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武漢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意在為加強我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管理,確保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 適用地區:武漢市
  • 施行時間:2007年4月8日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管理,確保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政府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政府及其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公務規則、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含修改和廢止)、審查、發布、備案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違反本規定製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無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
第六條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制定主體的法定職權範圍。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第七條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設定行政收費項目,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第八條規範性檔案的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起草
第九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範性檔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起草部門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採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並在草案說明中載明。
第十二條政府規範性檔案可以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其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起草規範性檔案,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三條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聯合起草。相關部門、機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四條部門規範性檔案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由部門法制機構統一審核,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部門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五條提請政府審議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在正式發布之前應當由政府辦公廳(室)轉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經政府法制機構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
第三章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審查
第十六條部門規範性檔案,依照本規定
第十四條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應當在發布之前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的部門規範性檔案不得發布。
第十七條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部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並由主辦部門負責送審。
第十八條送審部門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送審稿時,應當同時提交起草說明、起草依據以及有關徵求意見的材料。
第十九條對送審部門送審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部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同意、補充修改、暫緩制定或者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的意見,退回送審部門: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關部門對部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機構充分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前款規定作出不予同意、補充修改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之前,應當聽取送審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政府設部門規範性檔案審查專用章。政府法制機構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應當加蓋部門規範性檔案查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送審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送審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可以自接到政府法制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說明理由,提請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發布與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發布。未向社會發布的范性檔案一律無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制定機關指定的政府網站上布。
第二十六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屬於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政或者部門。
第五章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
第二十八條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等材料。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備案的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備案的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違反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改正意見,通知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區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撤銷或者責令改正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審查;需要改正的,應當在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之日起60日內,將改正意見通知報送的區人民政府。報送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改正意見之日起60日內,回告改正情況。
第六章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修訂或者廢止。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由原起草部門負責,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原起草部門或者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清理情況提出對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市級部門、區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區部門、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政府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而印發、發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檔案,並在公開發布檔案的媒體上公告;
(二)對未經備案的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改變或者撤銷的建議;
(三)違反本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產生嚴重不良後果和影響的,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檔案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不依照本規定送審或者備案、發布規範性檔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的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審查,並答覆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六條政府法制機構不履行規範性檔案審查職責,產生嚴重社會後果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施行時間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07年4月8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9日由武漢市人民政府制發的《武漢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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