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經合肥市政府同意,現將《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市政、房建、水利、交通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監督管理。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以下簡稱招標人)應當依法承擔招標活動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程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發起的招標活動符合規定條件。
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要求中標的施工企業墊資建設。
第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依法合規、節約環保的原則,依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等相關規定編制工程量清單並設定最高投標限價,重點項目實行一編一審。
公管部門選取部分重點項目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編制質量評估。
第五條 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展招投標活動,也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7日前,向公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市公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招標檔案示範文本,制定評標辦法導則。
招標人應當參照招標檔案示範文本、評標辦法導則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約定工程預付款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支付方式、金額、時間、比例、扣回及相關責任主體等。
第七條 城鄉建設、水利、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相關規定。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約定主要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方案,明確可調整價格材料的範圍、投標人承擔的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契約價格形式。
對施工圖紙設計深度達到國家規範要求、能夠滿足連續施工需要和工程量清單編制要求、各分項工程內容和數量確定的市級及以下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原則上採用總價契約。
第九條 招標檔案要求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明確繳納方式、金額、比例、退還方式和退還條件。推行電子保函方式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採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評定分離操作導則由市公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鼓勵招標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投資的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優先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裝配式建築項目全面採用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十二條 鼓勵招標人推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投資的項目優先實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新建的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投資的項目中,鼓勵招標人選取一定比例的重點項目,面向綜合實力強、信用良好的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招標。鼓勵建築業企業採用聯合體投標方式參與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合理測算投標成本,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投標人在開標前應當對照施工設計圖紙等檔案認真核對招標檔案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發現工程量存在項目劃分誤差、計量單位誤差、數量誤差、遺漏項目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異議截止日期前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招標人對異議進行核實修正,並重新公布。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招標檔案規定的異常低價情況進行評審,認為投標人報價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澄清或者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應當加強信息化平台建設,實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完成招投標全部交易過程,及時推送招投標全過程電子數據。具備滿足保密要求和視頻傳輸條件場地的,可開展遠程異地評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履行標後履約主體責任,及時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反饋履約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違反契約約定情形。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城鄉建設、水利、交通、林園等有關建設行業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進行信用評價和動態管理,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活動中套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 公管部門應當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投訴受理處理機制,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公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有關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十九條 公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智慧監管,全面歸集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信息,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提升監管效能。
公管部門應當通過線上監督、“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督查等形式,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招投標各方主體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及時制止或者責令改正,必要時可暫停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 城鄉建設、水利、交通、林園等有關建設行業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及市場行為等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轉包、違法分包、出藉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城鄉建設、水利、交通、林園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在執法監管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讀

現將《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據
《安徽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經省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進一步規範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會議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結合實際加強研究謀劃,儘快制定出台我市有關辦法和規定,市公管局牽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出台相應檔案。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規範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最佳化營商環境,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推行評定分離,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市公管局認真研究了《安徽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結合近年來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實踐,借鑑先發地區經驗,形成了《管理辦法》初稿。2021年2月中旬,先後徵求了市發改委、城鄉建設局、水務局、交通局、重點局、林園局等市直部門、各縣(市)區、開發區意見,共收到27個單位共32條意見,並向省住建廳報告。通過我局網站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22條。根據收集的意見建議,我局進行了充分討論並吸收採納,形成了《管理辦法》。
四、工作目標
推進“放管服”,建立新發展格局下平等準入、公正監管、開放有序、誠信守法的招標投標市場體系
五、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三條,主要包括:明確《管理辦法》制定目的及依據、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範圍;確立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的主體責任;規定製定招標檔案的依據、總價契約的結算方式、推行電子保函、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明確實行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適用範圍,推進聯合體投標;破解最低價中標難題,確定評標委員會針對異常低價評審的條件;強化信用聯合懲戒,加強標後履約管理,做好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
六、創新舉措
(一)拓寬監管範圍。
明確市行政區域內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由原有的市政、房建拓展到水利、交通,充分發揮我市綜合監管效能。
(二)固化了我市特色做法。
延續了總價契約模式,明確適用總價契約的項目範圍;加強了信息化建設,實行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強化了標後履約合力監管,建立聯動機制,推行信用互聯共享,各部門協同做好監管,加大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力度,淨化建設市場秩序。
(三)強化了招標人主體責任。
《管理辦法》明確了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依法應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應建立健全內部程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確保發起的招標活動符合規定條件。
(四)推行了評定分離政策和主要材料價格調整機制
《管理辦法》規定了招標人可以選擇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舉措,降低中標企業履約風險,確定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相關規定。
(五)體現了招標賦能地方建設發展的功能。
全面貫徹落實《安徽省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鼓勵建築業企業採用聯合體投標,促進本地建築業企業高質量、高效益發展;嚴格規範評標行為,建立異常低價評審機制,以保障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七、 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管理辦法》出台後,將釐清招標人與監管人的權責邊界,強化招標人的法律主體地位,依法依規開展招標活動,實行評定分離,建立高效規範、公平競爭的招投標市場體系。難點是按照市場配置公共資源的要求,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評標辦法,建立完備的市場價格競爭體系,促進市場主體有序競爭;提升提高評審質量,防止惡意競爭;加強契約及契約履約管理,形成市場與現場的聯動,保證工程建設項目高質高效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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