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西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
- 發布日期:2013-09-28
- 生效日期:2013-10-01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文號】定西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7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定西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市長 唐曉明
2013年9月28日
定西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提高制度建設水平,推進依法行政進程,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甘肅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甘肅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公開發布並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一般採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等名稱。
第三條 政府及其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公務規則、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計畫、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評估、清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統一、公開、公眾參與和控制數量、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結構完備,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規範、準確、簡潔,切合實際,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級政府在本行政區域的行政管理事項。
第八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規範性檔案中創設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事項;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並對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計畫與起草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行政管理需要,認為需要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規範性檔案建議項目,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一條規範性檔案建議項目應包括:規範性檔案的名稱、起草部門、必要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送審時間等。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建議項目進行論證,編制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年度計畫,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列入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符合黨和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具有制定的必要性;
(二)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已經基本成熟,擬確定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可行性。
第十二條 未列入年度計畫,但急需制定的政府規範性檔案,必須事先同政府法制部門商定,否則政府不予制定。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年度計畫,開展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由主辦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對重要規範性檔案,政府法制部門可以直接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第十四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的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規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出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起草的指導,對時間要求緊迫、涉及部門多、法律關係複雜、對公民法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檔案,要提前介入,參與調研和起草。
第十六條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形成後,起草部門應當撰寫起草說明,主要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據、起草過程、檔案主要內容、對特殊問題的說明及規範性檔案實施的措施等和風險評估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合理性意見和建議,應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載明。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七條 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由部門主要領導簽署送審稿,報送本級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政府法制部門審查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政府常務會議不予審議。
政府法制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直接以審定稿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八條 報送政府法制部門審查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以部門正式檔案報送;多個部門共同起草的,以主辦部門正式檔案報送。
第十九條 起草部門報送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提報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送審請示十份;
(二)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正本十份(附電子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五份(附電子文本);
(四)規範性檔案風險評估報告五份(附電子文本);
(五)起草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及其他有關資料五份;
(六)徵求意見的相關材料。
材料報送不完整的,退回起草部門補充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條政府法制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
(三)是否與相關規範性檔案相協調、銜接;
(四)內容是否符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度設計是否科學合理,是否能夠解決現實問題,具有可操作性;
(五)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及處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報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提出補充修改或暫緩制定的意見,退回起草部門: (一)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的;
(二)檔案主要內容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的;
(三)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四)照抄照搬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缺乏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工作措施,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的;
(五)對存在的重大分歧未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的。
第二十二條 報送審查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相關部門職能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徵求意見;對送審稿中涉及的重大問題應當組織論證,並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向社會公示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關鍵內容存在分歧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調,協調不成的將各方意見與政府法制部門的意見一併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
第二十三條 部門接到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徵求意見通知後,應當對涉及本部門的內容進行集體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並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在規定時間內反饋。逾期不反饋的,視為無意見。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制部門召集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論證協調會,被通知參加的部門、單位應當按要求派員參加,未參加會議的視為無意見。
第四章決定與發布
第二十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審查後,形成規範性檔案審定稿,並將規範性檔案審定稿及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審定稿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政府常務會議對規範性檔案審定稿提出的修改意見,由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修改並提出簽發稿。
第二十八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以政府令形式印發。
第二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於印發之日由政府辦公室在政府入口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布,並於公布後三日內將公開的相關資料和規範性檔案各三十份交政府法制部門向上級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後施行。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規範性檔案的解釋由制定機關負責,不得委託其他部門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門承辦。
第三十二條規範性檔案應明確標註有效期,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最長為兩年。有效期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第三十三條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五章 備案
第三十四條 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政府法制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後十五日內將下列材料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備案報告十份;
(二)規範性檔案的正式紙制文本十份(附電子文本);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的說明十份;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及其他有關資料兩份。
第三十六條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檔案發布後十五日內將備案報告和規範性檔案正式紙制文本五份(附電子文本)送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政府法制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符合規定的材料後,予以備案登記。
第三十八條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依法進行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內容存在違法或不當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責令制定機關予以修改、廢止或者提請本級政府予以撤銷。
第三十九條未經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不能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不產生法律效力。
第六章 評估與清理
第四十條 建立規範性檔案評估制度。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對實施滿一年的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
確定進行評估的規範性檔案,起草或主要實施部門應當按要求向政府法制部門提交評估報告,對檔案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建議。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在每年底向社會公布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四十一條 凡新的法律、法規、規章頒布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都應當對相關規範性檔案進行銜接性審查,發現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必須及時予以修訂或廢止。對需要修訂或廢止的規範性檔案,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建議。
第四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之前3個月,由原制定部門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繼續實施、修訂或者按期廢止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三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組織對政府和部門規範性檔案每兩年進行一次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編印規範性檔案彙編。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本級政府部門及下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規範性檔案制定過程中,部門有下列行為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一)未按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的要求起草、提報規範性檔案草案的;
(二)部門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未經政府法制部門審查,直接報政府領導或提報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
(三)規範性檔案提報材料不完整的;
(四)對政府法制部門發出徵求意見的規範性檔案,部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要求反饋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政府法制部門召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論證協調會的;
(六)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規範性檔案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產生嚴重不良後果,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檔案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規定不報送或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決定的,由政府法制部門通知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規範性檔案,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定西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辦法》(市政府48號令)和《定西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市政府49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