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全省體育領域信用體系,積極促進山東體育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體規字〔2018〕7號)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44號)等法律法規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體育領域黑名單管理,是指山東省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體育領域發生的,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嚴重違約失信行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納入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重點監管、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第三條體育領域黑名單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審慎認定,公正準確、公開透明,必要懲戒、鼓勵修復,加強監管、接受監督;
(二)誰履職履責、誰認定公布,全省統一標準規範、權責一致分級實施、結果共享合法使用。
第四條省體育局主要負責全省體育領域黑名單管理的辦法制定、認定公布、平台建設、指導監管等工作;市、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領域黑名單管理的組織實施、信息採集、核實匯總、認定公布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由單位工作人員、法律專家,以及體育從業主體、從業人員、客群群體等代表組成的體育領域黑名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體育黑名單審定委),具體負責信息主體相關條件審驗、情節輕重論證、納入名單界定、公布期限確定、修復退出審議、申訴申辯受理等事宜。
第二章 納入範圍條件
第六條信息主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體育領域黑名單管理:
(一)從事體育領域相關活動,在消防、醫療、食品、藥品、環保、質量等方面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嚴重失信行為,被法定許可權主體認定為承擔主要責任並給予從嚴從重處理的;
(二)從事體育領域相關活動,按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而未取得,或者應當履行登記備案手續而未履行,被法定許可權主體界定為拒不改正的;
(三)通過欺詐欺騙、行賄受賄、裹挾勒索、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或者偽造變造體育領域活動相關行政許可、資質等級、榮譽稱號,被法定許可權主體界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或者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給予從嚴從重處理的;
(四)在體育領域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在體育市場經營活動中,受到吊銷許可或者登記證書行政處罰,或者因違法違規行為一個自然年度內受到兩次(含)罰款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因同類行為受到兩次(含)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體育彩票代銷、公共體育設施管理、槍枝槍彈管理和健身氣功站點管理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發生興奮劑違法、拒絕阻礙體育執法檢查等行為,按照省體育局《山東省體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界定為嚴重違法情節給予行政處罰的;
(七)在體育賽事活動中,發生違規執裁、虛假比賽、賭賽罷賽、違規轉會交流、擾亂賽場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等嚴重違背體育道德、嚴重違反賽風賽紀、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引發聚眾鬧事、群體上訪事件,並被法定許可權主體給予從嚴從重處理的;
(八)發生地下私彩與非法買賣彩票、偽造變造與冒領冒用彩票、製作與出售假彩票、非法網售彩票等“假體育彩票”行為,拒不按要求改正,被法定許可權主體給予從嚴從重處理的;
(九)違法違規長期侵占、嚴重破壞公共體育設施,拒不按要求改正,被法定許可權主體給予從嚴從重處理的;
(十)被司法機關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體育領域黑名單的。
第七條信息主體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外的違法失信行為,市、縣體育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納入體育領域黑名單,或者超出本辦法規定對其實施更大地域、更寬領域範圍、更嚴期限措施懲戒的,市、縣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向省體育局提交書面報告,闡明違法違規失信的基本事實情節、認定依據、懲戒期限、措施範圍等內容,經省體育局審議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認定程式與公布期限
第八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信用中國、政府信息共享機制等多種合法渠道,對信息主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信息進行歸集。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所管社會組織團體,可依法記錄採集自身業務活動中服務管理對象違法失信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體育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涉及體育領域的違法失信行為,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九條體育主管部門組織體育黑名單審定委按規定程式對受理的信息主體審議。對擬審定為黑名單的,體育黑名單審定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並列明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當事人對擬審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審定的體育黑名單審定委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體育黑名單審定委應當在收到申辯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複審、作出決定。複審處理結果與理由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
體育黑名單審定委受理異議陳述、申辯期間,當事人不納入黑名單管理。
第十一條體育黑名單審定委應當及時將審定結果,報負責其成立的體育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認定。
第十二條經體育主管部門認定確需納入體育領域黑名單管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並列明事實情節、理由依據、實施對象、公布期限、懲戒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將信息主體納入體育領域黑名單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認定的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知曉後5個工作日內,調整相關內容、變更公布期限或者取消,並報告上一級體育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體育領域黑名單信息主體公布期限,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為3至36個月,由作出認定的體育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程度具體確定。起始日原則上從體育主管部門作出認定之日算起。
如在公布期限內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更新相關信息,重新計算公布期限。
第四章 公布內容渠道
第十五條體育領域黑名單信息主體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體育等部門作出相應處理的文書文號、時間、事由、依據、結果等信息;
(二)屬於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還應當包含其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公布時隱去部分欄位)等信息;
(三)屬於自然人的,還應當包含其姓名、身份證號碼(公布時隱去部分欄位)等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認定黑名單信息主體後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渠道對其公布和推送:
(一)在作出認定的體育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布。
(二)報送至上一級體育主管部門,由其按規定進行公布和推送。
