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為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施行時間為2015年9月1日。原《甘肅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甘肅省政府令第4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相關報導,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有關機構、中央在甘有關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各級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含經本級政府批准、同意,政府辦公廳、辦公室印發的規範性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有關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審議、發布、備案、評估、清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就人事、財務、監察、審計等事項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法制統一;
(二)權力和責任相一致;
(三)依法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具體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下一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和本級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有關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七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臨時機構;
(二)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
(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
(四)受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的機構;
(五)議事協調機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授權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而屬自身職權範圍內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情況。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檔案不再作重複規定。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前款第四項規定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的內容,由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財政、發改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外。
規範性檔案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第二章 起草與審核
第十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一般由實施部門、機構負責起草。涉及社會管理重要事項的規範性檔案可以由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部門規範性檔案由部門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負責起草。必要時,有關專家、研究機構可以參與起草。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機構關係密切的,起草部門、機構應當徵求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或者由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聯合起草。
涉及社會管理重要事項的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機構應當通過報刊、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可以使用“規定”、“辦法”、“決定”、 “通知”等名稱,但不得使用“法”、“條例”等名稱。
規範性檔案一般以條文或段落形式表述。
第十三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做到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語準確,文字簡明,內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牴觸,符合機關公文處理的規範和要求。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制定機關不得授權所屬部門或者下屬機構行使規範性檔案解釋權。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標註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名稱冠以 “試行”的不得超過2年,“暫行”的不得超過1年。有效期限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因特殊情況不需要標註有效期或者確需超過最長有效期限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報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同意;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同意。
第十六條 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經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初審,徵求各方意見並經起草部門有關會議集體審議後,形成草案,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第十七條 起草部門在報送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一)提請審核的報告和草案文本;
(二)起草說明;
(三)起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相關規範性檔案;
(四)徵求意見的相關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審核修改,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
(三)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四)具體規定是否符合本地實際情況;
(五)起草的程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六)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及處理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審核,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予以回復。逾期不回覆意見的,視為無修改意見。
相關部門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織會商和協調,經會商和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審核意見中載明。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採取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研究處理,並向其反饋意見和建議採納情況。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審核修改後,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成熟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審議。
第二十二條 送審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提出不予同意、暫緩制定或者補充修改的審核意見,書面告知起草部門: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三)不符合規範性檔案起草規範要求的;
(四)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且未與起草部門協商一致的。
第二十三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由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四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核修改。草案內容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提交本部門有關會議集體審議。
第二十五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涉及管理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的,部門法制機構在審核草案過程中應當採取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情形的,部門法制機構應當提出不予同意、暫緩制定或補充修改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七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經集體審議通過後,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八條 因緊急情況需即時制定規範性檔案而無法按正常程式運行的,草案經審核通過後,可直接提請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或者簽署。第三章 監督與備案
第二十九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簽發後,由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編號管理。
部門規範性檔案簽發後,由起草部門將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材料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統一登記、編號管理。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發布制度。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政府法制機構指定的媒體公開發布。未公開發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公布時間不少於30日。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施行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報送備案,具體事項按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應當向備案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的發文機構在印製規範性檔案時,應當同時向本機關法制機構提供備案所需數量的規範性檔案文本及相關材料,由法制機構報送上級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將本級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報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各部門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將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與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提請人。
對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審查建議由其上一級政府的法制機構負責處理;對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建議,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處理。
第三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規範性檔案有違法不當情形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發出修改或者糾正的意見書,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修改或者廢止,逾期不修改或者廢止的,由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予以撤銷。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工作機構的聯繫,建立備案工作協作制度,定期通報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三十七條 政府和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檔案管理制度,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歸檔管理。規範性檔案保管期限一般為5年。第四章 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現行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
規範性檔案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每2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時清理,清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標註有效期的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組織對該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四十條 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實行尊重事實、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民主參與的原則。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或者座談等方式,評估規範性檔案的下列情況:
(一)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公正、效率與便民;
(三)權責統一;
(四)實施成本和效益。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有下列情形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規範性檔案,並建議其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越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二)涉及重大事項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未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
(三)未經其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或者未採納其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內容違法的。
