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城區禽類交易屠宰管理辦法

《荊州市城區禽類交易屠宰管理辦法》已經荊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荊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3月23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城區禽類交易屠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23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禽類交易屠宰行為,預防和控制禽類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湖北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荊州市城區範圍內的禽類及禽產品交易、禽類屠宰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荊州市城區,是指荊州區、沙市區、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在內的荊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
本辦法所稱禽類,包括雞、鴨、鵝、肉鴿、鵪鶉及其他依法可供食用的禽類動物。
本辦法所稱禽產品,是指禽類經屠宰、加工後的鮮禽產品(白條禽)或冷凍禽產品。
本辦法所稱禽類交易市場,包括活禽專業批發市場、活禽零售門店及設有活禽交易區的農(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
第三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荊州市城區禽類交易屠宰管理工作,統籌制定相關政策,健全禽類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預案體系,強化禽類交易屠宰監督管理績效考核。
按照市級農業農村等領域綜合執法權下劃各區的總體要求,荊州區、沙市區政府及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管委會要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強化對轄區內禽類交易屠宰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市政府決策部署,具體承擔禽類交易屠宰日常監管、禁止活禽交易屠宰的組織實施、禽類交易市場和禽類屠宰企業(場)規劃建設管理、禽類疫病防控和社會秩序維護等職責。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向取得經營資質的禽類屠宰企業(場)派駐官方獸醫,依法開展禽類屠宰檢疫、屠宰行業監督管理及禽類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檢查工作。
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禽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經營、加工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禽產品的行為。
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規在街道兩側等城區公共場地擺攤設點交易禽類及禽產品的行為。
區商務部門負責禽類及禽產品交易市場的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監督指導,推進禽產品供應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市場供應。
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屠宰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人禽共患病的監測和控制,指導禽類交易、屠宰及禽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從業人員做好健康防護工作。
區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禽類交易、屠宰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責,負責禽類交易、屠宰及禽產品生產、經營、加工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禽類交易屠宰活動的日常巡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禽類交易屠宰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禽類及禽產品安全消費、人禽共患病防控等知識宣傳,引導市民形成科學健康的禽類及禽產品消費習慣。
第五條    荊州市中心城區設立活禽交易、屠宰禁止區域(以下簡稱禁止區域):
東起深圳大道及向南向北延伸線,西至荊州高新區太湖大道,南起長江北岸,北至滬聶線(老318國道荊州城區西段線)、引江濟漢渠和沿海子湖、長湖南岸的合圍區域。
市政府可以根據荊州市中心城區城市發展規劃,適時調整活禽交易、屠宰禁止區域範圍,並提前向社會公布。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設立的中心城區禁止區域範圍基礎上向外延伸禁止區域範圍。
第六條    禁止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禽類屠宰企業(場、攤點),不得進行活禽交易、屠宰,不得為非法活禽交易、屠宰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章 禽類屠宰管理
第七條    在荊州市城區上市銷售的禽產品應當來自合法的禽類屠宰企業(場)。
在荊州市城區銷售白條禽產品的禽類屠宰企業(場)應當向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登記,並遵守有關規定向城區供應白條禽產品。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定期對備案登記的禽類屠宰企業(場)予以公示,並通報給其他相關監管部門。
第八條    在荊州市城區銷售白條禽產品的禽類屠宰企業(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禽類屠宰經營資質;
(二)實行機械化屠宰,符合國家規定的禽類屠宰操作規程和衛生標準;
(三)進入市場銷售的白條禽產品須附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含有禽類品種、產地來源、屠宰時間、加工企業、檢疫單位、檢疫結果及出場時隨附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編號等信息的動物產品檢疫檢驗合格標識(二維碼腳環,下同);
(四)使用禽產品冷鏈專用配送車,配送過程遵守相關規範,保證白條禽產品的質量安全;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禽類屠宰企業(場)應設定在禁止區域外,相關建設要求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執行。
禁止區域內原有的禽類屠宰企業(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給予三年外遷過渡期,過渡期滿前,應遷至禁止區域外。對外遷的禽類屠宰企業(場),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給予土地供應、環境評價等政策支持。
第十條    禽類屠宰企業(場)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禽類進場查驗登記制度,嚴禁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活禽進入屠宰場,嚴禁對外銷售進場活禽;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屠宰,不得屠宰、加工患病或死亡的禽類;
(三)檢疫檢驗合格的禽產品出場時,應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佩戴動物產品檢疫檢驗合格標識;
(四)對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禽類及禽產品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建立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屠宰禽類來源、禽產品流向、檢疫檢驗和無害化處理等情況;
(六)建立定期環境消毒制度,做好消毒記錄;
(七)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定期開展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動物疫情監測;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禁止區域內禽產品交易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區域內,實行白條禽或冷凍禽產品上市。
第十二條    禁止區域內從事禽產品經營的農(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門店等經營主體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定活禽交易區或攤位,禁止活禽入場;
(二)設定禽產品交易專區,不得和熟食、麵點等直接入口食品區域混營或相鄰;
