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推進依法行政辦法》已於2014年12月1日經第15屆淮南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推進依法行政辦法
- 發布部門:淮南市政府
- 發文字號:淮南市政府令第139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行政機關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2014年12月1日經第15屆淮南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三條
行政機關是推進依法行政的責任主體,領導和組織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推進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
行政機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條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實行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
行政機關權力清單應當包括機構職能和人員編制、權力類別以及行使行政權力的法定程式和流程。
責任清單應當包括行使行政權力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
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由行政機關編制並予以公布。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調整並予以公布。
第五條
完善政府規章和政府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的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重要的政府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實行立法協商,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制定政府規章應當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實行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意見,協調決定。
第六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不得發布施行。
第七條
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規章每5年清理一次,規範性檔案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推行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
第八條
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公眾參與。採取公開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舉行聽證會、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方式,聽取公眾的意見。
(二)專家論證。分門別類建立專家庫,根據決策事項遴選專家,每次參與論證的專家成員不少於3人。
(三)風險評估。對重大決策事項組織排查風險源、風險點,對存在社會穩定、環境、經濟風險以及決策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評估。
(四)合法性審查。由法制機構對決策事項是否於法有據、是否屬於法定職權範圍、決策程式是否依法履行、內容是否依法合規等提出審查意見。
(五)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由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部門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履行前款規定程式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
(二)編制財政預算、決算草案,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三)編制、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六)行政體制改革;
(七)其他關係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等重大事項。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確定本機關重大決策事項範圍,並予以公布。
第十條
建立和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監、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領域內逐步推行綜合執法。
第十二條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崗位培訓,考核行政執法人員業務能力。
第十三條
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行政執法適用全市統一的執法文書。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健全違法行為發現、制止、報告、立案、調查取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結案制度。任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案不立、壓案不查、超期不結。
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建立市、縣(區)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收集、報送、處理、監督、反饋的網路平台,實現執法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簡最佳化行政審批,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制度。
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實施主體、實施條件、審批時限等,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公布。未納入目錄清單的事項不得實施或者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對有數量限制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公布數量和遴選規則。推行行政審批網上全程辦理和服務標準化。
第十五條
實行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制度。企業需要評價、評審、鑑定等中介服務的,由企業自主選擇。行政機關需要委託中介機構服務,應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並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收費目錄清單應當包括收費主體、依據、項目、對象、標準,以及減收、免除的條件和程式等內容,並予以公布。
未列入收費目錄清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費。
第十七條
行政檢查應當符合行政執法目的,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行政檢查主要採取現場檢查、抽查、監測、測評等方式。
行政檢查不得干擾被檢查單位正常經營活動,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的,不得作出行政決定。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種類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行政執法適用裁量權基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責分解落實到內設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確定執法許可權、責任和目標,並制定實施具體的評議、考核、獎懲和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辦法。
第二十一條
完善行政機關內部權力制約機制。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行政機關,應當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按規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準確公開政務信息,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建立行政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制定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推進法治機關建設,創建依法行政示範單位。
第二十五條
實行依法行政報告制度。
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本級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完善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重大行政複議案件實行集體會審。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二十七條
加強法制機構建設,提高法制工作人員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應當經過法律專業教育或者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擬任政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人的,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擔任法制機構負責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確定人員負責和從事法制工作。
第二十八條
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本級人民政府總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擬任行政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員,任職前應當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情況。
經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第三十條
將依法行政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行政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情況考核的結果予以通報。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一個年度內發生多起違法行政案件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結果,作為提拔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行政執法人員年度內有違紀違法行為或者有錯案的,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