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屬直管開發區預算監督暫行辦法》經2014年12月31日葫蘆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分總則、預算的審查和批准、預算執行的監督、決算的審查和批准、附則5章20條,由葫蘆島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屬直管開發區預算監督暫行辦法
- 公布機關: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基本信息,辦法,
基本信息
《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屬直管開發區預算監督暫行辦法》經2014年12月31日葫蘆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
辦法
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屬直管開發區預算監督暫行辦法
(2014年12月31日葫蘆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開發區預算監督工作、規範開發區預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省級以上開發區財政預算決算審批監督工作的決定》和《關於完善葫蘆島沿海經濟帶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葫委辦發〔2010〕40號)等,結合我市開發區預算監督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行獨立財政預算決算管理的市屬直管開發區、度假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具體為葫蘆島經濟開發區、葫蘆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遼寧葫蘆島楊家杖子經濟開發區和覺華島旅遊度假區。
第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編制本開發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預算執行,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定期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和審查。
第四條 開發區預算、決算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批准後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五條 經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決算報告及報表,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開發區管委會向社會公開,並對政府採購、債務償還以及部門預算決算中機構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編制預算草案。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按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經濟分類編列到款,對重大支出項目要詳細說明。預算編制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的財經政策,要適合開發區財政收支的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並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開發區,按有關要求編制。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幕後的第一次常委會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將本開發區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報送市人大財經委(預工委)進行初步審查。開發區管委會要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向市人大財經委(預工委)提交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時,應一併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上年結餘、結轉資金明細表;
(三)財政投資的重大建設資金明細表及說明;
(四)政府採購輔助預算報表及說明;
(五)列至具體項目、具體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表及說明;
(六)截止到上年末債務餘額、當年到期債務本息及當年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明細表及說明;
(七)市人大常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九條 經批准的預算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執行。
第十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開發區預算草案在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前,可參照上年同期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的本年度基本支出、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支付業務、以及用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在預算執行中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用途。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採取的措施及有關說明,於當年十月底之前報送市人大財經委(預工委)徵求意見並備案。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季向市人大財經委(預工委)報送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或市人大財經委根據實際需要可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專項調查。
第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開發區預決算編制、預算執行進行日常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市審計部門每年應對開發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並向常委會報告審計情況。開發區管委會對審計查出問題應進行認真整改。市審計部門監督整改落實,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每年的六到八月間,將本開發區上一年度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三十日前,將開發區決算草案(含部門決算草案)報表和說明等有關資料提交市人大財經委(預工委)進行初步審查。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數、上年決算數、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市屬代管開發區以及縣區屬開發區的預算監督工作由代管或所屬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可參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