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已經在2011年6月24日大竹縣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 外文名:Methods review Dazhu county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filing
- 地 區:大竹縣
- 發布時間:2011年8月8日
- 文 案:第35號
- 施行時間:2011年9月1日
第一條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由制定機關統一文號發布。規範性檔案應當使用“規定”、“決定”、“辦法”、“細則”、“通知”、“公告”或“通告”等名稱。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有礙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或涉及安全、災情、疫情等重大、緊急事項的除外。
第七條
(一)縣人民政府(含辦公室)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各代擬單位在檔案公布之日起5日內,將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各一式5份直接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政府法制辦”),並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由縣政府法制辦以縣人民政府名義按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報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抄送縣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
(三)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縣人民政府;
(五)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按照第(二)項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每年1月15日前,制定機關應當將本機關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受理備案的縣政府法制辦。
第十一條
(一)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是否與其他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相衝突;
(四)是否執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一)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由受理備案的縣政府法制辦發出《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意見書》,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二)規範性檔案不按規定程式制定發布的,由受理備案的縣政府法制辦提出建議,通知制定機關15日內自行糾正,或者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三)不同制定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受理備案的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出具《協調意見書》,相關部門應當執行;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縣政府法制辦提出處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四)規範性檔案制定依據相互矛盾,縣人民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報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按程式處理。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一)已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以及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修改、替代或者撤銷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已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已因任務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按照第七條之規定,將依照前款規定清理規範性檔案的情況報告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一)不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二)不按規定報送上年度規範性檔案目錄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規範性檔案清理的;
(四)不按規定將規範性檔案提供給公眾免費查閱的;
(五)收到審查處理意見書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糾正並書面報告處理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