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體育市場管理辦法

為促進體育市場的健康發展,加強體育市場管理,規範體育經營活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口市發布了《營口市體育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體育市場的健康發展,加強體育市場管理,規範體育經營活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體育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國家、省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公布的體育運動項目或者體育經營場所、設施進行的下列經營行為:
(一)體育競賽;
(二)體育表演、體育健身娛樂、體育康復;
(三)體育教育、體育技術培訓;
(四)體育信息諮詢、體育廣告、體育轉播;
(五)使用體育組織名義、體育專用標誌等體育無形資產進行的經營活動;
(六)其他體育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和市(縣)區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市場的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體育市場管理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體育市場管理制度和規範;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許可權核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四)對經營者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
(五)監督、檢查體育經營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工商、公安、物價、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體育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體育市場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管理與經營相分離。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健康有益的體育市場經營活動,為落實全民健身計畫和培育優秀體育人才服務。
對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培養優秀運動員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營者,各級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體育市場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場地、設施、專業人員、安全保障等條件,並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條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經營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確定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持體育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並依法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不得聘用未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體育技能培訓、指導、裁判、安全救護等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買賣體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經營者對所從事的體育經營項目必須按照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做好體育場地、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場地、設施的安全、衛生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 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應當就其安全要求、設施的使用做出說明,設立醒目的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體育經營場所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第十四條 經營者對參加體育活動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應當給予指導和保護。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實行事故處置及人員傷亡報告制度。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經營者應當實施緊急救護,立即報告所在地市(縣)區體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並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保障體育經營場所的良好秩序,制止不文明、不健康的行為。禁止利用體育經營活動進行賭博,從事封建迷信、色情或者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 消費者應當愛護體育經營場所及體育設施,遵守公共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體育經營活動的需求,為經營者提供體育技術諮詢、業務指導服務。
第十九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必須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者保密。
第二十條 體育市場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行政,秉公辦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索取財物,不得干涉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體育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體育、公安、工商、物價、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體育行政管理人員在體育市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20日營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營口市體育市場管理辦法》(營政發〔2005〕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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