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體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及相關配套制度

通知,內容,一、指導思想,二、執法依據,三、執法職責,四、領導崗位職責,五、執法處室職責,六、執法標準,七、執法責任確定,八、組織保障,九、未盡事宜,

通知

河北省體育局關於修訂《河北省體育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及相關配套制度》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局行政執法工作,明確執法責任,根據近年來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情況,我們對《河北省體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及相關配套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你們遵照執行。《河北省體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及相關配套制度》(冀體法字﹝2007﹞5號)同時廢止。
2014年12月30日

內容

河北省體育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及相關配套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體,為加強和改善新時期體育執法工作建立良好的制度體系。
通過建立健全體育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清理執法依據,規範執法主體,界定執法職權, 落實執法責任,科學評議考核, 嚴格責任追究,把體育行政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通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使體育行政執法的水平有明顯提高, 減少錯案和執法過錯 , 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體育權益。
通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將執法目標責任層層分解, 做到責任到位、責任到人。建立以省體育局為執法主體 ,各個執法處室為主要環節的執法體系。理順關係,明確職責,嚴格執法,提高效率,推動體育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促進體育行政部門職能轉變,保障和監督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正確執法,確保以法治體。

二、執法依據

一、公共法律規範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民國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二) 行政法規
1、《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1995年1月16日公布)
2、《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1997年11月17日公布)
3、《違反行政事業性受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2000年2月12日公布)
4、《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7月9日公布)
5、《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公布)
(三) 地方性法規
1、《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1994年12月22日公布)
2、《河北省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1997年9月3日公布)
(四) 省政府規章
1、《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1993年9月2日公布)
2、《河北省罰沒物資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2月1日公布)
3、《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2003年11月28日公布,2010年11月30日修正)
4、《河北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規定》(2005年3月25日公布)
5、《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05年3月29日公布)
6、《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10年12月24日公布)
二、體育專業法律法規
(一)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二) 行政法規
1、《反興奮劑條例》(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令第398號發布)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03年6月26日國務院令第382號發布)
3、《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02年2月4日國務院令第345號發布)
4、《彩票管理條例》 (2009年5月4日國務院令第554號公布)
5、《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
6、《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7、《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
8、《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1991年7月3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8月29日國家體委令第16號發布)
9、《學校體育工作條例》(1990年2月20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第11號發布)
10、《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1989年12月9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6日國家體委令第10號發布)
(三) 地方性法規
《河北省體育設施管理條例》(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四)政府規章
1、《河北省體育競賽管理辦法》(2007年12月18日河北省政府令第12號發布,根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2號修訂)
2、《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動辦法》(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政府令第21號發布)
3、《河北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2000年12月2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6號發布,2007年4月9日河北省第80次常務會議修訂)
4、《河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6年11月29日河北省政府令第170號發布,2003年5月28日省政府第8次會議修訂,2007年4月9日河北省第80次常務會議修訂,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修訂,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2號修訂 )
5、《河北省優秀運動員選招和退役安置辦法》(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94號發布,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修訂 )
6、《河北省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規定》(2010年12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1號公布)
(五)部門規章
1、《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2000年3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第3號令發布)
2、《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11月17日國家體育總局第9號令)
3、《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11月10日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第5號令發布)
4、《關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規定(暫行)》(1998年12月31日國家體育總局第2號令發布)
(六)三定方案
《河北省體育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河北省政府2000年5月29日)
(七)其他參考性規範性檔案
1、《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1999年11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
2、《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2005年10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制發)
3、《體育教練職務員等級標準》(1994年11月4日人事部、國體委制發)
4、《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1993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9號發布)
5、《關於設立正式開展的體育項目管理辦法》(2001年2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
6、《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9月24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
7、《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動辦法實施細則》(2002年12月25日河北省體育局、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農業廳、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廳、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廣播電視局、河北省建設廳、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總工會、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8、《河北省體育部門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1998年4月6日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施行)

三、執法職責

河北省體育局執法職責為:1、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體育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研究擬定我省體育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2、指導和推動體育體制改革,擬定全省體育工作發展戰略,編制全省體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3、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和配合各部門、各行業、各社會團體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4、統籌規劃全省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省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研究體育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5、管理全省體育外事工作,根據授權開展國際間和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組織參加和承辦國際體育競賽。6、組織指導全省體育領域科技研究的攻關及套用。7、研究擬定體育產業政策,發展體育市場;制定體育行政許可審批程式。8、負責指導全省性體育社團工作。9、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領導崗位職責

