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大竹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已經在2011年6月24日大竹縣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 外文名:Methods review Dazhu county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filing
  • 地  區:大竹縣
  • 發布時間:2011年8月8日
  • 文  案:第35號
  • 施行時間:2011年9月1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一條

為維護法制和政令統一,加強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達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大竹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和派出機關(以下統稱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
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或機構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署。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由制定機關統一文號發布。規範性檔案應當使用“規定”、“決定”、“辦法”、“細則”、“通知”、“公告”或“通告”等名稱。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生效前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能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有礙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或涉及安全、災情、疫情等重大、緊急事項的除外。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後,制定機關應當在檔案發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人民政府(含辦公室)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各代擬單位在檔案公布之日起5日內,將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各一式5份直接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政府法制辦”),並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由縣政府法制辦以縣人民政府名義按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報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抄送縣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
(三)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縣人民政府;
(五)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按照第(二)項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1份、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各一式5份,並同時報送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第九條

對符合備案要求的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機關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登記或通知制定機關補正後按程式重新報備。

第十條

向縣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直接報送縣政府法制辦。縣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每年1月15日前,制定機關應當將本機關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受理備案的縣政府法制辦。

第十一條

縣政府法制辦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是否與其他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相衝突;
(四)是否執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縣政府法制辦在對規範性檔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配合;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覆。

第十三條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由受理備案的縣政府法制辦發出《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意見書》,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二)規範性檔案不按規定程式制定發布的,由受理備案的縣政府法制辦提出建議,通知制定機關15日內自行糾正,或者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三)不同制定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受理備案的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出具《協調意見書》,相關部門應當執行;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縣政府法制辦提出處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四)規範性檔案制定依據相互矛盾,縣人民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報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按程式處理。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可以向制定機關、備案審查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反映;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並告知審查結果。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統計報告、備案審查情況檢查通報、責任追究等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度,並將備案工作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並視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的決定:
(一)已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以及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修改、替代或者撤銷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已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已因任務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按照第七條之規定,將依照前款規定清理規範性檔案的情況報告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違反本規定,拒不執行審查處理意見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建議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報請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政府法制辦責令在15天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後果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建議縣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二)不按規定報送上年度規範性檔案目錄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規範性檔案清理的;
(四)不按規定將規範性檔案提供給公眾免費查閱的;
(五)收到審查處理意見書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糾正並書面報告處理結果的。

第十九條

受理備案的縣政府法制辦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縣人民政府應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含垂管部門)、派出機構、掛牌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實行統備結合,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並向縣政府法制辦報送該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部門法制機構的分合法性審查意見、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廢止。原縣政府令第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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