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公共體育設施條例

為了促進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滿足公眾健身活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和《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公共體育設施條例》
  • 通過時間:2013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4年3月1
  • 時間批准:2013年11月29日
條例通過的通告,條例內容,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說明,

條例通過的通告

《瀋陽市公共體育設施條例》由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0月30日通過,已經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2月4日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滿足公眾健身活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和《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為公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相關單位。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服務、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國土、建設、城建、房產、文化、物價、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體育設施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大對城市社區和農村地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形成布局合理、互為補充、功能完善、覆蓋面廣、普惠性強的公共體育設施網路。
第六條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用於公共體育設施,專款專用。
第七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建或者捐贈公共體育設施。
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對於捐贈的公共體育設施,可以留名紀念;對於單獨捐贈的公共體育設施或者主要由捐贈人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可以提出公共體育設施的名稱,依法報請批准。
第八條市和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以及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並由規劃主管部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落實;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不低於國家對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規定的指標,並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則建設羽毛球、桌球、籃球等小型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場所。全民健身活動場所的規劃、建設應當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擴建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沿河風光帶等公共場所時,應當結合實際條件,配套建設全民健身路徑、健身步道、登山道、腳踏車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公共體育設施,並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保證公共體育設施達到規定的要求。
已建的居民住宅區配套公共體育設施不足的,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逐步補建。
第十一條公共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設定飲水、公廁等符合公眾實際需要的便民設施;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要求;農村地區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習慣。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用途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減少其用地面積。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公共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體育設施,按照設計和使用說明,正確、合理使用公共體育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
第十四條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堅持為民、便民、惠民的服務方向,充分利用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和公眾提供有益於身體健康、有益於社會文明的體育健身服務。
第十五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公眾開放,每天開放時間應當不低於十二小時,但因維修、保養、賽事、教學、公共安全等因素關閉的除外。
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體育設施應當適當延長每天開放時間。
公共體育設施需要臨時調整開放時間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三天向公眾公告。
第十六條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服務成本的,可以適當收取成本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物價主管部門批准。收費所得應當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學齡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免費開放或者優惠開放。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逐步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共體育設施在用水、用氣、用電、用熱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
第十八條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公眾公布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的名錄。
第十九條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建立公共體育設施管理關係之日起,對公共體育設施進行登記,並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和服務項目等內容報市和所在地的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
(二)公示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
(三)收取成本費用的,在公共體育設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和依據;
(四)配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施,並在公共體育設施的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安全提示;
(五)定期對設施進行保養、檢查並及時維修、更換,保證設施使用安全;
(六)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安全防護設備以及人員;
(七)符合國家、省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市和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狀況進行核查,並對其使用效率和管理單位服務水平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未按照規定規劃、建設公共體育設施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居民住宅區內公共體育設施的用途和功能的,由市或者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開放或者優惠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的;
(三)未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和服務項目等內容報市和所在地的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六)未在公共體育設施的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第二十五條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未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進行保養、檢查並及時維修、更換,保證公共體育設施使用安全的,由市或者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5日起施行的《瀋陽市體育設施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瀋陽市公共體育設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3年10月30日經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了解和審議《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公共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城鄉居民體育鍛鍊意識不斷增強,全民健身活動蓬勃開展,體育健身已經融入民眾日常生活。公共體育設施作為廣大人民民眾參與體育鍛鍊的重要載體,在保障民眾體育健身權益、滿足民眾體育健身需求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市公共體育設施數量已經達到41000多件,全市有條件的社區、公園、村屯健身器材安裝率達到100%,並先後建成了17個區縣級全民健身中心,為廣大市民體育健身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資源總量偏少,人均公共體育設施數量、場地面積不足,發展不均衡;二是資金投入不足,僅靠財政投入難以滿足社會需求;三是管理維護不到位,部分全民健身場所和器材存在缺損現象,部分管理單位沒有很好地履行管護維修職責;四是體育場館功能單一,對外開放程度不足等。此外,隨著第十二屆全運會在我市的成功舉辦,我市已經步入後全運時代,各大比賽場館、各種公共體育設施在全運會後如何運轉、維護、管理和發展,提高綜合利用率,以最大限度地為全民健身服務,是我市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我市於1997年頒布實施了《瀋陽市體育設施管理條例》,並於2004年進行了修改,這部地方性法規對於加強我市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我市體育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尤其是面臨後全運時代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這部地方性法規已經難以適應實際需要。因此,為了促進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為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制定本《條例》,廢止《瀋陽市體育設施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簡要過程
