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由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本省範圍內規範性檔案的起草、
審查、公布、備案、評估、清理、
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規範性檔案管理,應當遵循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科學民主、公平公正,規範管理、精簡高效,權責一致、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規範性檔案,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省垂直管理的部門,負責所轄系統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各部門報請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受理、審核修改、協調工作。各部門辦公室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起草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各部門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分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和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清理、備案審查、報送備案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選配或者聘用具有法律專業素質的人員,專門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清理和報送備案工作。
制定與公布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可以制定用於管理本地區、本系統、本領域公共事務的規範性檔案。
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臨時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部門擬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項制定規範性檔案時,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也可以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八條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組織起草,或者由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起草或者幾個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協辦。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委託大專
院校、科研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起草。
第九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調研起草;
(二)公開徵求意見;
(三)組織論證;
(四)合法性審查、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公布;
(七)備案。
規範性檔案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未向社會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並同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相銜接;
(二)堅持從實際出發,具有必要性、針對性和可行性;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重複規定;
(四)用語準確規範,條文簡明清晰;
(五)文種使用正確,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
第十一條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以及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規範性檔案起草過程中,相關方面意見不一致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充分協商溝通。未協商一致的事項,原則上不在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確需規定的,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各方意見及理由。
第十二條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各利益相關方存在分歧意見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取不同利益群體代表意見的;
(三)起草部門認為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
組織召開聽證會,應當提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議題,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聽證陳述人代表,確保不同利益群體代表參與聽證並充分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召開論證會:
(一)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科學性、合法性、可行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二)涉及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三)可能導致較大公共投入或者增加社會成本的;
(四)起草部門認為確有必要進行論證的。
第十四條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向制定機關報送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
(三)規範性檔案制定的依據;
(四)徵求意見和制度廉潔性評估的有關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制定機關辦公廳(室)對材料的齊備性、規範性和制定該檔案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移送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中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符合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起草部門補充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
第十六條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機構可以要求起草部門修改、補正程式、補充材料後再報送審查,或者建議暫不制定該檔案:
(一)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內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較大問題的;
(三)草擬工作缺少必要程式的;
(四)相關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
(五)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的。
第十七條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後,報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簽署意見,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本辦法第九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七條規定的制定程式: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三)需要立即施行的臨時性措施;
(四)依法授權例行調整和發布標準的;
(五)需要簡化制定程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條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後,通過本級政府公報、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公布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制定機關、檔案名稱稱、文號、發布日期、生效時間、有效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為5年。標註有“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2年。沒有明確有效期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2年。
第三章備案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二)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市州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三)縣級人民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四)法律、法規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備案;
(五)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和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備案。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的部門報送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的同時,應當按照《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條例》的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一式兩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或者事實依據;
(五)聽證會、論證會等公開徵求意見的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提交前款材料時,應當一併提交電子文本。
第二十三條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退回制定機關;不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材料後,再予備案登記。
第二十四條法制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報備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
第二十五條審查報備的規範性檔案,可以採取徵求意見、調查、函詢、論證等方式。審查中,可以徵求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可以要求制定機關進一步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材料或者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對備案審查後發現存在問題的規範性檔案,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規定不適當的,經法制機構提出建議,由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在15日內自行撤銷、變更或者改正;制定機關逾期不撤銷、變更或者改正的,法制機構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改正。
(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經法制機構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停止執行該規範性檔案,並按規定補正程式後重新審查發布。
(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法制機構依照前款(一)、(二)項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時,應當向報送備案的單位出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意見書》,並加蓋備案審查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認為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的建議。
法制機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對受理的,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的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上一級法制機構。
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將上一年度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匯總,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報告。
經備案審查確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由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府法制網站或者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本省規範性檔案管理,實行評估和清理制度。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進行評估。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的評估工作由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組織實施,或者由制定機關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承擔。
規範性檔案評估後,擬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實施的,由起草部門在該檔案有效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向制定機關提出,由制定機關重新公布實施,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制定機關每5年組織一次規範性檔案清理,及時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做好編纂、彙編和報送備案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本省規範性檔案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列入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績效評價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各級政府辦公廳(室)、法制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審查,每年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予以通報;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權部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違法制發規範性檔案的;
(二)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而制發規範性檔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越權制發規範性檔案的;
(四)拒不執行法制機構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漏報、遲報、瞞報應當報備的規範性檔案,經督促仍不補報的;
(六)其他越權或者不依法制發規範性檔案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制定規章的備案審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冠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負責對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縣級以上”均含縣級在內。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04年1月29日發布的《湖北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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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黃岡市政府成立了四個行政規範性檔案檢查小組,自9月7日起,對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情況進行檢查。據悉,《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8月中旬,省政府向各市、州政府印發了《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貫徹落實情況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黃岡市政府高度重視,當即安排市政府法制辦代起草自查方案。市政府法制辦立即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在今年3月1日至8月1日間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摸底,代政府起草了《黃岡市關於<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貫徹落實情況自查方案》,要求全市各級行政部門於8月31日前完成自查,9月1日至9月15日期間,市政府四個專項工作檢查組對縣(市、區)政府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在規定期間未制訂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市政府部門進行抽查,對在規定期間制定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部門實行全覆蓋檢查,逐項對照《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對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內容和程式兩個方面的檢查。目前,四個專項檢查組檢查工作正在有序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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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下午,由省政府法制辦魏月明副主任帶隊的檢查組一行來我廳檢查指導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石先平匯報了我廳貫徹落實《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情況,廳機關相關處室負責人和廳直各業務局分管領導參加了匯報會。
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調取案卷、抽查檔案,檢查組對我廳貫徹落實《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細緻地檢查考核,並及時反饋了意見。檢查組認為我廳貫徹落實《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工作高起點謀劃、高標準要求、高效率執行,有組織領導機構、有部門分工負責、有考核督辦落實的機制,體現出了領導重視、機制完善、貫徹落實有力,效果明顯,走在省直前列。
魏月明對做好下一步貫徹落實工作提出了意見和要求,一是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特別是規範性檔案的出台,既要符合公文的基本要求,又要經得起社會的檢驗和審查;二是要準確界定一般性公文和規範性檔案,對規範性檔案必須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查,有錯必糾”;三是加強對機關和公文辦理人員的宣傳、培訓,進一步明確在公文起草、審查、公布和實施過程中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和關係。他希望我廳積極探索規範性檔案管理新機制,充分運用到工作實踐中,形成可供借鑑的先進典型經驗。
石先平表示,下一步我廳將按照省檢查組的意見要求,加強組織學習培訓,進一步明確規範性檔案管理的部門職責,理順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措施,嚴格落實《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推進全省交通運輸系統公文辦理能力和規範性檔案管理水平上新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