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依法行政規定

為全面推進全市的依法行政進程,有效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行政執法活動實現規範化、程式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依法行政規定
  • 性質:行政規定
  • 地點:葫蘆島市
  • 作用: 為全面推進全市的依法行政進程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依法行政,是指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各級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行政職權,並對其實施的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第六條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針對不特定事項設定權利、義務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
第七條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就特定的人和事作出的具體的可以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包括:
(一)依法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執照的行為;
(二)依法免除或改變相對人法定義務,確認權利、權利能力或法律事實的行為;
(三)依法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或剝奪相對人權利、權利能力的行為;
(四)依法對相對人實施監督檢查的行為;
(五)依法發給或拒絕發給撫恤金、社會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行為;
(六)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
(七)其他影響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行為。
第八條 依法行政工作實行市長、縣(市)區長負責制。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並對市政府所屬執法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依法行政工作,並對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實施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具體事項,並對本系統和所屬機構的依法行政工作實施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實施依法行政工作的辦事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對本級和下級依法行政的各項法制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各行政執法部門應在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指導、監督下,依法履行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涉及行政執法事項的市、縣(市)、區長辦公會議。各部門法制機構負責人參加本部門涉及行政執法事項的辦公會議。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法制機構應為本級人民政府及本部門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提供法律依據,承擔政府和本部門依法行政的規劃、協調、服務和法律顧問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所屬部門應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行政工:作的情況,及時辦結本紡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轉來的議案。
第十一條 依法行政應遵循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十二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法機關應按依法行政的要,結合本單位執法業務,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公示制、錯案追究制、行政執法投訴制、重大行政處理決定備案制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規範的內容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二)設定行政權力和相對人的義務(行政許可、確認、集資、收費、行政處罰等),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不得超越法定許可權;
(三)規範性檔案設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具有可行性。
第十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圍繞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年度立法重點,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年度制發規範性檔案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起草規範性檔案,必須在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指導、組織下進行,並須經過認真調研論證;
(三)涉及廣大公民權利、義務的重要規範性檔案,應由政府法制機構直接組織起草;
(四)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許可權的,應依法協調,充分徵求相關各部門意見;
(五)由市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代擬部門在稿件草成後,必須先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核修改後方可報政府常務會議審定。規範性檔案文稿由市長簽發。.
規範性檔案應公開發布。以政府令發布的在本地區報刊公布,一般規範性檔案以政府檔案發布施行。
第十五條 實行規範性檔案備案管理制度,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及時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10日內按下列規定報上級行政機關備案:
(一)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毒所屬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各行政機關應定期對本機關發布的規範性1檔案進行清理,對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調整期已過的規範性檔案應及時修訂或廢止。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不適當的,可以向審查管理規範性檔案備案的機構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各行政執法機關應明確執法依據、規範執法程式、分解執法責任,保證行政執法活動合法、公正、有序。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行執法責任制情況進行考評,並納入目標管理。考評結果作為考核部門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對本部門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對行政執法人員獎懲、晉級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一條 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機關應依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將本機關的執法職責、內容、程式、標準、期限及責任追究、監督形式等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定期對本部門、本系統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行政執法檢查由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制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於每年年初,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行政執法檢查的重點,擬定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有權調閱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的下列問題,經審查確認後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直接予以糾正:
(一)規範性檔案違背法律、法規、規章的;
(二)違法設立行政執法機構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無法定依據、違反法定程式作出處理決定或有其他違法、不當行為的c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對本部門、本系統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經審查確認後,參照上款規定報本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實行重大行政處理決定備案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組織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對公民罰沒1000元以上、對個體經營業者罰沒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沒1萬元以上、查封或扣押財產1萬元以上、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決定的,應於作出決定後10日內報送本級或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二十七條 實行違法行政行為即時監察制度。政府法制機構對政府所屬各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機構的執法活動即時進行監督查處,對事實清楚、指證確鑿的直接查處,並作出決定;對需要詞查取證的複雜案件,可責成有關部門立案查處,有關部門立案查處後應將查處情況回告政府法制機構;重大的行政違法案件,法制機構可直接立案查處。
第二十八條 實行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通過投訴電話或寫信、來訪等方式向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投訴: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行政處罰行為不合法的;
(三)行政強制措施不合法的;
(四)行政許可不合法的;
(五)行政收費不合法的;
(六)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不依法出示執法證件的;
(七)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或當事人認為行政執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九條 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經調查核實,投訴反映情況屬實的,應責令有關部門立即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 法制機構辦理行政執法投訴的期限為15天;情況複雜需延長時間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但一般不超過30天。
案件辦結後,應於7日內將辦理的結果告之投訴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每半年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報告一次辦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綜合情況。