(三)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政府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七條體育領域黑名單信息主體公布期間,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被撤銷註銷的,不影響公布;自然人死亡的,可從黑名單中撤銷。
第五章 約束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對納入體育領域黑名單的信息主體,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和公布期限內就相關聯的事項,可以採取以下約束懲戒措施:
(一)作為信用監管評價指標之一,在開展年度信用評價時,給予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
(二)列為行政許可重點審查對象,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准,限制享受相關便利措施,依法限制獲得或者撤銷其相關行政許可、從業資格等;
(三)列為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實,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四)限制申請財政性體育資金扶持項目和政府性體育基金投資項目;
(五)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在體育領域工程招投標、設備設施採購、服務項目購買、場館設施運營、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等承接主體評定時,作為不利指標;
(六)限制參與政府舉辦的體育領域公益活動,限制參與體育行業特許經營;
(七)限制參與或者禁止進入職業體育活動,對於已進入的,可通過準入制度強制退出;
(八)限制或者取消參與體育領域政府舉辦的示範創建、評先評優、表彰獎勵等活動或者資格,對於已獲得的,給予取消;
(九)限制擔任體育組織機構職務,並作為職務任用、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負面因素;
(十)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對體育領域黑名單信息主體實施的信用懲戒措施,應當與其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的許可條件和處罰種類、幅度、範圍等。
未經公布的信用懲戒措施,不得實施。
第二十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體育市場主體、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在市場交易、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方面,對體育領域黑名單信息主體實施約束懲戒。
第二十一條支持和鼓勵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與其他行業部門加強交流、協同配合,共享信用信息、互認審定結果、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名單退出與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領域黑名單信息主體退出和關愛救濟機制,支持和鼓勵黑名單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自我糾錯、重塑信用。
第二十三條已納入體育領域黑名單信息主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作出認定的體育主管部門將其退出黑名單:
(一)屆滿自動退出。黑名單信息主體有效公布期限屆滿,自動退出黑名單。
(二)異議處理退出。黑名單信息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者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在實施管理中發現事實依據不準、主體認定有誤,根據作出認定的體育主管部門審定或者複議、訴訟決定將其從黑名單主體信息撤銷。
(三)標準變更退出。黑名單認定標準條件變更,信息主體不符合新的認定標準的,經作出認定的體育主管部門審定將其從黑名單主體信息撤銷。
(四)信用修復退出。黑名單信息主體符合信用修復規定條件,申請退出黑名單,經作出認定的體育主管部門同意提前退出。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二十四條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能夠通過履行職責義務糾正失信行為,在黑名單公布3個月後,相關黑名單信息主體可以按照以下規定,向作出認定的體育主管部門書面申請信用修復,退出黑名單:
(一)提交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要求、消除不良影響、挽回相關損失等證明材料。
(二)通過原認定發布渠道向社會公開發布信用承諾書,包括依法依規開展業務、誠信工作的具體要求、自願接受社會監督、違背承諾自願接受聯合懲戒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鼓勵黑名單信息主體通過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參與社會志願服務、加大履行職責義務力度等方式,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鼓勵黑名單信息主體積極參加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信用修復專題培訓、委託具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價、主動接受信用管理輔導諮詢等。
以上相關證明材料可以作為信用修複審定、綠色通道辦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黑名單信息主體書面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原認定程式進行審定。
體育主管部門審定同意的,按原公布渠道對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及時作出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決議。
體育主管部門審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結果和理由。
第二十七條對各類退出的黑名單信息主體,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從原發布渠道中將其撤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領域黑名單信息主體的監管工作,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開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約談,做好風險預警監測和信用管理培訓,建立督促失信主體加快整改失信行為、主動自我修覆信用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九條省體育局負責建立全省體育領域黑名單信息主體管理系統和資料庫,對相關信息記錄建檔保存。
失信記錄保存期限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因對信息主體認定有誤納入黑名單的,相關信息不予保存。
第三十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在組織審定認定、信息採集歸集、誠信教育培訓、信用輔導諮詢等體育領域黑名單管理工作中,不得向信息主體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對體育主管部門黑名單信息主體的認定、公布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黑名單的公布(作出認定的體育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停止公布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對體育領域黑名單管理工作中出現的信息不準、認定有誤、公布不當等事宜,相關體育主管部門單位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予以相應糾正更正,消除負面影響。
因工作失誤導致信息主體被誤納入黑名單的,作出認定的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向當事人書面道歉並澄清事實情節、更正誠信記錄、恢復其名譽;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三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列入黑名單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其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程度,依規依紀進行問責。
第三十四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工作機構和人員,在對信息主體信用信息歸集採集、共享使用等活動中,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必要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
第三十五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工作機構和人員,在體育領域黑名單管理工作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程度,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應責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山東省體育局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