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審計廳審計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規範我廳審計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促進審計機關依法審計,提高審計執法質量和水平,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雲政辦發〔2005〕156號),參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雲政辦發〔2006〕90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對省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省級行政執法組織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標準試行)》(雲府法〔2006〕102號),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審計廳對廳內各處室 (以下簡稱考評對象)實施有關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履行審計職責等情況所進行的評議和考核。
第三條 省審計廳每年對考評對象進行一次審計執法情況評議考核,由廳法制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審計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考評對象的主要負責人是接受評議考核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考評對象應當將審計執法責任制,納入其年度工作目標責任範圍進行評議考核,並占其目標責任考核分值的15%。
第七條 評議考核對象:
(一)業務處室;
(二)派出處;
(三)辦公室
(四)法制處。
第八條 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推行審計執法責任制的情況;
(二)審計執法主體資格、審計執法人員資格;
(三)審計許可權;
(四)審計依據;
(五)審計程式;
(六)審計決定;
(七)審計決定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結果;
(八)審計檔案質量情況;
(九)規範性檔案制定、登記、公布、備案等情況。
第九條 評議考核程式:
(一)自我考評。考評對象應當於每年10月15日前對本單位審計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自考自評,並將自評情況報省廳法制處。
(二)組織考評。省廳法制處會同辦公室、監察室、人事處等機構組成考評組,於每年10月底前對評議考核對象進行考評,提出初步考評意見。
(三)綜合考評。省廳法制處根據自我考評、組織考評情況,結合日常審計覆核情況,對考評對象提出綜合考評意見,綜合考評意見經過徵求考評對象意見後報廳領導審批。
(四)公布考評結果。經廳領導批准的考評結果,在省廳區域網路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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