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淮南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是淮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6年3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3月24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執法部門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有效地實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法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實施和監督工作,並對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以下簡稱考評)。
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部門及所屬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實施和監督工作,並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評。
授權或委託的行政執法組織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委託部門的要求,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接受其監督、考評。
第五條 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查考評等日常工作。
監察、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行政執法應當做到合法、公正、廉潔、高效。
第二章 行政執法責任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清理、確認並向社會公告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主體,清理結果向上一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行政執法主體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權職責分解落實到內設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確定執法許可權、責任和目標,制定具體的考核、獎懲和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辦法。
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梳理,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執法依據因法律、法規、規章修訂、廢止發生變化的,應當調整目錄,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始。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式,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保障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與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優質服務。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擴大網上辦公範圍;各部門之間應當做到行政管理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高辦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誠實守信。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管理相對人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實行政務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除外。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公開執法的依據、許可權、範圍、職責、條件、時限、程式、收費標準和辦理結果等事項,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方便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內部決策制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完善決策程式。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應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職責劃分不明確的,應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確定。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主要行政執法部門需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配合執法的,主要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加強聯繫、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八條 擁有民事糾紛調處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調處。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控告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對其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對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報導,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舉、控告的違法行政行為,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必須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上級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並實施下列制度:
(一)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制度;
(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
(三)行政執法證件發放和管理制度;
(四)行政執法隊伍學習培訓制度;
(五)行政執法卷宗評查制度;
(六)行政執法檢查制度;
(七)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制度;
(八)行政賠償和行政追償制度;
(九)依法行政定期報告制度;
(十)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制度;
(十一)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其他行政執法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制定規範性檔案,擅自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行政職權;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申訴、舉報不及時受理或拒絕、推諉;
(三)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或無故拖延;
(四)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明顯不當;
(五)違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六)對下屬行政執法機構、人員規定罰沒款或收費指標;
(七)不執行罰繳分離制度,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部門的獎金和經費掛鈎,或者截留私分、變相私分罰沒收入;
(八)不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九)任用不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執法活動;
(十)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並領取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執法,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未出示證件的,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配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利益;
(二)貪污受賄,徇私枉法;
(三)違法收集證據或隱瞞、偽造證據;
(四)失職瀆職,濫用職權,打罵、刁難民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七)對提出控告、申訴、舉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打擊報復;
(八)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考評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評價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考評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情況;
(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三)行政執法行為合法、規範化情況;
(四)行政執法被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情況;
(五)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情況;
(六)案卷質量情況;
(七)其他應當納入考評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考評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考評部門行政執法情況匯報;
(二)現場檢查行政執法行為;
(三)抽查行政執法案卷及行政執法有關資料;
(四)召開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徵詢社會各界意見;
(五)對被考評部門負責人和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評;
(六)其他可以採取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考評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承辦行政執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依據是否準確、程式是否合法、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三)承辦的行政執法案件卷宗是否規範;
(四)個人違法違紀情況;
(五)其他應當納入考評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考評可以採取組織考評、自我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條 考評機關應當制定考評方案,明確考評標準,做到日常考評與年度考評相結合。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考評採取百分制形式,考評結果應當公開,並作為評價部門和執法人員工作的重要依據。
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考評機關提出覆核申請,考評機關應當於10日內予以答覆。
第三十二條 經考評,行政執法工作成效顯著的,由考評機關通報表彰,並可嘉獎有關人員。受表彰的部門可以給予執法工作人員適當的物質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活動,具體事務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
第三十三條 經考評,行政執法工作落後的,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處理。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被認定違法、變更、撤銷等比例較高,民眾滿意程度較低,或者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消極應付、弄虛作假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 經考評,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存在執法過錯的行政執法人員,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造成國家賠償的,個人承擔全部賠償費用;因重大過失造成的,應當按照損失額的3-5%的標準承擔賠償費用,但最多不超過5000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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