1. 局長崗位
1、對全局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是體育局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責任人。
2、率先垂範,帶頭依法行政,營造在全省體育系統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圍。
3、堅持依法決策,建立並落實依法決策的工作機制。
4、按照工作規則的規定,對於需要由體育局主要領導審批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
5、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二)主管民眾體育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行使有關民眾體育工作行政管理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2、按照工作程式的規定,對於需要由主管局領導審批的民眾體育工作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
3、加強對有關民眾體育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召集研究有關民眾體育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4、完成局長交辦的有關民眾體育行政管理的工作。
(三)主管競技體育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行使有關競技體育工作行政管理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2、按照工作程式的規定,對於需要由主管局領導審批的競技體育工作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
3、加強對有關競技體育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召集研究有關競技體育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4、完成局長交辦的有關競技體育行政管理的工作。
(四)主管法規產業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行使有關法規產業工作行政管理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2、按照工作程式的規定,對於需要由主管局領導審批的法規產業工作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
3、加強對有關法規產業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召集研究有關法規產業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4、完成局長交辦的有關法規產業行政管理的工作。
(五)主管計畫財務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行使有關計畫財務工作行政管理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2、按照工作程式的規定,對於需要由主管局領導審批的計畫財務工作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
3、加強對有關計畫財務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召集研究有關計畫財務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4、完成局長交辦的有關計畫財務行政管理的工作。
(六)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行使有關人事工作行政管理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2、按照工作程式的規定,對於需要由主管局領導審批的人事工作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
3、加強對有關人事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召集研究有關人事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4、完成局長交辦的有關人事行政管理的工作。

五、執法處室職責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定”方案的規定,我局本級負責行使 2項行政許可權、2項非許可審批權、9項行政處罰權、6項其他行政權。局民眾體育處、競技體育處、法規產業處、計畫財務處、人事處等執法處室分別為上述權力行使的責任部門。分述如下:
一、民眾體育處
(一)行政執法權
該處負責行使1項行政許可權 、1項行政處罰權 、1項其他行政權 。
1、行政許可權: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審批。
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要保留的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第336項;《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2、行政處罰權:對違反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使用規定的單位或人員,予以相應處罰。
依據:《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動辦法》第二十四條。
3、其他行政權: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審批。
依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第十條。
(二) 崗位職責
1、處長崗位
負責處內全面工作,是本處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對上述行政執法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副處長崗位
協助處長完成本處室有關執法工作,對本處室民眾體育工作的行政權力行使審核權或審批權。
3、其它人員職責
(1)健身氣功活動審批管理崗位
負責舉辦健身氣功活動行政許可申請的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2)社會體育指導員監督管理崗位
對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對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申請進行受理與初審。
二、競技體育處
(一)行政執法權
該處負責行使 1 項行政許可權、2項非許可審批權、2 項行政處罰權、2 項其他行政權。
1、行政許可權: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批准。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六條。
2、非許可審批權:
(1)一級運動員技術等級審批
依據:《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
(2)一級裁判員審批
依據:《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3、行政處罰權:
(1) 對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興奮劑違規行為的處罰。
依據:《反興奮劑條例》第三十九條。
(2)對運動員輔助人員興奮劑違規行為的處罰。
依據: 《反興奮劑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1. 其他行政權:
(1)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等級稱號審核
依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1. 國家級裁判員審核
依據:《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
(二) 崗位職責
1、處長崗位
負責處內全面工作,是本處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對上述行政執法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副處長崗位
協助處長完成本處室有關執法工作,對本處室競技體育工作的行政權力行使審核權或審批權。
3、其它人員職責
(1)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管理單位
對提出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對行政許可後的單位進行監督。
(2)反興奮劑和體育科研管理崗位
對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運動員輔助人員興奮劑違規行為進行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等級運動員、等級裁判員管理崗位
對等級運動員、等級裁判員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三、法規產業處
(一)行政執法權
該處負責行使 4 項行政處罰權、2項其他行政權。
1、行政處罰權
(1) 對擅自改變業經批准的經營活動的範圍、期限和地點的經營者,予以相應處罰。
依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河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四。
(2) 對沒有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的游泳場所,予以相應處罰。
依據: 《河北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1. 未經批准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行政處罰
依據:《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六條
(4)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後,不再符合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行政處罰。
依據:《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七條
2、其他行政權
(1)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審查
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2)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初審
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
(二) 崗位職責
1、處長崗位
負責處內全面工作,是本處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對上述行政執法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副處長崗位
協助處長完成本處室有關執法工作,對本處室法規產業工作的行政權力行使審核權或審批權。
3、其它人員職責
(1)體育市場監督檢查崗位
對體育經營活動場所、游泳場所、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2)民辦非企業監督檢查崗位
對本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及年檢的申請進行受理和初審。
四、計畫財務處
(一)行政執法權
該處負責行使2 項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權:
(1) 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
依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2)對彩票代銷者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依據:《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二) 崗位職責
1、處長崗位
負責處內全面工作,是本處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對上述行政執法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副處長崗位
協助處長完成本處室有關執法工作,對本處室計畫財務工作的行政權力行使審核權或審批權。
3、其它人員職責
(1)場館建設使用監管崗位
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彩票監管崗位
對彩票代銷者違規行為進行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五、人事處
(一) 行政執法權
該處負責行使2項其他行政權。
(1) 體育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2)體育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初審。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二) 崗位職責
1、處長崗位
負責處內全面工作,是本處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對上述行政執法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副處長崗位
協助處長完成本處室有關執法工作,對本處室人事工作的行政權力行使審核權或審批權。
3、其它人員職責
社團管理、出國政審、統計主任科員崗
負責對受理體育社團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等相關申報材料,並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受理體育社團年度檢查相關申報材料,並提出初審意見。