第三十二條 實行行政執法證件統一管理制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各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應申領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按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搞好申領行政執法證件人員的資格審查、行政執法業務培訓和考試考核,並隨時對持證人員執法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三十四條 實行行政執法協調製度。兩個以上執法部門,因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不明確、不一致或因越權執法等情況而對適用法律、管轄、程式等產生行政執法爭議的,可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法協調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與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爭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協調解決。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爭議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協調解決。:
第三十五條 執法協調必須堅持謂查研究、依法進行、注重方法、搞好督辦的原則,保證協調及時有效。
第三十六條 對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負責協調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裁定書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過程中,爭議各方應向政府法制機構全百介紹爭議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爭議機關應子收到執法爭議協調意見書或裁定書20日內,將執行情況向本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新錄用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相關法律知識考試合格,並實行半年試用期,試用期內不得實施獨立執法。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法制機構人員及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並指導行政執法部門對本系統行玫執法人員乏湖進行行政法制培訓。
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應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行政執法人員,本部門要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做到:
(一)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二)清正廉潔、不以權謀私;
(三)按國家規定著裝、佩戴標誌、示證執法;
(四)熟悉本部門執法業務;
(五)自覺接受監督。第四十條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職權,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為依據。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職權必須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主體資格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確認,報本級政府批准,並予以公告。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
凡因行政執法工作需要設立行政執法機構、組織的,由設立該機構和組織的部門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方可報編制主管機關審批。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其他組織行使執法權。
委託執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委託機關以書面形式明確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
(二)受委託組織應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三)受委託組織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四)有必要的技術能力;
(五)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
(六)受委託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執法權;
(七)委託機關對受委託組織的執法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委託執法的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執法的,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四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法定的職責許可權;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適用法律準確;
(四)符合法定程式;
(五)處理適當。
第四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相對人要求頒發證照,保證人身權、財產權等申請,應當依法及時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需移送其他機關處理的,應及時移送。
第四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措施的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和明確的期限。行政執法機關應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及時採取妥善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應及時查處。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依照下列程式處理:
(一)登記立案。行政執法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過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追究的應當登記立案。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及時移送有權機關查處;
(二)調查取證。對已立案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程式按有關規定進行;
(三)處理。調查取證後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並有法定依據的,應樣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前,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審查後依據不同情況簽署意見。對情節複雜或案情重大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負責人應集體討論決定。
(四)製作處理決定書。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處理決定書應載明:
1、相對人姓名、名稱或住址等基本情況;
2、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
4、處理措施;
5、處理決定履行日期或期限;
6、相對人申請行政救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和日期。
(五)送達。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應將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法設立的行政複議機構,應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實行行政複議的受案、審理及各案審查制度,完善調查取證、聽證質證、集體合議等複議辦案程式,使行政複議工作規範有序。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工作進行監督,定期檢查案件受理、審理、統計、備案和應訴、賠償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依法實行聽證制度。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九條 依法實行行政賠償。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均應制定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對違法行政的執法人員應認真查處。對因違法行政造成相對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依法予以賠償。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每年度的賠償金額,由市、縣(市)區財政分別按上一年度罰沒收入庫額5%的比例核定,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已核定的行政賠償費用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各級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應對其行政賠償案件進行審查,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賠償。
第五十一條 行政賠償的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從本單位預算經費或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後15日內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報核審查,法制機構就其賠償是否合法及其賠償數額、計算標準、賠償方式等提出審定意見,方可向同級財政申請核撥。
行政賠償給付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責令有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追償的行政賠償費用,屬財政已核撥的,應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二條 對罰沒、追繳或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應予返還。財產尚未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返還;財產已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返還。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的條件、原則和程式,設定罰則、收費和集資條款的,由備案機關責令修改或撤銷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未按時.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有關部門或有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和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檢查後提出糾正意見或行政執法投訴查證屬實責令改正而被查單位拒不接受和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並以法制建議的形式建議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違反重大行政處理決定備案辦法,對應報而未報或漏報、瞞報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有關部門或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五)對執法時不持證上崗、不出示執法證件、不按規定著裝、越權執法、違反法定程式、濫施處罰等違法行政的人員由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視其情節,暫扣或吊銷行政執法證件。對本年內有兩次違法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市政府法制部門應予吊銷執法證件。凡被用銷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一律調離執法崗位,不得從事執法工作;
(六)行政複議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按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對相對人造成損害應予賠償而不予賠償,或呈應賠償但賠償義務機關未報送法制機構及財政部門審核的,由法制機構通報批評,財政部門核減相應的經費。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被通報批評的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處分的行政執法人員,取消其該年度參加各種評比先進的資格。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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