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經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工程造價的編制和確定、工程造價控制、工程造價諮詢、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36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4年11月1日
  • 類型:條例
  • 地區:安徽
信息發布,管理條例,條例草案說明,審查意見報告,修改情況說明,相關報導,

信息發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0號
《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已經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1日

管理條例

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程造價的編制和確定
第三章 工程造價控制
第四章 工程造價諮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建設工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與監督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確定、控制和諮詢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監督。
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價的編制和確定
第五條 編制建設工程造價,依據下列規範、指標、定額、價格信息進行: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二)投資估算指標、設計概算定額、施工圖預算定額、工程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台班等市場價格信息;
(四)企業定額;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依據。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發布,第三項由設區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編寫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技術條件、工期等,按照編制期的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的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編制。
第七條 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依據初步設計和概算定額等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利率、匯率等因素編制。
第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方式;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鼓勵採用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方式。
第九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應當設定並公布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可以設定並公布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包括總價和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不可競爭性費用。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檔案,應當在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前,由招標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報價低於工程成本或者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
對是否低於工程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參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評審。
第十一條 招標的建設工程,契約價按照中標價格確定。發包方與承包方不得訂立背離招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由發包方、承包方協商確定契約價。
第十二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資料庫,定期發布市政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築等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為投資決策提供服務。
第三章 工程造價控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按照建設程式,實行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以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以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
第十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
工程建設中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承包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發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
發包方收到工程量報告後,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核對並確認。逾期未核對並確認的,承包方申報的工程量視為被認可。
發包方與承包方沒有約定工程量核對確認辦法的,按照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範等執行。
第十六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和支付。
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時,應當將相應的建築務工人工費、安全文明施工費轉入承包方在銀行開立的專戶。承包方應當及時支付建築務工人員工資,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七條 因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等需要調整契約價款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調整;契約沒有約定的,按照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範等調整。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應當按照工期定額和工程實際合理確定,不得無故壓縮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發包方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和質量安全論證;因壓縮工期增加的技術措施等相關費用,計入工程造價並相應調整契約價款。
第十九條 工程完工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客觀、真實地編制竣工結算檔案,並按契約約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結算檔案;
(二)發包方應當對竣工結算檔案進行審核,並在契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審核意見,逾期未答覆的,按契約約定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
(三)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行業協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包方、承包方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期限沒有約定的,認定為二十八日。
第二十條 竣工結算檔案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簽字確認生效。
發包方應當按照竣工結算檔案,及時支付竣工結算款。
第四章 工程造價諮詢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和造價依據等,出具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並對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二)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以給予回扣、低於成本收費等方式承接業務;
(四)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轉讓註冊證書;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五)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檔案的人員;
(三)要求改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估算、概算、預算、結算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記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違法處理結果等,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供公眾查詢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實行自律管理,規範管理會員執業行為,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企業和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平台,依法受理和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由原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對設計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於五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於一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註冊證書的單位註銷註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個人頒發註冊證書的;
