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確保規範性檔案的制發質量,參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遼寧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程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 發布單位: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3年8月1日
  • 類別: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立項與起草,第三章 審查與協調,第四章 決定與公布,第五章 解釋與備案,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對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進行管理,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關係,依照憲法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抽象行政行為規範的總稱。?
規範性檔案一般使用規定、辦法、實施辦法或細則等名稱。政府臨時性管理措施應發布的通告、公告等不在此規定範圍內。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包括立項、起草、調研、審查、決定、公布、解釋。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實行計畫性與主動性相結合,原則性與操作性相結合,有利於經濟建設,有利於社會進步。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承擔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規範性檔案的立項審核;
(二)擬定製發規範性檔案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多個管理部門的規範性檔案起草;?
(四)規範性檔案的審查;
(五)規範性檔案的協調;
(六)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解釋;
(七)其他與制定規範性檔案有關的事項。
第六條 其他政府辦事機構或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章 立項與起草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擬定本級政府年度制發規範性檔案計畫。
第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結合本部門實際,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擬定下年度規範性檔案制發項目,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報送的制發規範性檔案項目,應當就制定的法律依據、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定的主要措施等作出說明。?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各部門報送的計畫項目進行匯總、研究,編制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計畫草案,並於當年1月初將擬定製發項目報分管常務副市長審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下達執行計畫。
第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年度制發規範性檔案計畫。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起草任務的,必須提前向市政府提交書面報告,並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追加制發項目的經可行性論證後,報送部門必須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市長批准。?
第十一條 管理範圍涉及面較廣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直接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權利與義務的,由主要執行部門起草或牽頭組成起草小組共同進行起草。
第十二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充分考察論證。採用座談會、論證會、協調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目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規範內容、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規定。?
規範性檔案用條文表述,每條可以分為款、項、目,款不冠數字,項和目冠數字。內容簡單的規範性檔案可不分章、節。?
規範性檔案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用詞準確,文字簡明,語言規範。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意見。起草部門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必須經起草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主要負責人簽署後方可上報。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所有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會簽。?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進行指導,重要內容的實行前期介入,並參與考察、調研、論證全過程,所需經費由負責執行該檔案的主管部門承擔。

第三章 審查與協調

第十七條 起草部門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以正式檔案形式並附帶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送審稿一式3份;?
(二)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
(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性檔案和資料。?
起草說明應當對規範性檔案的制發目的、主要措施、各方面意見及協調情況等進行說明。?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與其他規範性檔案銜接情況;?
(二)是否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牴觸;?
(三)設定的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等是否符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技術要求;?
(四)是否具備實施的環境和條件;?
(五)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六)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可緩辦或退回起草部門:?
(一)國家和省即將出台或修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未列入市政府年度制發計畫的;?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條件尚不成熟的;?
(四)有關部門或機構對規範性檔案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協商或協調不一致的;
(五)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沒有經起草部門領導集體討論,主要負責人沒有簽署意見的。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就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規範的事項,深入實地調查研究,吸收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傳送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徵求意見。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召開由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或機構對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方式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合法和適當的原則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部門或機構的意見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及對草案的說明,報分管副市長審定同意後,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規範性檔案草案及草案的說明,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簽署。草案的說明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起草,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的依據和必要性;?
(二)起草和審核的簡要過程;?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確定的重要措施;?
(四)重大爭議問題的協調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章 決定與公布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審議規範性草案時,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作說明。有關部門主管負責人列席會議。已經協調一致的意見有關部門不得重新提出異議。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訂,形成草案修改稿,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審定。?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由市長簽署,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二十九條 公布規範性的命令應當載明該檔案的制定機關、序號、規範性檔案名稱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市長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簽署公布後30日內,應當在《葫蘆島日報》上全文刊登,市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訊息。?
規範性檔案未經公布不得施行。

第五章 解釋與備案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解釋權屬於制發機關。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執行機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省政府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參照本規定對擬由市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室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實行前置審查並提出意見。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縣級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9日市政府發布的《葫蘆島市人民政府制發規範性檔案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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