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8年2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發布單位】安徽省
【發布文號】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195號
【發布日期】2017-12-11
【生效日期】2018-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195號
市長
2017年12月11日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活禽交易秩序,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
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雞、鴨、鵝及其他可食用禽類。
第三條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防疫,逐步推行活禽定點宰殺、冷鏈配送、冷鮮上市。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與處理應急預案體系,將活禽交易管理工作作為農貿市場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城市文明創建工作考核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對活禽交易管理承擔屬地管理責任,指導、督促相關政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活禽交易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活禽交易市場設定、建設改造的規劃、監督指導,技術規範的制定,活禽交易主體資格登記工作,對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活禽宰殺監督管理,做好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活禽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宰殺後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傳染病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做好活禽交易市場外環境監測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出入口秩序、周邊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流動經營活禽行為。
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管理,協助開展禽流感疫情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商務、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活禽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禽類以及禽類產品安全交易、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樹立健康的禽類消費習慣。
第七條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制度。不得在依法設定的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活禽交易市場的設定,應當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場設定規範。活禽交易市場設定規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部門制定並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舉辦者按照本市活禽交易市場設定規範對轄區內活禽交易市場進行改造,經依法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營。
第八條外地活禽輸入本市的,經營者應當持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按照農業行政部門的規定申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進入活禽批發市場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場進行宰殺。
第九條活禽交易實行追溯制度。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部門負責。
第十條活禽交易實行憑證入場制度。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從活禽批發市場進入活禽零售市場交易的活禽,還應當具有活禽批發市場出具的流通追溯單據。
第十一條城市活禽零售市場應當在農貿市場內單獨分區設定,並設立獨立出入口;農村活禽零售市場應當在農貿市場內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活禽交易市場應當設立相對封閉的集中屠宰間。
第十二條活禽交易實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號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場舉辦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按照衛生防疫要求,對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設施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
市場舉辦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
第十三條活禽交易市場舉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防疫等制度並予以公示;
(二)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設施設備按照動物防疫條件進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對出入車輛及時清洗、消毒,收集廢棄物和死亡禽類,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建立活禽經營管理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日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四)及時制止市場內違法交易活禽行為;
(五)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流通追溯單據,留存活禽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
(六)制定從業人員防護制度,開展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七)制訂禽流感等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禽流感等疫情可疑臨床症狀的,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並向農業、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報告;
(八)對家禽病原學監測結果呈高致病性禽流感陽性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關停市場等措施,並配合農業、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做好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九)設定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提示和警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人員疫情監測等工作;
(十一)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活禽交易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禽批發經營者應當將活禽批發給活禽零售經營者,活禽零售經營者應當經營具有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活禽;
(二)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如實記錄進貨日期、來源、名稱、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經營的,還應當記錄銷售日期、流向、名稱、數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三)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在經營場所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流通追溯單據;
(四)活禽零售經營者出售活禽時,應當經集中屠宰間宰殺後方可交付給買受人;
(五)對活禽交易場所及設施設備於每日收市後進行清洗,配合市場舉辦者實施消毒和廢棄物、死亡禽類的收集、無害化處理
(六)發生禽流感等疫情時,對收市未售出的活禽予以宰殺處理,實現零存欄,不得繼續飼養或者返回養殖場;
(七)執行定期防疫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疫情疫病監測採樣工作;
(八)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健康防護知識教育,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個人防護工作。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應當設定明顯的區分標誌,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六條農業、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活禽交易市場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通報監測信息。
第十七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活禽交易市場內的活禽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控制、撲滅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活禽經營者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活禽交易實行季節性休市制度。原則上每年農曆正月初一至陽曆4月30日實行季節性休市,休市期間,關閉活禽交易市場。
市農業、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應當做好疫情監測和季節性發病規律評估工作,並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發生緊急疫情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立即關閉全市活禽交易市場。
年度季節性休市的具體時間、範圍、措施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疫情監測和季節性發病規律評估情況,報經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九條依法行使活禽交易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在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利用農貿市場攤點進行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營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市場舉辦者未及時履行制止義務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在農貿市場外擺攤設點進行活禽交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活禽交易市場不符合設定規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符合規範的,不得繼續運營。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防疫日進行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舉辦者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對活禽經營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活禽交易市場舉辦者未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以及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動物防疫條件的,由農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活禽交易市場舉辦者、活禽經營者未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市場舉辦者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活禽經營者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季節性休市期間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市場舉辦者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為規範活禽市場交易秩序,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合肥市工商局結合加強菜市場監管、履行工作職責對《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進行如下解讀。
一、《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什麼時間開始正式施行?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實施《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的意義?
