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

為加強對全市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
  • 地點:葫蘆島市
  • 類型:投訴辦法
  • 內容:應向投訴人說明情況
總則,投訴範圍,投訴受理,法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活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均可依照本辦法向具有行政管轄權的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法制機構投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和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內部建立行政執法投訴機構,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的行政執法案件。
第四條 受理和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應當堅持便民、高效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不得對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執法投訴干擾或阻撓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

投訴範圍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通過投訴電話、書信、來訪等方式向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機構投訴。
?(一)行政執法部門、機構和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合法的;
?(三)實施行政許可不合法的;
?(四)實施行政收費不合法的;
?(五)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不合法的;
?(六)行政執法人員執法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執法程式不合法的;
?(七)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範圍的投訴,受理投訴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的其他訴權。

投訴受理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投訴。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投訴。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向其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投訴。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可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投訴,也可向市人民政府所屬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投訴。
第十三條 對省和國家直屬的行政執法部門或機構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按行政執法屬地監督和便民的原則,可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投訴。
第十四條 接到投訴的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先行受理,對不屬於本級辦理的投訴案件應及時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制機構處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屬於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受理範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未經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行政執法投訴,可予受理。?(二)尚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限內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按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式解決。投訴人表示放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權利堅持投訴的,可予受理。?(三)已進入行政複議或本行政訴訟程式,當事人又投訴的,不予受理,可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四)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不服要求投訴的,不予受理,應告知投訴人按照起訴、抗訴或申訴的程式解決。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辦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期限為15天。情況複雜需要延長時間的,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0天。?行政執法投訴案件辦結後,應在7日內將辦理結果告之投訴人。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投訴案辦理時,應當責成兩名以上人員調查取證,詢問投訴人。辦理過程中可向有關行政機關調閱案卷,詢問執法人員,了解案情,有關機關和執法人應予配合。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的各項工作制度。?下級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受理和處理情況每半年向上級法制機構報告一次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對投訴反映的情況經調查屬實的,按《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予以糾正。?經調查,投訴所反映的情況不屬實,應向投訴人說明情況並做好解釋工作。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在行政執法投訴辦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法制機構和工作人員,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干擾或阻礙辦理行政執法投訴的,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執法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及執法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訴工作疏於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對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以投訴為名干擾或阻撓行政執法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國家和省對行政執法投訴及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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