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

《貴州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貴州省
  • 發布文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52號
  • 發布日期:2014-01-09
發布信息,規定內容,相關報導,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貴州省
【發布文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52號
【發布日期】2014-01-09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
《貴州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敏爾
2014年1月9日

規定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加強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最佳化發展環境,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法規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決定、規定、公告、通告、通知、辦法、實施細則、意見等規範行政管理事務的檔案(政府規章除外)。
規範性檔案分兩類: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政府規範性檔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包括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以及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管理規範、會議紀要、請示報告、工作制度以及表彰獎勵、人事任免、對具體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各類領導小組、指揮部、聯席會議等臨時性行政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得制發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及法規授權組織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二)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三)內容合法、合理,確有必要和可行;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處罰事項;
(二)行政許可事項;
(三)行政強制事項;
(四)行政處分事項;
(五)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事項。
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外,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收費。
規範性檔案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第二章 起草和調研
第七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進行調查研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或者幾個部門負責起草政府規範性檔案。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專業性強或者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制定機關可以委託有關組織、專家起草。
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可以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並由一個部門主辦,其他相關部門配合。
第九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或者公開徵詢公眾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
起草規範性檔案的聽證程式,按照國家和省行政聽證的相關規定實施。公開徵詢公眾意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意見、建議的,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
第十一條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有不同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研究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三章 報送和審查
第十二條起草單位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先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交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說明、制定依據、相關部門書面意見、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審查意見等材料。經合法性審查後,再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
起草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送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再提交部門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屬於規範性檔案;
(二)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四)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起草和調研程式。
第十四條對爭議較大、內容複雜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法制機構可以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必要時應當調研、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第十五條法制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草案時,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退回起草單位;
(二)超越許可權,主要內容違法,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與法律、法規、規章衝突,或者不具備制定必要性的,建議不制定該規範性檔案;
(三)不符合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調研和起草程式,建議起草單位補正;
(四)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草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並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時效性較強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爭議較大、內容複雜的,可以延長到15個工作日。起草單位補正起草程式和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部門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時限,由部門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起草單位應當按照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後,報送制定機關審議。未取得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的,制定機關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起草單位,按程式重新辦理。
起草單位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法制機構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理由和依據。法制機構應及時進行研究處理,異議成立的,應重新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異議不成立的,應及時給予答覆。
第四章 審議和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於涉及面小、各方意見一致的,可以經政府專題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九條政府規範性檔案經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審簽,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進行規範性檔案登記編號並制發正式檔案。
第二十條部門規範性檔案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審簽後3個工作日內,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登記,在取得規範性檔案編號後按公文辦理程式制發檔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主要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審簽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由牽頭部門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登記,取得規範性檔案編號後按公文辦理程式制發檔案。
報送登記時,應當提交登記報告、經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及其說明、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二十一條對部門規範性檔案,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登記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予以登記並核發編號;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登記編號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制定。
第五章 公布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部門的網站,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以其他便於查閱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因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二十四條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屬於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
第二十五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報送備案;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五)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報送人民政府備案的,可以徑送承辦備案審查工作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六條政府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具體負責報送備案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由部門文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報送備案工作。起草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報送備案的相關材料。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制定說明、依據及正式公布的規範性檔案。
鼓勵具備條件的政府和部門電子報備。
第二十七條承辦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如下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是否違反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採取集中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應當配合;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答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不屬於本機構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轉送有權的機構備案審查;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報送有關材料直接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由承辦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二)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承辦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執行;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規範性檔案制定依據相互矛盾,本級人民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按程式處理。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正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修改或者廢止的情況應當書面報告承辦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一條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對承辦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作出的備案審查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接受備案的人民政府提出審核申請,並將審核申請抄送承辦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處理的程式,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比照本規定相應條款辦理。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承辦備案審查的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法制機構接到審查建議後,應當及時予以核查。確有問題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對書面審查建議,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議人。
第六章 清理
第三十四條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決定:
(一)已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替代或者撤銷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任務已完成,不需要繼續存續的。
制定機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的清理情況報告承辦備案審查的法制機構。
第三十五條規範性檔案的修改程式按照本規定執行。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重新登記編號,並報送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報請有權機關依法對制定機關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意見的;
(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制定機關逾期不報送備案或者報送備案不符合要求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通報批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03年10月30日發布的《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省政府令第71號)和省人民政府2009年3月28日發布的《貴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黔府發〔200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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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等作出規定。
《規定》實施後,我省規範性檔案將有專門的登記編號,從形式上區別於機關的內部檔案。這是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機制和備案審查制度後,全國首個出台有關規範性檔案立法的省份。
據悉,省人民政府2003年10月30日發布的《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省政府令第71號)和省人民政府2009年3月28日發布的《貴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黔府發〔200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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