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體育市場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體育市場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我市體育市場的培育和管理而頒布的管理辦法,施行於2003年8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體育市場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我市體育市場的培育和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施行:2003年8月1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體育市場的培育和管理,規範體育市場經營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若干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實施體育市場管理的部門和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市場,是指體育活動經營場所及與體育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發展體育事業,堅持以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以體育服務為宗旨,以體育活動為內容,以體育經營為手段,促進各類體育活動協調發展。
體育市場實行培育扶持、放開搞活、正確引導、規範服務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市場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體育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興辦體育產業,鼓勵和支持體育經營者培育競技體育人才和開辦觀賞性強、民眾喜聞樂見的體育活動項目。
第七條 體育市場管理範圍主要包括:
(一)營業性的體育活動場所;
(二)營業性的體育健身和娛樂活動;
(三)營業性的體育競賽和表演活動;
(四)營業性的體育培訓活動;
(五)營業性的體育活動策劃、技術轉讓等信息;
(六)體育贊助、廣告、彩券及其它經營活動;
(七)生產製造、行銷體育用品、器材。

第二章

體育活動的申辦與經營
第八條 營業性體育競賽、體育表演場所實行許可證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申請開辦體育經營活動,均應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實行一事一審批制度。
第九條 從事體育市場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體育活動相適應的名稱和場所;
(二)必要的資金和符合標準的體育場地、設施;
(三)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備安全、衛生和技術保障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辦理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三)經營活動的契約或協定書副本;
(四)體育經營活動從業人員專業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材料7個工作日內作出資格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要給予答覆。
第十二條 從事下列臨時性體育活動,可辦理臨時經營許可證:
(一)營業性體育表演和競賽;
(二)營業性體育技術培訓;
(三)國外、港澳台地區和外省市體育團體來本市的營業性比賽或表演;
(四)其他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經營射擊項目活動,必須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規定的槍枝彈藥,並經公安機關許可後實施。
第十四條 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和經營場地、項目、規模的,須經原審核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五條 體育活動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每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為年檢期限。
第十六條 私自買賣、轉讓、租借、塗改許可證均屬違法行為。

第三章

體育市場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市縣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體育市場實行分級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體育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對轄區內體育市場的布局和發展統籌規劃;
(三)建立健全體育市場管理制度;
(四)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和發放體育經營活動許可證,會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體育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培訓體育從業人員,核發專業崗位證書。
第十八條 體育經營活動,嚴禁渲染暴力、色情、淫穢內容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嚴禁利用體育比賽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
第十九條 禁止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入經營性體育活動場所。
禁止酗酒者、精神病患者進入經營性體育活動場所。
體育經營場所應當設立告示牌告知消費者前款事項。第二十條 營業性體育場所不得接納無合法批准手續的團體或個人進行營業性體育競賽、表演、培訓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體育活動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按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並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體育活動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經所在地縣級以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許可證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 凡取得體育市場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法經營,自覺接受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體育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凡依法取得體育市場經營資格,開展正當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需調整、變更、終止經營項目的,應提前15日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收取費用、無償占用或使用經營場地。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有維護經營場所秩序、保護從業人員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營業場所設施不被破壞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有權拒絕無合法證件人員的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經營者應主動配合,提供有關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阻礙和拒絕。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要建立健全體育市場經營活動場所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體育市場經營活動場所安全、衛生,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條 參與體育市場活動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因經營者的過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應主動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投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體育市場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的執法許可權,予以處理:
(一)未經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從事體育市場經營活動或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二)擅自改變經營項目、範圍、場所的;
(三)買賣、轉讓、租賃、塗改許可證的行為;
(四)場地、器材不符合國家體育行政部門頒布標準的;
(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檢的;
(六)接納未經批准的經營者使用體育場所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
(七)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的;
(八)未經所在地縣級以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辦營業性體育比賽的;
(九)聘用未取得專業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有關工作的;
(十)未經批准將公益性體育活動場所和設施用於經營活動的;
(十一)未實施安全保護措施,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應予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
(十二)允許未成年人參與不宜其參與項目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撓、抗拒、傷害體育市場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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