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使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組織依法履行責任與義務,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強化內外部監督,確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家對行政機關建立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要求以及《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實施辦法
  • 頒布部門: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 法規文號: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 實施日期:2001-04-20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發布日期:2001-04-20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有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機構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逐級分解到擔負執法任務的機構直至個人,制定相應措施加以約束所形成的一項長期穩定、積極有效的行政管理施。本辦法所稱評議考核制是指對行政執法職責的履行實施有組織的社會、層級和個案監督相結合的嚴密、直接、有效的行政監督考評管理機制。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職權、授權和委託形式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各類執法機構,必須依照本辦法建立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
第四條 建立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堅持全面實施、分級組織、強化監督、社會評議、嚴格考核、集中驗收、統一標準、量化打分、獎懲分明、一票否決的管理原則。實行自覺實施與外部監督相結合、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相結合、履行法定職責與日常工作任務相結合、年度考核結果與各種獎懲措施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內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工作。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各執法部門、機構建立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工作負責審核報批、檢查監督、組織評議、考核驗收等全部管理工作。?各級政府的人事、監察、財政、統計等部門和負責行政機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驗收的組織在各自工作職責範圍內協助政府法制部門做好評議考核獎懲工作。

第二章

第六條 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形成規範的文本,重點規定以下內容:
(一)明確行政執法依據、執法許可權;
(二)規定行政執法責任、執法目標;
(三)提出行政執法措施、執法要求;
(四)制定獎懲制度、實施賠償辦法;
(五)需要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七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應按照法定職責重點建立以下保障制度:
(一)行政執法單位和個人主體資格管理制度;
(二)行政執法隊伍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三)行政執法證件頒發和使用管理制度;
(四)行政處罰和收費收繳管理制度;
(五)接受社會各界和內部層級及個案監督管理制度;
(六)履行職責中的調查取證、案件審批、執法文書、備案審查、錯案追究、檔案管理等項制度。
第八條 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政府審批制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機構建立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文本,報送市或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審核確認後,報請同級政府由主要領導簽批後方可實施。省以上直管部門按照執法行為地域監督的原則同樣辦理。
第九條 經政府批准實施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文本,建立單位應就執法依據、機構變動、人員調整等變化情況,對相關內容隨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條 建立行政執法責任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層級監督和個案監督,隨時糾正和查處違法行政行為,並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向社會公開依法辦事的職責、程式、期限、結果等內容,隨時接受政府法制監督及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實行評議制。評議工作每年度一次並在考核驗收前期進行,由市縣兩級政府法制部門組織統一開展。各部門自行組織的各種評議活動結果不作為此項評議的依據。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內容的重點是:行政執法職責的履行、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行政違法行為的後果等總體評價。
第十三條 參與對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的範圍是,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管理相對人和政府主管領導。評議時一般可採取問卷調查、座談討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按上述評議結果名次依次排列,屬市政府評議範圍的單位前30名的在市報上公布,聽取社會各界評議意見,排列前20名的單位取得評優資格參與考核。

第四章

第十五條 建立行政執法責任的部門和機構,應當於每年的6月末前進行一次自查,為年度考核做必要的準備。全市考核工作於每年的12月末完成。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工作應當在本級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成以政府法制部門為主吸收相關部門參加的專門工作小組逐單位進行。考核驗收應採取檢查為主、匯報為輔、標準一致、分類指導、綜合平衡、量化打分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驗收標準應當視不同時期的具體要求進行調整,主要考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法律意識的提高程度、政府法制建設的現狀;
(二)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監督水平的提高;
(三)執法依據、執法許可權、執法責任、執法程式、執法文書、執法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執法隊伍管理教育工作中的執法資格審查、執法能力水平、執法人員調訓、執法證件管理使用、違法案件數量及查處結果情況;
(五)本級政府或部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向上級備案審查情況;
(六)行政複議應訴職責的履行、行政訴訟敗訴情況;
(七)其他應列為考核的內容。
第十八條 市縣兩級政府法制部門在開展日常政府法制監督工作中,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動態管理檔案,分別與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部門或機構實行正副本管理,隨時記錄該部門或機構執法活動中的投訴舉報、備案審查、執法檢查等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或不作為行為,按其違法事實和後果制定減分標準納入年度考核驗收。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應制定科學的驗收標準。對社會各界評議、日常動態監督、考核驗收結果綜合分數作為年度考核最後得分,排列名次,其中:得分前10名單位為優秀單位,後10名單位為不合格單位,其他為基本合格單位。排列名次和評定檔次僅限於本年度有效。

第五章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驗收結果是對行政執法部門或機構進行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行政執法部門或機構第一責任人負責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應建立而未建立的單位實行年度工作評先選優一票否決制。
(二)年度考核驗收不合格單位第一責任人向本級政府說明情況並書面報告整改措施。
(三)年度考核驗收連續兩年不合格單位,政府向有任免權的機關提出對該單位第一責任人予以調換位置的意見。
(四)考核驗收合格及基本合格單位按行政機關年度工作考核目標規定標準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違法造成的後果自負,對違法行為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損害政府形象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情節嚴重給國家和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 此前本市建立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提法和作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實施本辦法的具體評議、考核方案及驗收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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