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善招標投標活動管理秩序,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鼓勵推行合理低價中標和無標底招標。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
(二)當地由國家出資融資、經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後報同級政府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與執法;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投標有形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和完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依法受理投訴。各級監察機關配合發展改革部門,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條 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七條 水利行政部門負責水利行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八條 交通行政部門負責交通行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九條 其他行政部門,按法定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十條 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招標投標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監察機關應當提前介入,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三章

範圍與標準
第十一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項目。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項目;
(五)道路、橋樑、捷運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土地、礦產資源項目;
(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三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遊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
(一)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規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前三項每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八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五)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符合前款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第四章

招標與投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二)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准手續的,已經核准;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准或者備案;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將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核准之日起7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情況。
招標人對經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作出改變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四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三)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一) 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 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 具有從事同類招標項目招標的經驗或者經歷;
(四) 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 熟悉或者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訂立招標代理契約,履行民事代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依法通過國家或者省指定的報刊、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第三十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一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時間和地點;
(四)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
第三十二條 資格審查應當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契約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未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查封、扣押、接管、凍結狀態;
(四)在最近3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或者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實施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三十三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實施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實施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招標檔案中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的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十五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編制的招標檔案,應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是回響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辦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回響。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本辦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四十二條 開標應當採取公開的方式,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並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四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開標前確定,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各類招標項目所需的評標專家,應當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四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迴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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