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方式管理規定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方式管理規定》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方式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2024-03-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保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合肥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項目的交易方式管理適用本規定:
(一)合肥市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目錄內進入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項目。
(二)實行分散採購的市級政府採購項目。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擬採用邀請招標的或不進行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活動開始前,按照本規定申報審批。
第四條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情形,擬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項目單位應當先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管局)審核。市公管局主要採取專家論證並在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予以公示的方式審核(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不予公示)。審核通過的,由市公管局報市政府審批。
採用邀請招標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依法確定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情形,擬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針對項目是否符合不招標情形以及選擇的非招標方式進行論證,並在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不予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單位應當報市公管局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市公管局報市政府審批。
涉及政府採購工程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流標後,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首次招標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項目單位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二)首次招標經評審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若評標委員會認為具備競爭性的,可以繼續評標。否則,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三)重新招標後流標的,項目單位可以申請不進行招標。項目單位應當將代理機構出具的《流標項目登記表》、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檔案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以及選擇的非招標方式等情況在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單位應當報市公管局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市公管局報市政府審批。
第三章 政府採購
第七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按照本規定申報審批。
第八條 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採購貨物、服務、工程項目以及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依法自行選擇適用的採購方式。
第九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擬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項目單位應當先報市公管局審核。市公管局主要採取專家論證方式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市公管局報市政府審批。
採用邀請招標的項目,供應商的確定及相關程式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擬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項目單位應當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組織專家論證,並在安徽省政府採購網上公示(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不予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單位應當報市公管局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市公管局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相應情形,擬採用詢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的,項目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後向市公管局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詳細說明項目不公開招標而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原因。審核通過的,由市公管局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公開招標流標後,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檔案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式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單位應當予以糾正並依法重新公開招標。
(二)招標檔案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式符合規定的,需要採取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重新招標開始前申報審批。
1.當首次招標提交投標檔案或者經評審實質性回響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人只有2家時,項目單位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申報審批後,可以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
2.當首次招標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只有1家時,項目單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申報審批後,可以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3.申報材料應包括代理機構出具的《流標項目登記表》和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檔案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等資料,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還需提供唯一供應商名稱和地址等情況的公示結果。
(三)公開招標項目經批准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的,採購過程中經評審實質性回響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人只有2家時,經談判小組或磋商小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評定並經項目單位同意,報市公管局審核後可繼續開展採購活動。
第四章 資產交易、資源交易和農村產權交易
第十三條 產權轉讓、資產轉讓和資產租賃可以採取競價、協定等方式進行交易,其中,競價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網路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企業增資過程中,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較多時,可以採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
需要採用非公開協定轉讓方式的,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除依法可以採取協定方式外,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五條 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採礦權)出讓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定方式。符合條件以協定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的,須得到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農村產權交易可以採取協定、招標、拍賣、掛牌、網路競價等方式,也可以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涉密及緊急項目
第十七條 經國家安全機關或保密組織機構認定的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項目,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交易方式,具體包括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
達到採購限額標準且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報經市公管局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採購。其中,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由市公管局報市政府審批後實施採購。
第十八條 因突發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需要立即恢復的,突發事件回響中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可能會導致突發事件發生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取得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後,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交易方式實施採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公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方式管理規定》(合政辦〔202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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