問題的,可以責令負責對其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重新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報送有關材料,直接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行署和縣(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 ,建立規範性檔案內部審核、備案審查統計報告、備案審查情況檢查、責任追究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制度,並將備案審查工作列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 ,拒不執行審查處理意見的,由受理備案的上級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受理備案的上級行政機關法制機構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八條 每年1月10日前,制定機關應當將本機關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九條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行署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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