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市本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試行)

《襄陽市市本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試行)》是襄陽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為加強市本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制定的辦法。

襄陽市市本級行政規範性檔案
合法性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市本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國務院令第322號)、《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本級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各部門報請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受理、審核修改、協調工作。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市本級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清理、備案審查、報送備案工作。
第四條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應當遵循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科學民主、公平公正,權責一致、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由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公文中包含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等相關內容,且在名稱上含有“決定”、“規定”、“辦法”、“細則”、“規則”、“通知”等的,應當屬於規範性檔案。
第六條公文內容僅規範市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職責及分工,沒有涉及對外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不屬於規範性檔案,不納入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範圍,具體如下:
(一)對市政府及其部門和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項制定的檔案;
(二)適用於市政府及其部門機關內部的執法考評、監督檢查等規範自身行為方面的檔案;
(三)為明確各內設機構檔案流轉程式、辦理時限、呈批手續等事項制定的檔案;
(四)公示法定的辦事流程、辦事指南、辦事時限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內部管理制度、檔案規定等。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可以使用“決定”、“規定”、“辦法”、“細則”、“規則”、“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條例”、“批覆”、“報告”等。
第八條規範性檔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和政策等,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第九條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起草,或者由市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起草或者幾個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協辦。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委託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調研起草;
(二)公開徵求意見;
(三)組織論證;
(四)合法性審查、風險及制度廉潔性評估;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公布;
(七)備案。
規範性檔案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未向社會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一條擬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在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前,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
(三)規範性檔案制定的依據;
(四)徵求意見和制度廉潔性評估和風險評估的有關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市政府辦公室對材料的齊備性、規範性和制定該檔案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符合發文要求的,報經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簽批後,移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於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前10個工作日,移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受理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後,嚴格按照《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召集相關部門、法律顧問、專家學者等共同對檔案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三條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中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符合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起草部門補充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
第十五條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要求起草部門修改、補正程式、補充材料後再報送審查,或者建議暫不制定該檔案:
(一)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內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較大問題的;
(三)草擬工作缺少必要程式的;
(四)相關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
(五)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的。
第十六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報市政府分管該規範性檔案擬規範工作的領導簽署意見,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經市長批准、市政府辦公室規範性檔案經分管市長或秘書長批准,可以簡化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六條規定的制定程式: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三)需要立即施行的臨時性措施;
(四)依法授權例行調整和發布標準的;
(五)需要簡化制定程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國家、省對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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