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31日
規定全文
泰安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
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評估、清理等監督管理活動。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認定,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行政規範性檔案認定的指導意見(試行)》(魯府法發〔2016〕23號)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列入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的項目,承擔起草任務的部門應當按時完成起草工作。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作出書面說明。
第五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落實下列制度:
(一)公開徵求意見制度。制定機關應當根據需要,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發放調查問卷、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將意見徵求、採納情況進行反饋;
(二)合法性審查制度。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並由其負責法制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確保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內容合法、合規。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補充徵求意見、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並形成合法性審查報告;
(三)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兩個以上制定機關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主辦機關負責公平競爭審查;
(四)集體研究制度。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後,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內容作重大調整的,應當由制定機關負責法制的機構進行覆核。
第六條 制定有關或者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按規定進行合規審查。
前款所稱合規,是指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屬檔案和後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第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
聯合發文的,由主辦機關負責。
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八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在政府網站、部門網站和政府公報刊載。
第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在政府網站公開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布後,制定機關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逕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二)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逕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的制定機關還須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兩個以上制定機關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主辦機關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正式文本及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當包括行政規範性檔案所規範事項的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據、設立的主要制度、徵求意見和集體研究等情況;
(三)合法性審查報告;
(四)具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情形的,應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五)具有本規定第六條情形的,應當提交合規審查報告。
以上書面材料均須一式2份,其電子文本須通過山東省規章規範性檔案電子監督平台一併報送。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形式審查,並作出下列處理:
(一)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登記;
(二)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暫緩辦理備案登記,並通知制定機關在15日內予以完善;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完善的,視為檔案未報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檔案規定相牴觸;
(三)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違法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以及含有其他不得由行政規範性檔案設定的事項;
(四)是否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五)是否有設定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
(六)是否合規;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行政規範性檔案時,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有關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一)必要的調查研究;
(二)要求制定機關提供與備案檔案有關的資料;
(三)通過書面徵求意見以及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徵求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四)組織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諮詢或者論證,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下列處理:
(一)檔案內容合法合規的,予以備案;
(二)文字表述容易引起歧義的,準予備案的同時向制定機關提出相關審查建議;
(三)檔案部分或者全部內容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在30日內改正、重新公布和備案。
第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要求作出相應處理,並於10日內反饋處理意見。糾正後重新備案的,應當將有關情況予以說明。
制定機關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內容,促進備案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和備案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進行“三統一”和備案的,給予通報,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
接到申請的制定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審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於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有:
(一)合法性。主要包括制定主體、許可權、內容、形式、程式的合法性以及與上位法的一致性等;
(二)合理性。主要包括具體規定是否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各項制度執行中是否有障礙,是否需要完善等;
(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從實際操作的層面研究各項規定是否有效可行,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
(四)實效性。主要包括是否達到制定目的,施行效果和社會效果是否明顯等。
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和備案,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需要修訂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上位法的修訂調整以及上級部署安排,及時組織開展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並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泰安高新區和泰山景區制定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市政府令第133號)、《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工作的通知》(泰政辦函〔2011〕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