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甘南州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七條,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州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18年2月8日 
  • 施行日期:2018年2月1日 
  • 發布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甘南州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甘肅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州政府規章外,本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有關機構、省屬駐甘南有關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力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各級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含經本級政府批准、同意,以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有關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本州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審議、發布、備案、評估、清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就人事、財務、監察、審計等事項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法制統一;
(二)權力和責任相一致;
(三)依法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下一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授權組織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七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臨時機構;
(二)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
(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
(四)受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的機構;
(五)議事協調機構。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規範性檔案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第二章 起草與審核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時,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幾個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起草。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職權,應當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由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配合。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專家起草。
第十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並同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不牴觸;
(二)堅持從實際出發,具有必要性、針對性和可行性;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不再作重複規定;
(四)用語準確規範,條文簡明清晰;
(五)文種使用正確,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範要求。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聽取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和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專家意見。
起草部門應當以書面方式徵求相關單位意見,並可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公開徵詢社會公眾意見等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初稿形成後,起草單位由本單位法規機構審查後,應廣泛徵求有關單位方面的意見,形成草案稿上報本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轉批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制定或修改的意見。
第十三條 起草部門在報送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一)提請審核的報告和草案文本;
(二)起草說明;
(三)起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相關規範性檔案;
(四)徵求意見的相關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審核修改,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
(三)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四)具體規定是否符合本地實際情況;
(五)起草的程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六)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及處理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審核,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予以回復。逾期不回覆意見的,視為無修改意見。
相關部門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織會商和協調,經會商和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審核意見中載明。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將其退回起草部門,或者要求起草部門修改、補充材料後再報請審查:
(一)合法性審查中發現存在較大問題的;
(二)未按本規定第十三條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 有關單位對草案的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且理由較為充分的。
第十七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後,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核修改,草案內容符合本規定有關規定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提交本部門有關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發布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制定機關、文號、檔案名稱稱、發布日期和施行日期等內容。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制定機關不得授權所屬部門或者下屬機構行使規範性檔案解釋權。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標註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名稱冠以“試行”的不得超過2年,“暫行”的不得超過1年。有效期限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因特殊情況不需要標註有效期或者確需超過最長有效期限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報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同意;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同意。
第三章 監督與備案
第二十一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簽發後,由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編號管理。
部門規範性檔案簽發後,由起草部門將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材料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統一登記、編號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發布後,將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及相關材料於15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報備。
部門規範性檔案發布後,由制定部門將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材料於15日內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退回重新報送。
經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法制機構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告準予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各級人民政府作出改變、撤銷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的,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徑送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文本: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10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10份;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和相關材料5份。
不符合上款規定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退回重新報送。
第二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對規範性檔案審查的意見書面通知制定機關;對專業性比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15日。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
第二十六條 經審查,發現規範性檔案有違法不當情形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發出修改或者糾正的意見書,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修改或者廢止,逾期不修改或者廢止的,由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認為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建議。
政府法制機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建議,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對受理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工作機構的聯繫,建立備案工作協作制度,定期通報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政府和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檔案管理制度,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歸檔管理。規範性檔案保管期限一般為5年。
第四章 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現行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
規範性檔案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每2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時清理,清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標註有效期的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組織對該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實行尊重事實、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民主參與的原則。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或者座談等方式,評估規範性檔案的下列情況:
(一)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公正、效率與便民;
(三)權責統一;
(四)實施成本和效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有下列情形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規範性檔案,並建議其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越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二)涉及重大事項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未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
(三)未經其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或者未採納其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內容違法的。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提請本級政府對規範性檔案予以撤銷,並建議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發布規範性檔案不報送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第三十五條 對有違法不當情形的規範性檔案,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糾正,制定機關逾期未糾正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該規範性檔案,並建議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被撤銷的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無效。
第三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制定審核、備案及審查,有失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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