六、執法標準

一、行政許可工作標準
(一) 行政許可主體合法
民眾體育處、競技體育處等執法處室行使有關行政許可權的,以體育局名義作出行政許可行為。
(二) 行政許可事項、許可權和依據合法
1、除新的法律、法規出台設定新的行政許可項目外,各執法處室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超出本執法責任制方案所列項目。
2、除新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執法處室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權不得超出本執法責任制方案所確定的範圍。
3、除新的法律、法規出台外,各執法處室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依據不得超出本執法責任制方案的規定。就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其具體許可工作條件、程式、需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書式樣等可以依據有關規章的規定執行。有關規章沒有規定的,執行國家體育總局、省體育局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4、除法律、法規有明確授權外,省體育局執法處室不得以自己名義出台有關行政許可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三) 行政許可程式合法
1、體育局執法處室應當按照要求將本單位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實施主體、統一受理的機構、條件、數量、程式和實施期限、依法需要舉行聽證的體育行政許可事項、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申請書文本式樣、作出的準予交通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應當收費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監督部門和投訴渠道進行公示。
2、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受理,依法履行有關受理和不受理的書面告知義務、一次性告知義務。
3、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審查和作出決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當場作出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審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四) 行政許可決定合法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2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接受公眾查詢。
二、行政處罰工作標準
(一) 行政處罰主體合法
民眾體育處、競技體育處、法規產業處、計畫財務處等體育局執法處室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的, 以體育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行為。
(二) 行政處罰事項、許可權和依據合法
1、除新的法律、法規出台設定新的行政執法項目外,各執法處室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不得超出本執法責任制方案所列項目。
2、除新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執法處室實施行政處罰事項的許可權不得超出本執法責任制方案所確定的範圍。
3、除新的法律、法規出台外,各執法處室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的設定依據不得超出本執法責任制方案的規定。
4、省體育局以及執法處室不得以自己名義出台有關設定行政處罰項目的規範性檔案。
(三) 行政處罰程式合法
1、嚴格按照法定條件適用簡易程式或者一般程式。
2、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調查取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3、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予以採納。不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按照要求送達決定書。
(四) 行政處罰執行合法
1、按照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收繳罰款。
2、嚴格執行河北省體育局自由裁量權制度,做到行政處罰的合理與適應。
3、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省體育局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但不得無限期拖延。
4、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5、對已經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監督檢查工作標準
1、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範,忠於職守,嚴格執法。
2、查糾體育違法行為時應當文明行政,文明執法。
3、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進行案件調查、現場檢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時向當事人或者有關證人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4、在本轄區內從事執法工作。
5、要做到事實清楚,嚴格按程式辦事,快速處理,避免與當事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發生衝突,儘量減少民眾圍觀。
6、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7、實施監督檢查,不妨礙當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索取或者收受當事人的財物,不謀取其他利益。
四、其它工作標準
(一)嚴格執行法定的行政確認條件
1、嚴格執行行政確認的法定條件。
2、審查申請材料時應當注意有關證件、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二)實施行政確認的程式合法
1.嚴格公示程式。將行政確認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予以公示。
2.依法處理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
3.嚴格審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依法作出決定或者依法頒發證件。
5.對作出不予行政確認的,要說明理由和依據。
(三)保管文書
1. 將行政確認文書立卷歸檔並按規定保管。
2.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七、執法責任確定

