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行政審批行為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確保行政審批行為的合法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行政審批行為監督暫行辦法
  • 地點:葫蘆島市
  • 類型:暫行辦法
  • 檔案號:遼政發(2000)32號
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乾加強省級政府部門審批行為監督的決定》(遼政發(2000)32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工作部門(含依法授權或委託行使行政審批職能的組織,下同)和履行監督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行為監督,是指市、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對具有行政審批權的部門所實施的審批、核准、審核、備案等行為進行督查和處理的全部活動。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領導本區域內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工作部門的行政審批監督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門,依法履行行政審批監督職責。
第五條 行政審批行為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進行評議和考核。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下列行政審批行為實施監督:
(一) 行政審批單位主體資格合法,凡行使行政審批職能的機關必須依法取得行政審批權。
(二)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執法人員主體資格合法,凡來經政府法制部門調訓並取得省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雖持有國家部委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而未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審批活動。
(三)行政審批內容合法,行政審批機關必須明確規定每項審批事項的內容、對象、條件、依據、程式、時限、責任科室和相關的收費及批准文號等,並向社會公布。
(四)行政審批程式合法,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工作部門應按照法定程式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五)行政審批決定合法,凡行政審批資格、內容、程式違法或所作出的不當行政審批行為均屬無效行為。
第七條 行政審批監督工作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實行行政審批監督檢查制度;對行政審批行為進行抽查和現場檢查。
(二)實行違法行政審批行為督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行政審批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
第八條 行政審批違法或不當行為,由政府行政審批監督部門認定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行政審批單位或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執法人員主體資格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的審批行為依法子以撤銷。
(二)審批行為無法定依據,自行設定審批權的,應依法予以撤銷。
(三)行政審批行為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依法予以糾正。
(四)行政審批行為違反法定審批程式的,依法予以糾正或撤銷。
(五)行政審批決定明顯不當或違法的,應當予以糾正或撤銷。
(六)濫設收費項目或超標準收費,行政審批監督部門應依法予以撤銷並會同有關部門將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繳。
第九條 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執法人員,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並予以通報;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作失職的;
(二)不按法定期限審批或期限不明確,故意拖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三)在審批過程中徇私舞弊,收取賄賂的;
(四)阻撓、妨礙行政審批監督人員執行職務的。
第十條 行政審批監督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須出示由省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監督證件。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監督工作部門有權調閱行政審批有關資料,被監督部門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在行政審批監督中,凡作出行政審批監督處理決定的,必須製作行政審批監督文書,並及時送達被監督部門。被監督部門在接到行政審批監督文書後15日內,應將處理結果報行政審批監督工作部門。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行為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有工作失職或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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