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

《西安市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是西安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8年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公布 自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有效實施,切實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執法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單位”)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執法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建立的行使行政執法職權、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工作制度。
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建立以改善行政執法社會效果為目的的行政執法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機構編制、監察和人事部門依照各自的職權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的相關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領導本機關所屬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指導下一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領導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
第五條 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遵循政府領導、部門負責、職權法定、權責明確、有效監督、責任與懲處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執法單位之間發生職責爭議,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職能劃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編制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章 行政執法職責
第七條 行政執法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區、縣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承擔領導責任。各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首長對本機關的行政執法承擔領導責任。
第八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以及配合其他執法單位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執法職權、執法責任進行逐項分解,並落實到執法機構和具體執法崗位。
新法頒布實施或法律、法規、規章修正、廢止後,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及時對執法職權、執法責任作出相應調整,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執法主體、執法依據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確認,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以政府名義向社會公布。公布方式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分解落實的執法職權、執法責任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公布方式由行政執法單位決定。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一個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組織實施,同時需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配合的,主要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與有關配合機關聯繫,配合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執法。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三)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制度;
(四)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五)規範行政執法工作制度;
(六)行政執法統計報告制度;
(七)罰沒財物收繳管理制度;
(八)行政執法文書製作及歸檔制度;
(九)行政執法案件舉報處置制度;
(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十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十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十三)其他制度。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制定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知識學習培訓計畫,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有計畫地對各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
1.行政首長分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
2.行政執法責任制納入機關目標責任綜合考評情況;
3.制定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情況。
(二)行政執法職責的分解落實。
1.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情況;
2.分解行政執法職責情況;
3.確定行政執法責任情況。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制度的情況。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的方式:
(一)聽取對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匯報;
(二)現場檢查、調閱抽查有關檔案、資料;
(三)召開座談會或者組織社會問卷調查;
(四)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五)組織專題調查。
第四章 評議考核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的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的評議考核。
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績效評估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責任綜合考評。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考評機構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考評。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由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考評,並充分聽取當地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三)行政執法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
(四)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六)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是否適當;
(七)是否使用法定罰款、沒收財物票據及是否合法處置沒收的財物;
(八)行政執法文書是否統一、是否填制規範;
(九)行政執法案卷是否按照要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十)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結果及其執行情況;
(十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受理及調查處理情況;
(十二)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評議應當採取內部評議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內部評議可以採取查閱有關檔案資料、聽取行政執法工作匯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等方式進行。
外部評議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發放行政執法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開通執法評議專線電話、聘請監督評議員、舉行民意測驗等方式進行。
對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應當認真聽取有關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外部評議的結果應當作為對行政執法機關最終考核意見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單位在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監督檢查不配合、不接受的;
(二)對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不力、消極應付、弄虛作假的;
(三)行政執法職責不分解、不落實的;
(四)行政執法責任制配套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給付、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違法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追究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的種類: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當年評選先進的資格;
(五)暫扣或者收繳行政執法證件;
(六)離崗培訓;
(七)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八)行政處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種類。
前款規定的責任追究種類適用於行政執法人員,其中(一)、(二)、(三)、(四)、(九)項同時適用於行政執法單位。實施責任追究時,可以視情節予以單獨或合併適用。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追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責任,行政執法機關追究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但暫扣或者收繳《陝西省行政執法證》,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按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追究責任,不按規定追究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或監察部門有權責成其追究或者直接追究。被責成追究的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報上級機關備案。
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在被上級主管機關責成追究責任後30日內,仍然不予追究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下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給予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處分或調離行政執法崗位處理的,由行政執法人員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或人事任免部門、監察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作出決定;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離崗培訓、取消評選先進資格,由行政執法人員所在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決定;暫扣或者收繳《陝西省行政執法證》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按程式辦理。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收繳的《陝西省行政執法證》及時上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責任追究機關在對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聽取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責任追究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申請覆核。受理覆核的機關應在3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並抄送原責任追究機關。
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覆核或提出申訴。
覆核或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九條 負責責任追究的工作人員在辦理責任追究事項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8月29日發布的《西安市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實行部門執法責任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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