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葫蘆島市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省
- 【發布日期】:2014-01-21
- 【生效日期】:2014-03-01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三章 項目資金管理,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葫蘆島市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現將《葫蘆島市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都本偉
2014年1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項目資金包括:
(一)財政公共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三)上級財政部門專項補助的基本建設資金;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預算管理原則。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必須納入政府投資預算管理。
(二)專款專用原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按規定用於經批准的項目,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績效管理原則。項目資金的管理,必須規範工作流程,提高支出績效。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主管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項目資金包括:
(一)財政公共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三)上級財政部門專項補助的基本建設資金;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預算管理原則。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必須納入政府投資預算管理。
(二)專款專用原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按規定用於經批准的項目,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績效管理原則。項目資金的管理,必須規範工作流程,提高支出績效。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主管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項目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編審下達財政性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編報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三)組織調度項目資金,根據基本建設程式、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及工程進度核撥資金;
(四)參與項目的工程概、預算及標底審查,負責對項目工程結算進行審查;
(五)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六)辦理項目的大宗材料及設備的政府採購;
(七)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參加項目竣工驗收;
(八)負責對項目進行追蹤問效和績效評價工作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主管部門,是指根據職能分工,對項目進行歸口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及基本建設管理規定;
(二)對所屬項目的工程概算進行審查,對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安排、工程招投標、竣工驗收等進行管理;
(三)對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健全完善財務、資金管理制度,及時糾正、處理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
(四)收集、匯總、報送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時匯總上報基本建設報表;
(五)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六)做好項目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編報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等。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資金內部管理制度;
(三)編報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四)組織初步審查項目的工程概預(結)算、組織實施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契約簽訂、竣工驗收等工作;
(五)辦理工程與設備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設資金;
(六)做好項目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等。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編審下達財政性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編報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三)組織調度項目資金,根據基本建設程式、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及工程進度核撥資金;
(四)參與項目的工程概、預算及標底審查,負責對項目工程結算進行審查;
(五)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六)辦理項目的大宗材料及設備的政府採購;
(七)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參加項目竣工驗收;
(八)負責對項目進行追蹤問效和績效評價工作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主管部門,是指根據職能分工,對項目進行歸口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及基本建設管理規定;
(二)對所屬項目的工程概算進行審查,對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安排、工程招投標、竣工驗收等進行管理;
(三)對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健全完善財務、資金管理制度,及時糾正、處理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
(四)收集、匯總、報送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時匯總上報基本建設報表;
(五)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六)做好項目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編報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等。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資金內部管理制度;
(三)編報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四)組織初步審查項目的工程概預(結)算、組織實施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契約簽訂、竣工驗收等工作;
(五)辦理工程與設備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設資金;
(六)做好項目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等。
第三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上級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要有財政部門出具的項目配套資金來源落實證明。
第九條 市本級投資的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於每年初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及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項目建設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項目,發展和改革部門不得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未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撥付資金,不得承諾擔保融資,不得納入政府債務。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從初步設計、施工圖預算、各類工程招標檔案及工程契約簽訂等階段直至項目竣工,實行項目各階段財務管理與監督,嚴格控制基本建設投資和規模,確保工程不超概算。
確需增加投資的,須按項目基本建設程式重新報市政府批准,經原審批部門調整概算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與項目建設直接相關的貨物類和服務類的採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組織實施,並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對採購過程進行監督;與項目建設直接相關的工程類的採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式,根據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申請撥付項目資金,應向財政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年度投資計畫的批准檔案等資料。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年度投資計畫、預算、工程進度撥款,並按一定比例預留工程尾款。
第十五條 以財政資金和其他配套資金建設的項目,配套資金必須按投資比例和工程進度及時落實到位。配套資金未按要求落實的,財政部門有權停止向其撥付財政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定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採購、存貨等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務報表。
項目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工程決(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並經財政部門批准,按項目決算批覆數額結算預留工程尾款;對於由審計部門審計的項目,按審計結論結算預留工程尾款。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範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式支付資金。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再清算。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上報財政部門批覆,並以此作為項目劃轉固定資產的依據。竣工財務決算批覆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其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餘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30日內上交財政。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主管部門應進行項目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項目資金實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再評價,推動主管部門完善投資政策、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以後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市本級投資的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於每年初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及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項目建設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項目,發展和改革部門不得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未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撥付資金,不得承諾擔保融資,不得納入政府債務。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從初步設計、施工圖預算、各類工程招標檔案及工程契約簽訂等階段直至項目竣工,實行項目各階段財務管理與監督,嚴格控制基本建設投資和規模,確保工程不超概算。
確需增加投資的,須按項目基本建設程式重新報市政府批准,經原審批部門調整概算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與項目建設直接相關的貨物類和服務類的採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組織實施,並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對採購過程進行監督;與項目建設直接相關的工程類的採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式,根據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申請撥付項目資金,應向財政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年度投資計畫的批准檔案等資料。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年度投資計畫、預算、工程進度撥款,並按一定比例預留工程尾款。
第十五條 以財政資金和其他配套資金建設的項目,配套資金必須按投資比例和工程進度及時落實到位。配套資金未按要求落實的,財政部門有權停止向其撥付財政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定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採購、存貨等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務報表。
項目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工程決(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並經財政部門批准,按項目決算批覆數額結算預留工程尾款;對於由審計部門審計的項目,按審計結論結算預留工程尾款。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範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式支付資金。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再清算。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上報財政部門批覆,並以此作為項目劃轉固定資產的依據。竣工財務決算批覆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其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餘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30日內上交財政。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主管部門應進行項目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項目資金實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再評價,推動主管部門完善投資政策、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以後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府投資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建設單位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主要對下列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二)執行政府採購制度及招投標制度情況;
(三)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四)有無截留、擠占、挪用、侵吞國家建設資金;
(五)有無計畫外工程;
(六)是否擅自更改經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
(七)應上繳的各項款項是否按規定上繳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財政部門規定和要求,嚴格遵守財務會計制度,管好用好項目資金,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項目資金,財政部門將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回所撥資金或暫停撥款。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項目資金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對財政部門檢查出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出說明並及時糾正和改進。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予以處罰或處分。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建設單位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主要對下列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二)執行政府採購制度及招投標制度情況;
(三)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四)有無截留、擠占、挪用、侵吞國家建設資金;
(五)有無計畫外工程;
(六)是否擅自更改經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
(七)應上繳的各項款項是否按規定上繳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財政部門規定和要求,嚴格遵守財務會計制度,管好用好項目資金,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項目資金,財政部門將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回所撥資金或暫停撥款。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項目資金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對財政部門檢查出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出說明並及時糾正和改進。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予以處罰或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