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暫行規定

1990年2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1990年3月1日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2.23
  • 實施時間:1990.03.01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系指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適用於本市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系指除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部門制定的適用於本地區、本系統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密級檔案、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不在本規定所稱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之列。
第三條 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應於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發布時的正式文本一式二十五份、起草說明和蓋有報送單位印章的備案報告等有關材料一式十份,報送省政府,由省政府轉報國務院備案。
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的其他市人民政府、行署的規範性檔案應於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內,省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應於公布之日起十日內,將發布時的正式文本一式十份、起草說明和蓋有報送單位印章的備案報告等有關材料一式五份,報送省政府備案。
省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和向國務院轉報規章的工作。
第四條 報送省政府備案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由省政府法制局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相違背;
(二)市地與省政府部門之間、省政府部門與部門之間的規定是否協調;
(三)制定、發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第五條 省政府法制局在審查報送省政府備案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時,認為需要徵求省政府有關部門或市人民政府、行署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予以協助。
第六條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相違背的,由省政府予以撤銷或責令改正;
(二)市地與省政府部門之間、省政府部門與部門之間的規定有矛盾的,由省政府法制局依法進行協調。
(三)屬於制定程式和技術上的問題,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責成原報單位處理。
第七條 省政府法制局於每年第一季度,就各市地和省政府各部門上年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情況和備案審查情況,向省政府提出年度報告。
各市地和省政府各部門於每年一月份,將上年所制定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目錄,報省政府法制局備查。
第八條 對於不按本規定備案的,由省政府法制局督促改正;改正不力給工作造成損失的,由省政府法制局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1987〕27號文和省政府辦公廳(87)魯政辦函128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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