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運輸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湖北省交通運輸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交通運輸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2015年省政府令第379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省交通運輸廳和省公路管理局、道路運輸管理局(物流發展局)、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廳工程質量監督局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廳直單位(以下簡稱省廳和廳直單位),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行政管理檔案的總稱。
第三條省廳和廳直單位範圍內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公布、備案、評估、清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省廳和廳直單位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體現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式進行,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五條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和許可權範圍;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第六條省廳和廳直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可以制定用於管理本系統、本行業公共事務的規範性檔案。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機關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涉及省廳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權的事項,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也可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省廳和廳直單位業務處室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及相關協調工作。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一個處室主辦,其他處室協辦。
第八條省廳和廳直單位辦公室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核、登記、印製、分發,參與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制度廉潔性評估等工作。
第九條省廳和廳直單位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清理、備案審查、報送備案等工作。
第十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調研起草;
(二)公開徵求意見;
(三)組織論證;
(四)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公布;
(七)備案。
規範性檔案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涉及交通運輸重大行政決策和社會穩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未向社會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一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並同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相銜接;
(二)堅持從實際出發,具有必要性、針對性和可行性;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重複規定;
(四)用語準確規範,條文簡明清晰;
(五)文種使用正確,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
第十二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並採取多種形式聽取管理相對人、有關單位和部門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或者聽證會。
規範性檔案起草過程中,相關方面意見不一致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充分協商溝通。未協商一致的事項,原則上不在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確需規定的,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各方意見及理由。
第十三條廳直單位制定的,或者廳直單位起草擬以上級部門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進行審議。
廳直單位冠“經省交通運輸廳同意”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應經廳領導審閱並簽署明確意見。
第十四條規範性檔案在提交會議審議前,起草單位或處室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
(三)規範性檔案制定的依據;
(四)徵求意見情況和制度廉潔性評估等有關材料;
(五)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省廳或者廳直單位辦公室對材料的齊備性、規範性和制定該檔案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移送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起草說明應當載明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制定過程中聽取意見的情況及協調的結果。
第十五條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中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符合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討論決定。
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按照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廳相關規定執行,可與合法性審查一併進行。
第十六條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機構可以要求起草部門修改、補正程式、補充材料後再報送審查,或者建議暫不制定該檔案:
(一)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內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較大問題的;
(三)草擬工作缺少必要程式的;
(四)相關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
(五)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制定程式: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三)需要立即施行的臨時性措施;
(四)依法授權例行調整和發布標準的;
(五)需要簡化制定程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八條規範性檔案經制定機關行政辦公會議審議後,起草單位或處室根據會議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經制定機關法制機構會簽,分管領導審閱,主要負責人簽署,並通過制定機關官方網站、省廳官方網站、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公布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制定機關、檔案名稱稱、文號、發布日期、生效時間、有效期等內容。
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15日以後施行,緊急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為5年。標註有“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2年。沒有明確有效期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2年。
第二十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省廳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二)廳直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廳法制機構備案;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的單位報送備案。
第二十一條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一式兩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或者事實依據;
(五)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材料;
(六)聽證會、論證會等公開徵求意見的材料;
(七)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提交前款材料時,應當一併提交電子文本。
第二十二條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退回制定機關;不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材料後,再予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審查報備的規範性檔案,可以採取徵求意見、調查、函詢、論證等方式。
法制機構在審查中,可以徵求本單位相關處室、下級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處室應當及時回復;可以要求制定機關進一步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材料或者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對備案審查後發現存在問題的規範性檔案,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規定不適當的,經法制機構提出建議,由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在15日內自行撤銷、變更或者改正;制定機關逾期不撤銷、變更或者改正的,法制機構可以提請本廳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改正。
(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經法制機構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停止執行該規範性檔案,並按規定補正程式後重新審查發布。
(三)廳直單位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廳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其提出處理意見,報廳決定。
法制機構依照前款(一)、(二)項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時,應當向報送備案的單位出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意見書》,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認為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的建議。
法制機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決定受理的,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廳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的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及備案審查情況匯總,向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本廳報告。經備案審查確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由廳法制機構在本廳官方網站上公布。
廳直單位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的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及備案審查情況匯總,向廳法制機構和本單位報告。經備案審查確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由廳直單位法制機構在本單位官方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規範性檔案管理,實行評估和清理制度。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進行評估。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的評估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實施單位組織實施,或者由制定機關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承擔。
規範性檔案評估後,擬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實施的,由起草處室在該檔案有效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向制定機關提出,由制定機關重新公布實施,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制定機關每5年組織一次規範性檔案清理,及時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做好編纂、彙編和報送備案工作。
第二十八條規範性檔案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廳和廳直單位應當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列入本單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績效評價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省廳和廳直單位辦公室、法制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審查,每年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廳法制機構予以通報;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權部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違法制發規範性檔案的;
(二)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而制發規範性檔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越權制發規範性檔案的;
(四)拒不執行法制機構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漏報、遲報、瞞報應當報備的規範性檔案,經督促仍不補報的;
(六)其他越權或者不依法制發規範性檔案的。
第三十條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冠“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負責對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解釋。
第三十二條修訂、廢止規範性檔案的程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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