(二)對投訴、舉報不依法受理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管理監督,國家有規定的依照國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工程量清單,是指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
(二)建設工程定額,是指在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完成單位工程合格產品或者一定工程量,所必須消耗的人工、材料、機械等數量的標準。
(三)不可競爭性費用,是指建設工程的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環境保護稅和稅金等。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草案)》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立法,對規範建設工程計價行為,保障國有投資工程的資金使用安全,化解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拖欠糾紛,預防腐敗行為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規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需要。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我省工程投資規模迅速增長。2013年,我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1.8萬億,其中建築安裝工程完成投資近1.2萬億,為全省新型工業化、城鎮化提供了堅實的物質支撐,湧現了一批獲得國家魯班獎和省黃山杯獎的優良工程,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於造價管理不規範,有的以低於成本價惡意競標,中標後為追求利潤,偷工減料、粗製濫造,違背規律、肆意壓縮工期,從而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有的故意高估冒算、虛假報價,損害建設單位利益,侵吞國有資金。有必要制定條例,規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
(二)制定條例,是提高國有投資工程效益和預防腐敗的需要。我省各地基礎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逐年增多,國有投資工程規模不斷擴大,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國有投資工程的造價,提高國有投資工程效益,預防和治理腐敗,十分必要。特別是國有建設項目的設計概算超投資估算、施工圖預算超設計概算、竣工結算超施工圖預算(以下簡稱“三超”)的現象比較普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問題時有發生。有必要制定條例,明確工程計價依據,全過程控制工程造價的調整與結算,加強對國有投資工程造價的監督。
(三)制定條例,是為解決建設領域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的需要。建設領域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拖欠現象嚴重,是民眾上訪的焦點,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據統計,2013年全省法院受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2991件,增長16.4%;全省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案件2000多起,涉及農民工20484人,拖欠農民工工資金額3.94億元。分析已經處理的糾紛案件,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是工程結算制度不完善。如工程量核對不及時,工程變更程式不規範,工程竣工結算時限不明確等,致使工程不能按時竣工驗收,不能及時結算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又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工資支付得不到保障。實踐中出現的這些問題,作為工程造價管理的上位法,如建築法、契約法、招標投標法等,規定非常原則,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細化。另外,作為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據,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雖然2002年省政府頒布了《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對規範和保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省政府規章只能作為法院裁判的參照。為此,有必要根據新的發展形勢,對原省政府規章進行修訂並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結合建設領域糾紛處理的實際,健全工程款結算制度,化解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拖欠糾紛,維護建設工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目前,江蘇、浙江、山東、江西、寧夏、甘肅、雲南等省出台了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畫,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並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送審稿。省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召開了省直部門協調會。赴滁州、淮南等地方調研,聽取基層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特別是聽取了部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意見。召開了立項論證會、專家預審會,聽取專家的意見。通過省政府和法制辦網站公布草案全文,徵求公眾的意見。省法制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審計廳、省財政廳等單位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014年4月1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
三、《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草案》共7章31條,依據《建築法》、《契約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參考《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住建部、質檢總局GB50500—2013)等部委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借鑑外省經驗,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控制、諮詢、監督和法律責任等作出規範。《草案》特別注重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沒有增設行政許可,沒有設立行政收費項目。
(一)完善建設工程造價的形成機制。為了切實解決建設工程造價高估冒算和低於成本價競標等問題,《草案》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落實“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要求,一是明確工程造價由發包方、承包方採用招標投標或者協商等方式,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第七條);二是工程造價,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方式,也可以採用建設工程定額的計價方式(第五條),充分尊重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規律,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同時,為了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落實“政府要加強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的規定,一是要求各方當事人編制工程造價時,應當依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量清單規範、建設工程標準和定額,以及市場價格信息(第六條);二是強調投標報價不得低於成本價,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第八條),引導市場良性競爭;三是建立最高投標限價和契約備案制度,加強對工程造價形成中的事中監管、形成後的事後監管(第七條、第九條);四是建立典型工程造價資料庫,定期發布市政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築等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為政府和其他投資者的決策提供服務(第十條)。
(二)加強對國有投資工程造價的監督。為了有效防止國有投資工程建設中的高估冒算、“三超”和擅自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問題,預防和治理腐敗,《草案》對國有投資工程的造價,規定了嚴格的監督制度。一是國有投資工程,強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第五條)。在國有投資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所有的投標都要以發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為基礎,從而使得投標結果具有可比性,引導市場充分競爭,符合國際慣例。二是設定並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第七條),可以確保項目預算,控制建設成本,投標價格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將被否決,成為廢標。三是實行全過程的工程造價控制(第十一條)。以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以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防止“三超”現象。四是禁止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第十二條)。五是政府投資工程的竣工結算,依法接受審計、財政監督(第二十二條)。
