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政府債務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政府債務管理辦法》是葫蘆島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政府債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14年3月1日
  • 發布文號: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
總 則,政府債務的舉借和擔保,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償還和風險管理,政府債務審計監督,法律責任,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提高政府債務使用效率,防範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根據《遼寧省政府債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等有關單位(以下簡稱舉債機構)舉借、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債務。包括政府內債和政府外債。
政府性債務具體包括舉借銀行貸款、發行債券、轉貸債務、專項借款(包括BT、BOT)、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拖欠和其他債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政府債務(園區和開發區按同級政府所屬部門管理)的舉借、使用、償還或者提供擔保以及對政府債務的監督管理。國家、省對政府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債務工作。發展和改革、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政府債務的相關管理工作。
審計、監察等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政府債務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舉借政府債務應當遵循統籌兼顧、控制規模、注重實效、明確責任、防範風險和依法決策的原則。
第六條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財政狀況,制定本地區政府債務舉借規劃,合理確定債務總量。政府債務舉借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各舉債機構必須在批准的規模內舉債。
市本級政府債務舉借規劃須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市政府批准。
縣級政府債務舉借規劃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七條政府債務規模應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
政府債務資金重點用於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嚴格控制用於非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政府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單位(以下稱最終債務人)應當將償債資金列入財務計畫,專戶管理。
第八條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市、縣、鄉(鎮)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政府債務的舉借和擔保

第九條舉借政府債務應當事先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以及抵禦風險措施。
第十條申請舉借政府債務的舉債機構,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舉借政府債務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財務報表及報告;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政府債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舉借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利率、用途;
(三)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四)還款計畫和舉借政府債務對財政預算、部門預算的影響;
(五)還款資金來源;
(六)最終債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
(七)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前條所列資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報本級政府批准。但債務率超過100%的,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和市政府審查,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對於需要上級政府或者財政部門轉貸、擔保的政府債務,必須由本級政府報上級政府審批。審批時,應當出具本級政府的還款承諾檔案。
重大政府債務舉借,應當經政府審查同意後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十二條申請舉借政府外債的舉債機構,向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納入國外貸款規劃。
第十三條 舉借政府債務規模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審批。
第十四條除法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做政府債務的擔保人。
第十五條申請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擔保申請書;
(二)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
(三)財務報告;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財政部門對前款所列資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最終債務人是企業的,必須辦理資產抵押手續,並對最終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進行監控,及時依法採取債權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要求的項目,可以批准舉借或者提供擔保:
(一)實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二)實施基礎設施建設急需的項目;
(三)用於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的項目;
(四)政府認為應舉借或者提供擔保,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政府債務。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舉借政府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一)償還債務資金來源和責任沒有落實的;
(二)舉借或者提供擔保的政府債務用於國家和省、市明令禁止項目的;
(三)超過財政承受能力容易引發債務風險的;
(四)國家規定的不予批准舉借政府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最終債務人在簽訂借款契約後30日內,應當持借款契約副本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舉借政府外債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償還和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明確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原則,按照國家巨觀政策和地方發展需要,按照債務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目標使用債務資金,提高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績效。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根據融資需要、承受能力和指標預警等情況,編制政府債務收支預算。
經本級政府批准,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政府部門舉借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部門綜合預算。
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及時撥付償債資金。政府直接債務資金和其它需由財政收入或支出償還的政府債務資金實行財政國庫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條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
第二十二條最終債務人應當每年向同級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和人民銀行報送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報告,財政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報告。
第二十三條按照“誰舉借,誰償還,誰擔保,誰負責”原則,落實還債責任。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單位為最終債務人。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對償還政府債務承擔領導責任;最終債務人的本級政府主管領導,承擔償還政府債務工作的監督責任。
第二十四條最終債務人必須按照借款契約償還到期政府債務。屬於轉貸的,轉貸機構必須按照轉貸協定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轉貸機構和擔保人代為償還後,有權向最終債務人追償。
第二十五條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債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償還政府債務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企業稅後利潤和折舊;
(二)企業募集的股本金;
(三)配套資金中安排的償債資金;
(四)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
(五)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專項償債資金;
(六)部門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
(七)最終債務人的其他收入;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屬於政府轉貸的政府債務,應當通過財政部門逐級向轉貸機構償還。屬於政府擔保的政府債務,由債務人向轉貸機構償還。
第二十八條對不償還到期政府債務的最終債務人及相關責任人,財政部門有權根據其簽訂的借款契約、擔保契約及承諾,依法追償到期債務。
對於不能償還到期政府債務、履行擔保責任的縣級政府,市財政部門可以在財政結算中扣回。
第二十九條政府應當按照政府債務餘額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償債準備金。政府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設立償債準備金專戶管理。
第三十條 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內撥款;
(二)專項用於償還政府債務的非稅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債務資金;
(四)配套資金中提取的資金;
(五)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償還政府債務專戶。列入財政和部門綜合預算的償債資金,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預算直接撥入償債專戶,專門用於償還政府債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通過加大清收政府債權力度、處置政府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調整預算支出結構等措施籌措償債資金,保證按期償還到期政府債務。
第三十三條 最終債務人在實行企業轉讓、改制、重組等涉及政府債權的,應當事先徵得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轉貸部門和擔保部門的同意。最終債務人所屬的財政部門負責對此類項目的還款計畫作出相應調整和安排,落實新的債務人並與轉貸機構簽訂新的轉貸協定。
涉及政府外債的,應當事先徵得轉貸機構對剩餘債務償還安排的書面認可,落實還貸責任,按國家規定辦理,並將有關結果抄報財政部門及發展和改革部門。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各項暫付款管理,及時清理各項暫付款,緩解財政隱性債務壓力。
對由於特殊原因無法回收的暫付款掛賬,要及時處理,屬於按政策應由財政安排的事項,要在財力允許的範圍內由財政列支。對於上級財政結算扣款,要在每年財政決算後,按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五條 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債務預警機制,根據政府債務風險情況,制定有效的防範和化解措施及應急預案。

政府債務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最終債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和審計機關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和償債計畫落實情況報告,並依法接受其監督。
第三十七條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其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委託審計機關依法進行離任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內,對最終債務人的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畫的落實情況進行年度審計。
最終債務人應當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完成後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提交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審計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對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進行全面審計。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政府債務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其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的考核內容。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原則和程式舉借政府債務的;
(二)政府部門未將債務收入或者支出納入部門綜合預算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出具擔保的;
(四)虛報項目,騙取政府債務資金的;
(五)未及時到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向有關部門報送債務報告的;
(六)配套資金不落實的;
(七)截留、擠占、挪用政府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的。
第三十九條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部門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7日葫蘆島市第二屆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葫蘆島市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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