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

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

《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於2019年5月26日由省長諶貽琴簽署的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公布。規定共八章,五十三條,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機構: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 發布文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 
  • 發布日期:2019年5月26日 
  •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起 草,第三章 審 核,第四章 審議和公布,第五章 備案和監督,第六章 清 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解讀,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

《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9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19年5月26日
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機關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以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分兩類: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
各類領導小組、指揮部、聯席會議等臨時性行政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得制發行政規範性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
(三)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機制建設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設立專門工作機構或者明確相關機構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六條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相關部門負責起草。
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部門相關機構負責起草。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可以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
起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七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檔案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檔案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的,公布時應當說明理由。
起草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民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檔案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對涉及民眾重大利益調整的,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當徵求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有關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做好研究和協調工作。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予以說明,並據實報送不同意見及相關依據和材料。
第十二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證明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
(二)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三)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四)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五)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發文、照搬照抄。除有明確規定外,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要求下級行政機關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
行政規範性檔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檔案,需要作出細化或者實施性規定的,不得改變原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十四條 除省人民政府及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外,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收費。

第三章 審 核

第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審議前,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同意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後,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和起草部門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起草部門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完備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一)提請合法性審核的書面檔案;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過程、評估論證結論、主要內容、對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分歧意見協調處理情況等;
(四)制定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有關政策檔案;
(五)徵求意見情況。包括相關部門書面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情況、未採納意見說明等;
(六)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同意意見;
(七)起草部門集體審議意見;
(八)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應當提交的材料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範圍;
(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證明、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違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第十八條 審核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遇到疑難法律問題,應當在書面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應當建立健全專家協助審核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作用。
第十九條 審核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核合法;
(二)超越許可權,主要內容違法,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與法律、法規、規章衝突的,審核不合法;
(三)具體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予以修改;
(四)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法定程式的,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應當自收到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對爭議較大、內容複雜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起草部門根據要求補正起草程式和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保障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起草部門應當按照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後,報送制定機關審議。
起草部門對合法性審核意見書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理由和依據。合法性審核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研究,及時給予答覆。特殊情況下,起草部門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對起草部門是否依照規定的程式起草、是否進行評估論證、是否廣泛徵求意見、是否經過合法性審核等進行審核。
未經過合法性審核的,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應當退回起草部門按要求送審。

第四章 審議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集體研究討論。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集體審議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確保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二十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經集體審議通過或者批准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辦公機構負責。
行政規範性檔案登記編號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將行政規範性檔案通過政府公報或者政府(部門)網站公開發布。鼓勵運用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發布。
行政規範性檔案廢止,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公布。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以內部檔案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做好出台時機評估工作,在檔案公布後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判處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社交媒體等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構建權威發布、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信息平台,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實現對檔案的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台賬和合法性審核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審核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實時監督。
第二十八條 因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檔案印發前應當經過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不得將行政規範性檔案解釋權下放給具體執行機關。

第五章 備案和監督

第三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時限報送備案,主動接受監督。
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按照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報送本機關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三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部門管理單位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部門備案,相關要求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報送備案;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五)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檔案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報送人民政府備案的,可以徑送承辦備案審查工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具體負責報送備案工作。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部門文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報送備案工作。起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報送備案的相關材料。
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制定說明和依據及正式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合法性審核情況、分歧意見協調處理情況、未採納意見理由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實現行政規範性檔案電子報備。
第三十三條 承辦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範圍;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是否符合上級國家機關政策檔案規定。
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採取集中審查、委託第三方評估、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考察實施效果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在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或者起草部門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或者起草部門應當配合。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答覆。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不屬於本部門備案審查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告知轉送有權的機構備案審查;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報送有關材料直接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或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執行;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依據相互矛盾,本級人民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正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修改或者廢止的情況應當書面告知承辦備案審查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對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備案審查處理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意見,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行政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承辦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接到審查建議後,應當及時予以核查。確有問題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對書面審查建議,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議人。
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章 清 理

第三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負責,具體清理工作由起草部門承擔。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報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人民政府決定。
兩個及以上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清理。
制定機關被撤銷、合併或者職權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負責清理。
第四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一)已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替代或者撤銷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已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任務已完成,不需要繼續存續的。
制定機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情況書面報告承辦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清理結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和目錄及時作出調整,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制定機關可以組織對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或者行政規範性檔案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並把評估結果作為立、改、廢、釋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落實好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及部門管理單位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問題頻發、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和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通過約談或者專門督導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時向社會曝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報請有權機關依法對制定機關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意見的;
(二)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
(三)制定機關逾期不報送備案或者報送備案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備案監督力度,及時處理違法檔案,對審查發現的問題可以採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導致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制定機關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不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決定、辦法、公告、通知、通告、意見、細則、實施細則,不稱條例、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
第四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修改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明確專門合法性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合法性審核人員進行審核。未明確專門合法性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合法性審核人員的,統一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
第五十一條 論證、評估、清理等制定和監督管理行政規範性檔案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國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9日發布、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同時廢止。

解讀

7月1日起《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同時,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同時廢止。
《規定》共8章53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行政規範性檔案界定、適用範圍、起草、審核、審議公布、備案和監督、清理、法律責任等內容。
與原規定相比,《規定》著重修改了五方面內容。分別為——
明確了適用範圍。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了界定。即行政規範性檔案是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對行政機關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以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提出了防止濫發檔案新要求。要求制發行政規範性檔案要嚴守五個“不得”,即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證明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嚴格落實中央關於對基層減負有關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發文、照搬照抄。除有明確規定外,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要求下級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
嚴格了制發程式。在徵求意見、審核把關、集體審議、公開發布的制定程式基礎上增加了評估論證環節,要求在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時,要對有關行政措施的施行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要作為起草檔案的重要依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要求起草部門必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要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完善了各環節工作流程。明確制定機關辦公機構對起草部門是否依照規定的程式起草、是否進行評估論證、是否廣泛徵求意見、是否經過合法性審核進行審核把關。審議時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強化了事前審核和事後監管。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完善工作流程,細化合法性審核內容,明確審核後處理方式。特別規定了合法性審核時限,以保障審核質量;完善備案監督制度。對制定機關及時按照規定程式和時限報送有關機關備案,主動接受監督作出明確規定,要求要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健全動態清理工作機制。要求制定機關要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建立建議審查制度。暢通民意訴求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與上位法相牴觸的,可以提出審查建議;健全審查協作機制。明確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應當建立健全專家協助審核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的作用。
健全了責任機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責任劃分。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導致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制定機關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不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據了解,原《貴州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自實施以來,對從源頭上提升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推動保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
2018年來,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印發一系列檔案,對減少層層發文、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全面推行合法性審核機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總結吸收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方面好經驗、做法基礎上,我省重新制定了《規定》。
據省司法廳有關負責人介紹,重新制定《規定》有利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有利於從源頭上防止違法檔案出台,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有利於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對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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