執法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 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執法行為或者雖經審核人審核、批准人批准,但是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准意見作出行政執法行為,導致行政執法行為不合法的,承辦人應當負直接責任。
(二) 承辦人未認真履行審查職責,或者弄虛作假、銜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准職責,導致行政執法行為不合法的,承辦人應當負直接責任。
(三) 對承辦人的錯誤承辦意見,審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未及時糾正,導致行政執法行為不合法的,承辦人承擔直接責任,審核人承擔間接責任,批准人承擔領導責任。
(四) 審核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准入批准導致行政執法行為不合法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領導責任。審核人不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執法行為不合法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五) 批准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執法行為不合法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六) 未經承辦人審查、審核人審核,批准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執法行為不合法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七) 集體研究決定導致行政執法行為不合法的,決策人負直接責任。
(八) 違反程式指令、干預行政執法的實施,導致行政執法行為不合法的,指令、干預者負直接責任。
(九) 規範性檔案制定後未經審查備案,導致違法行政行為發生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單位或部門的領導負直接責任;經備案審查後實施,導致違法行政行為發生的,審查的部門負直接責任。
(十) 執法過錯責任按照《河北省體育部門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進行追究。

八、組織保障

為保障本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效推行,建立河北省體育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長由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主管法規產業工作的局領導任副組長,局民眾體育處、競技體育處、法規產業處、計畫財務處、人事處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法規產業處。
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機制,每年由省體育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辦公室、紀檢(監察)和人事處組織調查,對本年度行政執法責任進行總體評價。

