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試行)

《銀川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試行)》在2005.04.16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4.16
  • 實施時間:2005.06.01
《銀川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試行)》業經2005年4月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根據《銀川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是指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社會各界對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所進行的評議考核。
第三條 下列行政執法部門適用本辦法: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二)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三)在銀的自治區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
(四)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五)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執法的組織。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對本級政府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工作。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本部門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工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標和行政效績評估範圍進行評議考核。
第七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情況;
(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三)履行法定職責,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情況;
(四)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及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情況;
(五)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情況。
第八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實行行政執法部門自我考核與本級人民政府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情況於每年11月底以前報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九條 評議考核的具體方式:
(一)採取問卷調查表、測評表、互評表等方式進行測評;
(二)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四)檢查或者抽查有關檔案、資料及行政執法案卷;
(五)檢查受理行政執法投訴情況;
(六)組織執法專案調查。
第十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結果,按照《銀川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細則》規定的記分辦法進行逐項計分,按照分值高低確定考評等次。
考評總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考評總分在80-89分的,為良好;考評總分在60-79分的,為合格;考評總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的結果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並納入同級政府年終目標責任制考核之中。
第十二條 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開展不力或者發生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行政執法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並可視情節輕重,對負有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有關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在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中不合格的部門,取消本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優資格;連續兩年考評為不合格的,按規定程式對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給予誡勉。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情況,制定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評議考核的具體辦法和標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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