該《辦法》的頒布施行,對做好我市活禽交易管理工作,規範活禽交易秩序,落實活禽交易市場主體責任,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的立法背景?
為加強活禽市場管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早在2006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整頓和規範活禽經營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9號),明確提出要嚴格活禽經營市場開辦條件,嚴控活禽交易市場數量,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新建活禽經營市場,各地要實施嚴格監管,嚴格市場準入,對不具備市場開辦條件的,要責令暫停經營,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關閉。2017年,國家衛計委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活禽經營市場管理的通知》(國衛應急發〔2017〕44號),對活禽市場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進一步提出要求。我市交通便利、人口密度高且流動性大,主城區進行活禽交易的農貿市場較多,發生禽流感等疫情的風險較大。為更好防控疫情,有必要制定出台管理辦法對活禽交易市場予以規範。
四、《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該《辦法》共有二十七條,主要規定了監管體制、管控模式、監管措施、疫情監測和控制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五、《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有哪些亮點工作?
(一)明確了監管體制及管理職責。
《辦法》規定,市政府統一領導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具體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活禽交易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活禽交易市場設定、建設改造的規劃、監督指導,技術規範的制定,活禽交易主體資格登記工作,對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活禽宰殺及動物防疫工作,食藥監部門負責進入市場的禽產品安全監管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傳染病防治及市場外環境監測工作,城管負責做好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流動經營活禽行為。
(二)確立了定點交易制度。
《辦法》規定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制度。不得在依法設定的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同時,對擅自在場外交易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三)明確了活禽交易市場設定規範。
《辦法》規定,設定活禽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場設定規範,並要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活禽交易市場設定規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市場舉辦者對轄區內活禽交易市場進行改造,經依法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營。
(四)確立了季節性休市制度。
《辦法》規定,活禽交易實行季節性休市制度。原則上每年農曆正月初一至陽曆4月30日實行休市,年度季節性休市的具體時間、範圍、措施等由市政府決定並公告;發生緊急疫情時,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立即關閉活禽交易市場。
(五)確立了定期防疫制度。
《辦法》規定,活禽交易實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日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場舉辦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按照衛生防疫要求,對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設施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市場舉辦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同時,對在防疫日進行活禽交易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六)完善了外地入肥活禽查驗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外地活禽輸入本市的,經營者應當持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按照農業行政部門的規定申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進入活禽批發市場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場進行宰殺。
(七)確立了活禽交易追溯制度。
《辦法》規定,活禽交易實行追溯制度。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部門負責。
(八)確立了憑證入場制度。
《辦法》規定活禽交易實行憑證入場制度。活禽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應當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活禽從批發市場進入零售市場交易的,還應當具有活禽批發市場出具的流通追溯單據。
(九)確立了隔離經營制度。
《辦法》規定,城市活禽零售市場應當在農貿市場內單獨分區設定,並設立獨立出入口;農村活禽零售市場應當在農貿市場內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活禽交易市場應當設立相對封閉的集中屠宰間。
(十)明確了市場舉辦者、活禽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責任。
1.《辦法》規定,市場舉辦者建立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從業人員防護制度,建立活禽經營管理檔案,指定專人每日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及時制止市場內違法交易活禽行為,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流通追溯單據,制訂禽流感等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組織對活禽交易市場進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收集廢棄物和死亡禽類並進行無害化處理,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疫情監測;設定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接受社會監督,等等。
2.《辦法》規定,活禽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經營具有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活禽,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流通追溯單據,對活禽交易場所及設施設備進行日清洗,配合市場舉辦者實施消毒和廢棄物、死亡禽類的收集、無害化處理;執行定期防疫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疫情疫病監測採樣工作,等等。
3.《辦法》規定,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健康防護知識教育,做好個人防護工作。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應當設定明顯的區分標誌,不得相互交叉。
(十一)強化了疫情監測和控制。
《辦法》要求農業、衛生計生等部門做好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活禽採取控制、撲滅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活禽經營者予以補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