九、未盡事宜

本執法責任制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出台、修訂、廢止以及省體育局內設機構及職能的調整做相應的修改和完善。2007年5月8日印發的《河北省體育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及相關配套制度》(冀體法字[2007]5號)同時廢止。
十、相關配套制度
河北省體育行政許可受理與送達制度
為規範體育行政許可受理和決定送達行為,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體育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主管部門應設立統一受理“視窗”;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繫電話,在受理場所標明辦理路徑,並明確專人負責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工作。受理後由“視窗”分送有關執法處室具體承辦。
三、體育行政許可申請方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直接到有管轄權的體育行政部門設立的行政許可受理“視窗”提出申請。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向“視窗”提出申請。
四、體育行政許可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體育行部門應當向申請人無償提供。
五、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將以下內容在統一受理視窗予以公示。
l、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依據。
3、申請體育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式、期限、收費標準。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5、申請書示範文本。
六、申請人要求體育行政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說明、解釋。
七、體育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l、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體育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體育行政部門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都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八、體育行政部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統一受理“視窗”公示,方便公眾進行查閱。
九、行政許可決定做出後,由有關執法處室交由“視窗”統一送達。
河北省體育行政許可審查與處理制度
一、法制工作機構在接收申請檔案和材料後,應當加蓋處室印章,註明日期,並及時將申請檔案和材料分發給有關承辦處室辦理。
二、承辦處室收到申請檔案和材料後,應當及時對申請檔案和材料進行審查,自法制工作機構收到申請檔案和材料之日起16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規定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於20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 10日,並由承辦處室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體育行政部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
五、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做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
河北省體育行政許可
聽取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意見制度
一、體育行政部門在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所申請事項直接關係公共利益或者申請人以外的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
l、關係人為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能夠知悉的,應當直接轉送申請書及有關申請材料。
2、申請事項關係公共利益以及關係人為不特定多數人或者無法知悉、送達的;應當將有關申請予以公告。
二、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就許可事項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l、能夠知悉利害關係人的,在轉送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時,可一併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
2、利害關係人為不特定多數人或者無法送達申請材料的,可在公告申請材料時一併公開徵求意見的方法、途徑和接受意見電話。
3、體育行政部門應將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申請人。申請人有權提出申辯意見,並以書面形式提交體育行政部門。
四、體育行政部門應對他們提出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覆核,在此基礎上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河北省體育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一、體育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二、聽證範圍
1、主動聽證範圍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
(2)體育行政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2、申請聽證範圍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的。
三、聽證組織
由體育行政部門法制機構負責組織,相關執法處室、綜合處室有關人員參加。
四、聽證程式
1、告知權利。屬主動聽證範圍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願申請聽證範圍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提出申請。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3、通知聽證。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於舉行聽證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4、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五、聽證要求
1、體育行政部門要事先制定聽證方案,明確聽證內容,準備聽證材料。
2、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3、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4、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六、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河北省體育行政部門
關於對被許可人實施監督管理的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體育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確保體育行政許可工作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體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體育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由擔負行政許可任務的相關處(室)和法制部門具體承擔。
三、體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法進行實地檢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發現違法行為,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被許可人要嚴格按規定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依法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五、體育行政部門要創造條件,通過有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六、建立舉報機制。體育行政部門要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地址;有條件的還應當公開電子郵件地址,鼓勵個人和組織進行舉報;並對舉報問題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依法做出處理並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情況不屬實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情況。
七、體育行政部門依法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檢查記錄。
八、實施對被許可人的檢查監督不得妨礙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l、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2、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3、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4、向負責監督檢查的體育行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河北省體育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
一、為加強體育行政許可行為的管理;明確行政許可責任,確保行政許可制度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省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人員,在行政許可活動中的行為過錯和造成的許可錯誤,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三、體育行政許可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依法追究、人人平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
四、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許可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許可決定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個人利益的;
8、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9、違反規定擅自收取費用或不按法定項目、標準收取費用的;
10、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監督檢查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12、敷衍塞責或行政許可行為不文明,造成惡劣影響和不良後果的;
13、其他違法行政許可行為。
五、責任區分
1、承辦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行政許可過錯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承辦人的意見經過批准出現過錯的,由批准人承擔責任;由於承辦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等原因,導致批准人失誤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批准人對有過錯行政許可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應當糾正而沒有糾正的,追究批准人的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3、行政許可經集體研究決定而發生過錯的,由主持人和堅持錯誤意見的人承擔責任。
4、單位領導指使或授意承辦人違反規定進行行政許可的,由單位領導人承擔主要責任。
5、由不具備行政許可資格人員承辦行政許可事項而導致行政許可過錯的,在追究承辦人責任的同時,追究用人失職者的責任。
六、責任追究
1、因承辦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連帶造成過錯或承辦人因單位負責人或批准人不採納本人正確建議而造成過錯的,免於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2、具有本辦法第四條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或責任人主動承認過錯並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後果的;區別不同情況,對責任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責令檢查糾正、暫離崗位培訓、調離崗位、取消年度評先資格處分。
3、具有本辦法第四條情形之一,且符合下列情況的;應當從重追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l)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的;
(2)多次發生行政許可錯誤的;
(3)因濫用職權,索賄、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導致行政許可錯誤的;
(4)堅持錯誤不改或阻礙對其錯誤進行調查追究的。
4、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使本機關承擔經濟賠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人員進行追償。
七、追究程式
1、建立各級體育行政許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負責體育行政許可過錯查處。領導小組成員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法制工作部門和承辦處室有關領導組成,法制工作部門要會同承辦處室於每季度末向領導小組報告行政許可承辦情況。
2、體育行政許可過錯追究由責任人所在體育行政部門或其上一級體育行政許可領導小組予以確定,報請同級體育行政部門的黨組決定,由有關機構執行,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辦理;由其他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處理結果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的依據。
