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辦法》是九江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8-14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8-14
【生效日期】2002-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2002年8月14日
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我市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科學化、規範化,保證規範性檔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和規範形式的重大行政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組織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情況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授權,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二)國家和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但本行政區域內涉及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等重大事項,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三)為全面、正確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四)為更好貫徹執行上級政府的決議、決定,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第五條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促進改革開放,推動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三)從實際出發,廣泛徵求意見;
(四)內容具有相對穩定性和較強操作性,能在較長時間內普遍反覆適用。
第二章起草和審查
第六條以市政府名義頒發的規範性檔案,由主管部門負責起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第七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認真調查研究,分析本地實際,借鑑外地經驗,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辦法。
第八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現行相關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梳理,內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門的職責許可權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
第九條規範性檔案草擬稿內容應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具體規範、法律責任、施行日期、其他事項等。
第十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符合立法技術的要求,結構嚴謹,邏輯嚴密,層次分明,用詞規範。
第十一條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完成後,草擬部門通過市政府辦公室對口科室向市政府提請頒發。
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論證工作。審查的內容包括合法性、可行性。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其它部門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有關部門必須積極協助,按時反饋意見,逾期未作答覆的,視為同意。
市政府法制辦可視情邀請法學工作者、業務專家以及管理相對人(法人或公民)等進行論證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可行性研究。起草部門必須認真配合,提供條件。
第十三條規範性檔案審查結束後,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寫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向市政府呈報。
第三章審議與發布
第十四條規範性檔案須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常務會議審議時,起草部門的負責人和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應當到會,分別作起草說明和審查說明。
第十五條市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在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由市長簽發。
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發布,蓋市長印章,並通過重要的新聞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規範性檔案發布後,政府主管部門必須認真組織宣傳和實施。
規範性檔案的實施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政府領導報告實施情況,並於每年度末通過政府法制機構向政府例行匯報執行情況。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山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通過市政府法制辦向市政府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規範性檔案一般兩年清理一次,由政府法制辦組織實施,並將清理結果彙編成冊。
第十八條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和廢止,按制定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本辦法的原則規定,有關程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九江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章性檔案制定程式的暫行規定》(市府發〔1990〕25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