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6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川食藥監法〔2007〕12號印發《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廢止《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文號:川食藥監法〔2007〕1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7年7月16日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16日
通知,辦法,附屬檔案,
通知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川食藥監法〔2007〕12號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完成依法行政的各項目標任務,規範年終評議考核,現將《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辦法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工作,根據《四川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的評議考核工作。
省局各有關的處(室、隊)評議考核辦法按照《四川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進行。
第三條 評議考核的目的是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機關,服務機關,責任機關,效能機關”的建設。
第四條 評議考核工作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下,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實施。
評議考核的年度時間起、止,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體目標考核年度時間一致。
第五條 評議考核應當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六條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安排,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
第七條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行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對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目標完成負全面責任。
第八條 評議考核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平時檢查與年終檢查相結合,內部評議考核與外部評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評議考核的內容(具體考核內容和分值見附屬檔案):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
(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
(三)行政執法隊伍培訓、教育管理情況;
(四)抽象行政行為實施情況;
(五)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情況;
(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情況;
(七)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救濟情況;
(八)行政執法效能情況;
(九)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其他工作情況。
評議考核的具體內容和分值可以根據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安排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 評議考核可以選擇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
(一)召開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其他機關人員參加的情況匯報會、座談會聽取意見;
(二)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三)檢查或者抽查有關檔案、資料、行政執法案卷;
(四)發放調查表、測評表、互評表了解情況;
(五)設立公眾意見箱,組織網上評議;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啟動對各地總體目標實地考核前5日內,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對照本辦法,將本年度行政評議考核的自查情況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行政評議考核的自查報告,應註明每項評議考核內容所得分值,並提供第3.5、10項計算分值的依據的複印件和轄區內市、縣兩級局考核年度內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登記台帳複印件。上述複印件均應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二條 評議考核原則上採取百分制。
根據評議考核的情況,基礎分為100分,各小項沒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該小項即不得分;但本辦法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評議考核情況,某項工作特別突出、成效顯著或獲得同級或者上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按相應分值加分。
第十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體目標考核中的法制考核目標部分的得分,按評議考核結果得分的相應比例予以確定。
第十四條 評議考核結果應當在系統予以通報,並作為評價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經評議考核評為先進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先進個人的表彰、應列入公務員年度考核檔案。
第十六條 在評議考核中,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在評議考核中,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責任人,根據《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原《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和分值
附屬檔案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和分值
1、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5分)
1.1 《綱要》的宣傳工作情況(1分)
1.2 制定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1分)
1.3 領導幹部帶頭學法、守法(1分)
1.4 依法行政工作機構、人員、經費落實(1分)
1.5 將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部門工作目標(1分)
2、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7分)
2.1 行政執法配套制度完備,並認真實施(1分)
2.2 以適當的形式落實執法責任到機構、人員(1分)
2.3 轄區內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處罰查、處分離(2分)
2.4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1分)
2.5 按規定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選工作(1分)
2.6 落實獎懲,嚴格追究執法過錯責任(1分)
3、行政執法隊伍培訓、教育管理情況(18分)
3.1 按《關於加強疑難案例討論工作的通知》(川食藥監法〔2007〕11號)規定,積極組織轄區內全體公務員參與省局網站開闢的“藥事監管疑難案例論壇”討論(5分)
註:轄區內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未按規定報送每期“藥事監管疑難案例論壇”推出的疑難案例或者疑難問題的討論意見的,每出現1次扣0.2分。
3.2 “藥事監管疑難案例論壇” 的討論意見採用情況(5分)
註:轄區內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的“藥事監管疑難案例論壇”欄目推出的疑難案例或者疑難問題的討論意見,每被採納一次,加0.2分;沒有被採用的,不得分。
3.3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十不準”(1分)
3.4 法律素質測試平均成績不低於60分(4分)
註:開展實地評議考核時採用,得分從高到低排列,排名第1的得4分;每遞減1名,得分相應遞減0.1分。實施書面評議考核時,自動得全分。
3.5 與執法內容有關的文章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誌上發表情況(3分)
註:轄區內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務員書寫的與執法內容有關的文章,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誌上每發表1篇,得0.2分,被省局網站每採用1篇得0.1分。無發表或者被採用的,不得分。
4、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情況(3分)
4.1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合法(1分)
4.2 規範性檔案內容合法、適當(1分)
4.3 規範性檔案及時按規定報送備案(1分)
5、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情況(23分)
5.1 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適格(1分)
5.2 對象適格(1分)
5.3 認定事實清楚(3分)
5.4 證據確鑿(3分)
5.5 適用依據正確(3分)
5.6 程式正當(3分)
5.7 內容適當(1分)
5.8 文書製作規範(4分)
5.9 立卷歸檔及時,案卷裝訂規範(1分)
5.10 無行政不作為情況(2分)
5.11 實行罰繳分離情況(1分)
註:(1)開展實地評議考核時,隨機抽取轄區內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的5個以上案卷,按案卷評查標準等相關規定進行評查,每發現一處違法行為,扣對應項目0.1分;每發現一處文書不規範情況,扣文書製作規範項目0.1分。開展書面評議考核時,選擇各地報送的參評案卷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按上述標準進行。
(2)轄區內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或者被變更的,每發生一起,在本考核內容的總分值中扣2分。
6、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情況(5分)
6.1 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1分)
6.2 堅持行政首長出庭應訴(1分)
6.3 專職行政複議人員到位(1分)
6.4 按《關於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的通知》(川食藥監法〔2006〕3號)規定報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情況(2分)
7、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救濟情況(6分)
7.1 依法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1分)
7.2 審查下級規範性檔案(1分)
7.3 及時糾正本級和下級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1分)
7.4 及時辦理上級交辦事件(1分)
7.5 依法處理信訪事項(1分)
7.6 依法處理行政賠償(1分)
8、行政執法效能情況(16分)
8.1 監督抽驗效能(6分)
註:轄區內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監督抽驗發現的不合格藥品的批次總數和抽驗經費的支出總額的比率,按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列,排名第1的得6分,每靠後1名遞減0.3分。
8.2 案件查處效能(10分)
註:轄區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一般程式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數量和實際支出的執法辦案費用的總額的比率,按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列,排名第1的得10分,每靠後1名遞減0.5分。
9、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其他工作情況(12分)
9.1 無造成負面影響的行政事件發生(2分)
9.2 按《關於報送法制工作信息的通知》(川食藥監法〔2007〕10號)規定,報送法制工作信息(2分)
9.3 報送的法制工作信息採用情況(2分)
註:報送的法制工作信息,每被省局採納一篇,得0.2分;未被採用的,不得分。
9.4 準確、及時報送政府法制工作統計表(2分)
註:每出現遲報一張報表,扣0.1分;每出現一張報表不準確或者不完整,扣0.1分。
9.5 準確、及時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報表(2分)
註:每出現遲報一張報表,扣0.1分;每出現一張報表不準確或者不完整,扣0.1分。
9.6 按書面要求報送其他法制工作材料(2分)。
註:每少報一次,扣0.2分。
10、某項行政執法工作特別突出、成效顯著的加分情況(5分)
註:轄區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某項工作特別突出、成效顯著的,受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省級以上(含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表彰的,每獲取1項加1分,本項目加分總額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