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達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已經2011年4月21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達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分類:政府檔案
  • 檔案號:第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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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第50-1號
《達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已經2011年4月21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達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何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正確實施,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行政機關包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市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及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派出機構、對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掛牌機構。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為備案審查機關(以下簡稱備案審查機關)。
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系統下一級工作部門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系統下一級工作部門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1份和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各一式5份,並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同時應報送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後,制定機關應當在檔案發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按規定程式報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各代擬單位在檔案發布之日起5日內,將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各一式5份及電子文本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並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市人民政府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派出機構、掛牌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二級局(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該工作部門(機構)備案;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六)垂直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七)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按照本條第(三)項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七條 向備案審查機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直接報送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
第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將本機關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案審查機關備查。
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半年將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報市政府法制機構,並將匯總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九條 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是否與其他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相衝突;
(四)是否執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 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在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配合;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覆。
第十一條 報送市縣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備案要求的,由政府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報送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掛牌機構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備案要求的,由該部門(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第十二條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由受理備案的法制機構發出《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意見書》,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請備案審查機關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二)規範性檔案不按規定程式制定、發布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15日內自行糾正或報備案審查機關同意後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不同制定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出具協調意見書,相關部門應當執行;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 制定機關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糾正或廢止後,應將修改、糾正或廢止的情況書面報告備案審查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依據相互矛盾,本級人民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報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按程式處理。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有違法內容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可以向制定機關、備案審查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反映;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並告知審查結果。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發現縣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存在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負責對其備案審查的法制機構重新審查,必要時可以責令制定機關按照第五條之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直接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統計報告、備案審查情況檢查通報、責任追究等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度,並將備案工作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並視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的決定:
(一)已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以及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修改、替代或者撤銷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已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或者與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已因任務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按照第五條之規定,將依照前款規定清理規範性檔案的情況報告備案審查機關。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規定,拒不執行審查處理意見的,由備案審查機關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責令在15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備案審查機關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二)不按規定報送上年度規範性檔案目錄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規範性檔案清理的;
(四)不按規定將規範性檔案提供給公眾免費查閱的;
(五)收到審查處理意見書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糾正並書面報告處理結果的。
第二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由備案審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的法制機構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掛牌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實行統備結合,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時,應一併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該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法律、法規、規章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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