(三)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依據。為了有效解決建設領域的工程款糾紛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為爭議處理提供法律依據,《草案》針對實踐中多發的糾紛問題,作出具體規範。一是明確工程量核對和確認程式(第十三條)。要求發包方、承包方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核對工程量並確認,契約沒有約定核對確認辦法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行業通用規範執行。二是建立農民工工資、安全文明施工費專戶制度(第十四條)。依據國務院規定,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時,應當將相應的建築務工人工費、安全文明施工費轉入承包方在銀行開立的專戶。承包方要及時支付建築務工人員工資,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三是建立壓縮施工工期專家論證制度(第十六條)。為了防止盲目壓縮施工工期,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對確需壓縮施工工期的,發包方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和質量安全論證,並承擔增加的技術措施等費用,調整契約價款。四是建立竣工結算制度(第十七條)。為了防範承包方高估冒算,防止發包方對工程款久拖不決,一方面,要求承包方客觀、真實地編制竣工結算檔案,按契約約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結算檔案;另一方面,發包方應當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對竣工結算檔案提出審核意見。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行業協會申請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規範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行為。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是建築市場重要的中介組織,可以為建設各方提供必要的專業性、技術性的諮詢服務。為了規範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行為,打擊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價、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等違法行為,《草案》進行了規範。一是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員對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十九條)。二是明確規定了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員的禁止行為(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如不得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接業務,不得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不得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等。
此外,為了查處工程造價的違法違規行為,《草案》專章規定了對工程造價的監督檢查,建立政府投資工程的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等協同監管制度(第二十二條),健全投訴查處機制(第二十三條),明確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許可權(第二十四條),建立信用監管和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對擅自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行為,設定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資質資格等處罰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2014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城建環資委對此項立法高度重視,提前介入法規起草論證工作,應邀參加政府住建和法制部門的立法諮詢會、專家論證會。5月5日至6日,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別赴合肥、安慶、滁州、淮南等地調研,座談聽取政府相關部門和部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人大代表的意見。5月9日,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查,形成審查意見報告。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建設工程造價是工程建設管理的核心內容,貫穿項目建設全過程。多年來,我省積極探索適應經濟發展的工程造價管理機制,著力構建在政府巨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工程造價機制,取得了顯著成績。2013年,我省社會固定資產投資1.8萬億元,其中建築安裝工程完成投資1.2萬億元,為全省工業化和新型城鎮化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但是隨著各地建設投資不斷提升、工程計價市場化進程加快,建設工程造價糾紛不斷增多,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建築市場造價管理行為有待規範。部分企業為爭奪市場以低於成本價惡意競標,謀取不正當利益,導致出現工程質量低劣,工期延誤,安全設施投入不足,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二是國有投資建設項目擅自擴大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標準,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國有資產的浪費和流失。三是源頭上減少工程造價糾紛機制仍未建立,當前建設工程造價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由於建築法、契約法、招投標法等上位法的規定均較原則,難以滿足工程造價管理、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解決糾紛的需要。因此,為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及時制定和出台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
二、《條例(草案)》與上位法的基本原則相一致
城建環資委認為,《條例(草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注重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係,其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注意結合本省實際,參考部門規章,並借鑑了外省立法經驗,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具體修改建議
(一)關於完成竣工結算審核問題。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因發包方反覆審計問題,導致工程款久拖不結,形成新的債務鏈,同時也給發包方帶來違約風險。參考住建部16號令第十八條,建議《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增加“逾期未答覆的,按契約約定處理,契約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檔案視為已被認可”的表述,作為最後一句。
(二)關於對外地工程造價企業的管理問題。對沒有在我省設分支機構的外地工程造價企業來皖承接業務的,《條例(草案)》沒有作出規定,對市場上的違規行為,因無法查詢相關信息,難以處理。因此,建議在第三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表述為“外省(區、市)進皖承接工程造價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30日內到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三)關於法律責任。因為造價工程師沒有資質等級,建議將第二十九條“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刪除。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1日上午,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建設工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省人大網站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就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赴滁州、安慶和合肥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兩次集中研究。8月5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建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8月8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8月12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建設工程造價的概念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雖然在草案附則中有“建設工程造價”的概念說明,但還不夠明確。而且將“建設工程造價”放在附則中規定,也不夠妥當,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造價的概念十分必要,有利於準確界定條例規範的內容,對有效開展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工作規範手冊(試行)》規定,貫徹法律始終的基本概念,其定義條款在適用範圍之後規定。因此,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三十條第一項修改作為第二條第二款,表述為:“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
二、關於條例對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的適用
