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

瀋陽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

(瀋陽市人民政府第51號令,《瀋陽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業經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長:陳政高,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
  • 施行日期:自2006年1月1日起
  • 所屬法令:瀋陽市人民政府第51號令
  • 通過日期: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務會議
檔案通知,詳細內容,

檔案通知

瀋陽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
(瀋陽市人民政府第51號令,《瀋陽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業經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長:陳政高,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發展體育事業,規範全市體育市場的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體育市場管理,主要對下列事項的管理:
(一)營業性的體育活動場所;
(二)營業性的體育競賽、表演、健身、康復、娛樂活動;
(三)營業性的體育培訓、技術信息諮詢;
(四)有關體育的集資、贊助、募捐活動;
(五)其他營業性體育活動和經營項目。
第四條市體育局是本市體育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體育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營業性的體育活動場所、項目和其他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
(二)建立、健全體育市場管理制度;
(三)統一規劃營業性體育項目的布局;
(四)監督、檢查體育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區、縣(市)體育市場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營業性體育活動場所和體育經營活動實施管理。
第六條公安、工商、財政、稅務、物價、衛生、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體育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體育市場執法人員對體育經營活動,必須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
第八條凡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審批後方可營業。
第九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項目、體育設施和器材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有與其經營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體育經營活動確需變更經營範圍、項目、場所或者終止經營的,必須到原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從事有損於健康和渲染暴力、淫穢、封建迷信,欺騙民眾的經營活動;不得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第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體育活動場所安全和衛生,防止環境污染。
第十三條體育經營活動應當保證其質量。經營者應當僱傭或者聘用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體育經營活動的教練、技術培訓諮詢、指(輔)導、應急救護等工作。
第十四條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有檢舉揭發、控告、申訴和抵制違法收費的權利。
第十五條體育經營活動具有渲染暴力、淫穢、封建迷信、欺騙民眾或者賭博、變相賭博內容的,體育市場管理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阻撓、抗拒、傷害體育市場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體育市場執法人員濫用職權、違法亂紀、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瀋陽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沈政發〔1995年〕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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