第四十二條 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提請本級政府對規範性檔案予以撤銷,並建議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發布規範性檔案不報送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第四十三條 對有違法不當情形的規範性檔案,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糾正,制定機關逾期未糾正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該規範性檔案,並建議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被撤銷的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無效。
第四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制定審核、備案及審查,有失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9 月1日起施行。 原《甘肅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甘肅省政府令第46號)同時廢止。
解讀
重新修訂的《甘肅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9號,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實施,是省政府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於維護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於修訂《辦法》的背景
制度建設是發展軟環境的主要組成部分。一個地方的發展環境優劣,在很大程度上與當地出台的有關經濟社會發展的規範性檔案有直接的關係。2008年制定實施的《甘肅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對於我省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規範性檔案仍然存在不符合上位法規定、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比較突出等問題,如2015年省政府共糾正18件違規檔案,占到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總數的8.5%。這種情況迫切需要通過完善立法從源頭上加以解決,使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在我省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中得到明確和規範。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對於公權力的監督制約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公權力中,行政權力具有使用頻率最高、與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關係最密切等特點,對於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顯得尤為重要而迫切。行政權力需要通過各級政府機關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來行使,如果規範性檔案違法或不當,就會從源頭上導致違法行政行為發生。為了確保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省政府結合我省實際,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關於規範性檔案的管理體制
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屬於行政監督範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辦法》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明確了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主體:一是各級人民政府;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有關機構、中央在甘有關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二是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內容進行考評。
(二)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職責:《辦法》規定規範性檔案管理的具體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負責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工作部門、有關機構、中央在甘有關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對違法違規的規範性檔案有權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建議本級政府撤銷。同時,賦予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實行前置審查的職權,由此解決了政府法制機構以往開展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缺少法律依據和監管手段的問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有關機構、中央在甘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的工作職責:負責本單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並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規範性檔案檔案管理等職責。
三、關於《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了原《辦法》的名稱。目前“規範性檔案”範圍相當廣泛,但我國法律法規對“規範性檔案”的概念內涵未作統一界定,在實踐中對於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少困難。為了與其他類“規範性檔案”相區別,將原《辦法》中的“規範性檔案”改為“行政規範性檔案”。
(二)健全了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辦法》明確了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範圍、程式和具體要求以及審查機構,健全了政府法制機構對於有違法不當內容的規範性檔案責令糾正制度,並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與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
(三)確立了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辦法》首次確定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將“三統一”制度確立下來,從源頭上杜絕了規範性檔案依據缺失,底數不清,管理混亂等現象。
(四)實行了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標註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名稱冠以“試行”的不得超過2年,“暫行”的不得超過1年。有效期限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規定對規範性檔案每兩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及時清理,並明確了清理的主體。
(五)建立了規範性檔案評估制度。《辦法》規定,標註有效期的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機關或實施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組織對該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同時對規範性檔案評估的原則、方式、程式及評估主體等做了明確規定。
四、關於《辦法》的其他重點內容
(一)完善管理程式。《辦法》第二章明確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單位、檔案名稱稱、審核修改、提交審議以及簽發等起草與審核的程式。對於起草、審查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廣泛聽取意見作出了具體規定。建立了政府法制機構審核規範性檔案草案徵求意見和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的制度。審查程式的規範化、制度化,既有利於督促起草單位採取措施糾正存在的問題,也有利於保證審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強化管理手段。《辦法》建立的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是我省在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借鑑外省做法進行的制度創新,是規範性檔案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強化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實行考核與問責。我省規定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在政府工作目標管理責任考核體系中所占比重不低於10%。《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把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作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性工作來抓,要把所有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究。要把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情況作為考核評價行政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辦法》第五章對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列舉了由政府法制機構對違法違規制定規範性檔案的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規範性檔案,並建議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情形。同時,對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形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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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甘肅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頒布施行,是我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從源頭上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大意義。
《辦法》在充分調研論證、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將原“管理辦法”的35條,修訂充實為現在的 45條,內容深化拓展,體系更加完備,亮點更為突出:一是根據實際情況修改了原辦法名稱。將原“管理辦法”中的“規範性檔案”改為“行政規範性檔案”。明確其為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二是全面推行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步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有效防止規範性檔案政出多門、發文不規範等現象。三是進一步健全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增加了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的具體時限,明確了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機構,對建立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協作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也做了具體規定。 四是建立了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明確規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標註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名稱冠以 “試行”的不得超過2年,“暫行”的不得超過1年。有效期限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五是明確細化了規範性檔案評估制度。對規範性檔案評估的原則、方式、程式等做了明確規定。六是加大了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力度。對制定機關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備案審查規定的情形做了列舉,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措施
《辦法》在充分調研論證、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將原“管理辦法”的35條,修訂充實為現在的 45條,內容深化拓展,體系更加完備,亮點更為突出:一是根據實際情況修改了原辦法名稱。將原“管理辦法”中的“規範性檔案”改為“行政規範性檔案”。明確其為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二是全面推行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步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有效防止規範性檔案政出多門、發文不規範等現象。三是進一步健全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增加了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的具體時限,明確了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機構,對建立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協作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也做了具體規定。 四是建立了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明確規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標註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名稱冠以 “試行”的不得超過2年,“暫行”的不得超過1年。有效期限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五是明確細化了規範性檔案評估制度。對規範性檔案評估的原則、方式、程式等做了明確規定。六是加大了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力度。對制定機關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備案審查規定的情形做了列舉,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