制定《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計畫的重要項目之一。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6月4日以議案的形式將《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3年6月26日至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在《瀋陽日報》上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市民的意見;將《條例(草案)》分送給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顧問、立法顧問單位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
2013年8月21日至22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第二次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了有市體育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建委等單位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就體育主管部門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職責的準確表述,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優惠開放能否規定具體時間,公共體育設施維修、保護的主體,以及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對於新建、改建、擴建公共體育設施的職責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問題,進行討論研究;召開了立法顧問座談會,聽取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在卞富學副主任的帶領下,深入基層,實地考察了新民市高級中學和城南森林健身公園等公共體育設施,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了新民市人大常委會、文體局、教育局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在認真整理研究常委會兩次會議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綜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了《修改稿(草)》。法制委員會於10月10日召開第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3年10月29日至30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期間,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七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表決稿)》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10月30日,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
制定本《條例》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和《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並參照了長沙、廣州等城市的立法經驗。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執法主體。《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條例》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並參照市體育主管部門“三定方案”中規定的“協調、監督全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職能,對市和區、縣(市)兩級體育主管部門的職責作出規定。這樣規定,細化了體育主管部門的職責,使體育主管部門開展工作更加有的放矢,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二)關於對投資興建或者捐贈公共體育設施的鼓勵措施。《條例》第七條規定:“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建或者捐贈公共體育設施。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對於捐贈的公共體育設施,可以留名紀念;對於單獨捐贈的公共體育設施或者主要由捐贈人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可以提出公共體育設施的名稱,依法報請批准。”《條例》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並結合我市實際,對投資興建或者捐贈公共體育設施的具體鼓勵措施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有利於從多種渠道籌集建設公共體育設施的資金,作為政府投入的補充,從而解決政府對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投入不足的問題,充分滿足廣大市民健身的需要,推進我市體育事業的發展。
(三)關於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條例》第八條規定:“市和區、縣(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以及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並由規劃主管部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落實;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不低於國家對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規定的指標,並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根據上位法,參照《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並結合我市實際,在對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作出規定的基礎上,又對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執行作出了強制性規定。這樣規定,對於確保將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落到實處,避免公共體育設施用地被挪用和侵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關於對公共體育設施的政策優惠。《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共體育設施在用水、用氣、用電、用熱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條例》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22號)中“政府對用於民眾健身的體育設施日常運行和維護給予經費補助,並根據其向民眾開放的程度,在用水、用氣、用電、用熱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的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對公共體育設施在用水、用氣、用電、用熱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有利於維護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改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運營環境,促進和保障公共體育設施更好地為公眾健身提供服務。
(五)關於定期公布體育設施的名錄。《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公眾公布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的名錄。”《條例》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並結合我市實際,規定市體育主管部門負有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我市公共體育設施設定情況的職責。這樣規定,對於保障廣大民眾及時、準確了解我市公共體育設施的具體情況,方便民眾開展體育鍛鍊,促進市體育主管部門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審查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3年11月22日召開會議,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瀋陽市公共體育設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城鄉居民體育鍛鍊意識不斷增強,全民健身活動蓬勃開展,公共體育設施作為民眾參與體育鍛鍊的重要載體,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瀋陽市早在1997年就頒布實施了《瀋陽市體育設施管理條例》來規範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公共體育設施在資金投入、管理維護和功能升級方面出現許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新情況。為了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在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方面的依法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瀋陽市實際,重新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