草案第二條第二款明確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從省級層面把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納入統一管理。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國家已根據其專業特點制定相關規定,應當遵守執行。對於國家沒有規定的,應當參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草案附則中對此進行規定,具體表述為:“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國家有規定的依照國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三、關於投資估算、設計概算的編制
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按照建設程式,實行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以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以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現實中“三超”現象普遍,應予以規範。調研意見提出,為更好體現實行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建議增加對編制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了加強工程造價全程控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必要對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加以規定。建議在第二章增加兩條:
1.規範投資估算編制,表述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技術條件、工期等,按照編制期的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並考慮建設期間的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進行編制。”(修改稿第六條)
2.規範設計概算編制,表述為:“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依據初步設計和概算定額等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利率、匯率等因素編制。”(修改稿第七條)
四、關於備案時間
草案第七條、第九條和第十八條分別對“最高投標限價的備案”、“契約的備案”以及“竣工結算檔案的備案”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三處備案均沒有規定具體時間,建議明確。調研中,地方也提出相同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明確備案時間有利於規範備案管理,有利於督促當事人及時備案,而且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淮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已對上述三種情況的備案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對上述三種情況的備案時間作如下規定:
1.“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檔案,應當在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前,由招標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三款)
2.“契約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發包方應當將與承包方訂立的契約送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三款)
3.“竣工結算檔案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簽字確認生效,並由發包方在十日內將其送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款)
五、關於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個人的資質、資格要求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目前建設工程造價市場較為混亂,部分承接造價諮詢業務的企業和人員不具備企業資質和執業資格,建議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從業條件、資質要求進行明確,設定門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個人明確企業資質和執業資格要求,有利於規範工程造價行為、維護工程造價市場秩序,有利於工程造價事業的健康發展。鑒於從業條件、資質方面國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第四章增加一條作出原則性規定,表述為:“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和執業資格。”(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明確工程造價管理主體的法律責任;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大處罰力度;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違反條例規定的,對建設單位處以罰金沒有現實意義,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加大處罰力度,有利於條例的有效實施;明確管理主體的法律責任,有利於進一步促進管理者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對法律責任作如下修改:
1.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的法律責任。將草案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由原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對設計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修改稿第三十條)
2.加大處罰力度,增設或者提高了罰款下限的數額。(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3.增設管理主體的法律責任。“建設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四)規範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行為。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是建築市場重要的中介組織,可以為建設各方提供必要的專業性、技術性的諮詢服務。為了規範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行為,打擊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價、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等違法行為,《草案》進行了規範。一是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員對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十九條)。二是明確規定了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員的禁止行為(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如不得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接業務,不得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不得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等。
此外,為了查處工程造價的違法違規行為,《草案》專章規定了對工程造價的監督檢查,建立政府投資工程的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等協同監管制度(第二十二條),健全投訴查處機制(第二十三條),明確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許可權(第二十四條),建立信用監管和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對擅自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行為,設定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資質資格等處罰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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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1月28日從全省工程造價管理改革工作會議獲悉,已經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自11月起正式施行。目前,國家層面尚無相關專項法律法規,我省立法規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健全市場決定工程造價機制,相關改革走在全國前列。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貫穿項目建設全過程,合理的工程造價是工程建設進度、質量和安全的保證。當前,建設工程承發包計價活動中,計價行為不規範,以低於成本價惡意競標、圍標串標、簽訂陰陽契約、標後另行談判、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正常的建築市場秩序以及工程質量安全。 “項目建議書編寫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方式”“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我省《管理條例》立足工程建設全過程,對造價的編制與確定、控制、諮詢、監督等方面進行了全方位規範,並在加強行業自律以及誠信體系建設方面有所突破,較好地解決政府越位和缺位的問題,有助於減少對市場的直接干預和人為干預,打擊工程造價“幕後運作”及權力尋租行為。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人表示,將深入貫徹《管理條例》,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計價體系及配套制度建設,強化招標控制價及竣工結算備案監管,提高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質量,進一步健全市場決定工程造價機制,為全省建築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更堅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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