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
【發布日期】1996-04-30
【生效日期】1996-04-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69號)
《山東省體育市場管理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李春亭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山東省體育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體育市場管理,維護體育市場秩序,促進體育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國際體育組織認定和國家體委批准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以及經國家體委批准的民間體育項目從事的經營性活動,包括:
(一)體育競賽;
(二)體育表演;
(三)體育健身娛樂;
(四)體育技術培訓;
(五)體育科技諮詢;
(六)其他體育經營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體育市場,並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體育市場管理工作。
第四條鼓勵開展體育經營活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要的資金和相應的場地設施;
(二)體育器材符合有關標準;
(三)專業人員具有相應資格;
(四)經營活動健康有益;
(五)按有關規定必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有關資料:
(一)組織實施方案;
(二)活動場所的情況說明;
(三)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體育行政部門對長期體育經營活動,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覆;對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應在5日內作出答覆。予以批准的發給準許證件,不予批准的說明理由。
第八條經營者持體育行政部門核發的準許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體育經營活動中的廣告經營活動,按照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從事體育技術培訓的專業人員應經崗位培訓,並取得省體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業。
第十條經營者變更經營內容、時間和地點應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者應持體育經營活動的準許證件,於每個經營年度終了15日內,到發證機關進行年檢。
準許證件不得轉讓、塗改、偽造。
第十二條對執行本辦法成績突出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或其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九、十、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並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和稅收管理有關規定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對依據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體育市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