3、追究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人的責任,應當在開始調查之日起3個月內處理完畢;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決定追究責任的單位批准後可以延長1個月。
4、對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人做出處理決定後,應當在10日內處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
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查,複查決定應當在1個月內做出。
責任人有權向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5、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對行政許可責任追究進行集體評議檢查,經評議檢查和調查,事實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並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6、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行政許可過錯的責任追究情況,應當在做出處理決定後10日內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同時報送同級行政許可主管部門備案。
7、省體育行政部門對全省體育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情況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發現有錯不糾的,可責令其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於有爭議的過錯,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直接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交下級體育行政部門執行。
河北省體育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範體育行政許可行為,確保體育行政許可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體育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是指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對下級體育行政部門以及體育行政部門對其所屬工作機構和人員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三、建立健全體育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機構。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以內部法制工作機構為主,組建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機構,由各單位主要領導同志任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機構的第一責任人,主管體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工作。省體育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機構承辦全省體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工作。各設區市體育行政許可管理機構承辦本級體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每年至少組織1次行政許可監督檢查。
四、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支持監督管理人員開展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各體育行政許可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據實提供有關情況。
五、體育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1、監督體育行政許可行為;組織實施本部門的體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
2、受理行政許可舉報、投訴;
3、負責向行政許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提出本部門行政許可責任追究的意見和建議,監督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4、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六、體育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可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l、聽取行政許可情況匯報;
2、調閱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有關資料;
3、查閱行政許可卷宗、文書;
4、詢問行政許可人員有關情況;
5、設立行政許可受理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民眾來信、來訪和舉報。
七、監督檢查中發現行政許可過錯的,應及時採取措施,責令停止或改正;需追究責任的,按《河北省體育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有關條款追究承辦人、批准人和領導人的責任。
八、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程式和適用法律、法規不當,未造成後果的,予以撤銷或責令重新做出許可。
九、對不具備行政許可資格的,責令停止行政許可行為。
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中發生的違紀行為;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交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十一、只許可、不監督或監督不力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行政許可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十二、建立體育行政許可人員定期輪崗和許可迴避制度。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行政許可人員要實行定期輪崗,遇有法定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
十三、建立行政許可公示制度;提高行政許可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要求,逐項公開許可項目的名稱、依據、申請條件、許可程式、許可期限、收費依據和標準、許可結果,以及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防止“暗箱操作”。
十四、建立行政許可報告制度。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年度行政許可情況,於翌年1月向省體育行政部門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河北省體育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使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使法律、法規、規章在我局得到全面、正確實施 ,實現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體育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領導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 , 其辦公室具體負責考核的日常工作。
局執法處室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被考核對象。
第三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開和獎優罰劣的原則。行政執法責任考核與單位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考核、公務員年度考評相結合。
第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 一 ) 合法行政的情況。考核是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使職權 , 是否存在越權執法或者行政不作為的情況。
( 二 ) 合理行政的情況。考核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視的情況;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目的的情況;行政強制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適當的情況。
( 三 ) 程式正當的情況。考核嚴格遵守法定程式,為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參與行政管理創造條件,確保其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實現的情況;考核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公開的情況;考核行政執法人員處理執法事務存在利害關係是否迴避的情況。
( 四 ) 高效便民的情況。考核按照法定期限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情況;考核以較少人力物力取得較好行政管理效果的情況;考核行政許可一個視窗對外情況。
( 五 ) 誠實守信的情況。考核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信息是否全面、準確、真實的情況;考核非經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的情況;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造成相對人損失給予合理補償的情況。
( 六 ) 權責一致的情況。考核行使行政執法權力的同時是否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
第五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採取百分制評分標準,詳見《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分標準》
第六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採取日常考核和年終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日常考核主要通過受理當事人的投訴舉報、受理行政複議、辦理行政應訴、抽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卷、開展不定期暗訪等方式進行。
(二)年終考核在每年10中旬至11月下旬開展。主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1.被考核對象向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寫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
2.調閱被考核對象有關行政執法的案卷,查找被考核對象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監督檢查、行政確認及行使其他行政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
3. 召開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的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各界進行問卷調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4.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有關應知應會的業務知識考試;
5.到被考核單位進行檢查。
第七條 平時考核成績占考核結果的40% ,年終檢查成績占考核結果的60% 。
考核結果在80分以上的,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先進單位,考核結果60-80分的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合格單位,考核結果 60分以下的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合格單位。
第八條 省體育局根據考核結果,印發通報,作為年終對被考核單位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合格單位的,不得參加當年度“文明單位”、“先進處室”等先進單位的評選事項。
第十條 被考核對象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對執法人員的考核辦法,報省體育局備案。
附:《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分標準》
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分標準
一、合法行政 (35分)
1 、執法主體合法 (10 分 )
2 、符合法定許可權 (10分 )
3 、執法依據合法有效 (10 分 )
4 、積極履行行政管理職責 , 違法行為得到有效糾正 (5 分 )
二、合理行政 (15 分 )
1 、公正執法 (5 分 )
2 、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 (5分 )
3 、行政強制措施和手段必要、適當 (5 分 )
三、程式正當 (22 分 )
1 、認定事實準確、客觀,證據確鑿充分(5分 )
2 、按照規定程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5 分 )
3 、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 , 聽取相對人的辯解和陳述 (5 分 )
4 、按照規定程式收繳罰款(3 分 )
5 、按照規定程式結案 (2分 )
6 、按照規定程式歸檔 (2 分 )
四、高效便民 (12 分 )
1 、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分 )
2 、辦理行政許可做到一個視窗對外 (3分 )
3 、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 (3 分 )
4 、行政許可中不搭車收費 (3 分 )
五、誠實守信 (6 分 )
1 、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信息全面、準確、真實 (2 分 )
2 、非經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2 分 )
3 、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造成相對人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2 分 )
六、權責一致 (10 分 )
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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