(三)入場銷售的禽產品應來自合法的禽類屠宰企業(場),且應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檢驗合格標識標誌;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禽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及防疫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禽產品經營場所應當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防滲水設施和清洗消毒設備。與禽產品表面接觸的設備和工具應當無毒、無害、無異味,耐腐蝕。
第十四條    禽產品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銷售的禽產品應來自合法的禽類屠宰企業(場),且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檢驗標識標誌齊全,並在經營場所公示相關證明;
(二)配備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且運轉正常,保證禽產品銷售過程處於產品所需的低溫環境;
(三)建立進貨查驗、購銷台賬和質量安全承諾等制度;
(四)禁止銷售未經檢疫檢驗、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衛生安全標準的禽產品;
(五)定期對設備設施清潔消毒,保持經營場所衛生整潔;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酒店、餐館、學校、集體食堂等餐飲服務提供者及各類禽產品加工經營單位不得採購活禽飼養、銷售、屠宰、加工。
第四章  禁止區域外禽類及禽產品交易管理
第十六條    禁止區域外開辦設有禽類及禽產品交易區的農(集)貿市場或活禽專業批發市場的,由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需要按程式和相關要求進行設定。
第十七條    禁止區域外開辦設有活禽交易區的農(集)貿市場或活禽專業批發市場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十八條    禽類及禽產品交易市場開辦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市場開辦方作為主體責任人,應當建立禽類及禽產品交易經營管理制度,建立經營者檔案,加強對禽類及禽產品交易場所的巡查,督導入場經營者落實禽類及禽產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台賬、質量安全承諾等制度;
(二)督導入場經營者及時公示禽類及禽產品動物檢疫檢驗等相關信息;
(三)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並公示;每日收市後對禽類交易、屠宰場所及相關設施設備清洗消毒,收集廢棄物和死亡禽只,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從事活禽批發的專業市場,應當加強活禽進出場管理,嚴禁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活禽入場交易,嚴禁向禁止區域銷售活禽,嚴禁在批發市場內屠宰活禽;
(五)強化對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發現活禽出現群體發病或集中大量死亡時,應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並在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落實相應防控措施;
(六)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禽共患病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七)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定期組織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禽類及禽產品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憑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禽類及禽產品,並在經營場所公示相關證明,禁止銷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禽類及禽產品,嚴禁向禁止區域銷售活禽;
(二)建立購銷台賬。如實記錄進貨時間、來源、名稱、數量等內容,從事禽類及禽產品批發業務的,還應記錄銷售的禽類及禽產品品種、流向、時間、數量、購貨者等信息,主動向購貨者出具銷售憑證;
(三)每日收市後或在休市期間,對禽類存放、屠宰、銷售攤位等場所和籠具、宰殺器具等清洗消毒,並配合市場開辦方開展環境消毒、廢棄物收集和無害化處理;
(四)掌握基本的健康防護知識,在禽類交易屠宰過程中,按照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和農業農村等部門的相關要求,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推進禽類及禽產品追溯體系建設。鼓勵禽類生產經營主體運用信息化手段採集、交換和共享信息,推動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管理相銜接,實現禽類養殖、運輸、屠宰、銷售、加工、消費全過程追溯管理。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強化應急管理。
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機制,控制疫情擴散蔓延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二條    禁止區域內,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定期對本辦法各項要求落實情況開展單獨或聯合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禽類交易屠宰違法違規行為。
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從事禽類及禽產品經營的農(集)貿市場、未取得屠宰經營資質從事禽類屠宰的企業(場、點)及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
在農(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門店等固定場所從事活禽交易屠宰的,銷售未經檢疫或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檢驗合格標識標誌禽產品的,餐飲服務提供方、禽產品加工經營單位採購活禽進行飼養、銷售、屠宰、加工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或根據違法違規性質移交農業農村部門查處。
占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地銷售活禽和禽產品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禁止區域外,在從事禽類交易屠宰活動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禽類交易、屠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禽類交易屠宰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劃定禁止活禽交易屠宰區域範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中心城區禁止活禽交易的通告》(荊政發﹝2016﹞1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2年3月23日,荊州市人民政府印發《荊州市城區禽類交易屠宰管理辦法》(荊政發〔2022〕4號)(以下簡稱“《辦法》”)並於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制定背景
禽流感是嚴重威脅人類生命安全的人禽共患病之一,我國自2004年1月27日首次發現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以來,不僅對我國家禽產業造成巨大損失,還出現多起人感染禽流感而死亡的病例。
禽流感主要以接觸方式傳播,而活禽交易是市民接觸禽類的重要途徑。由於農貿市場等活禽經營場所人員密集、流動性大,一旦發生禽流感,極易造成疫病感染和傳播。為從源頭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整頓和規範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要求嚴格活禽市場準入,推行“禽類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制度。
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我市於2016年開始在中心城區實行禽類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制度。實施五年來,中心城區衛生環境大為改善,肉食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水平大幅提高,為我市成功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奠定了堅實基礎。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後,為有效預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禽共患病的傳播蔓延,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專門新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區禽類交易屠宰管理,建立鞏固創衛創文成果的長效機制,維護肉食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出台加強城區禽類交易屠宰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勢在必行。為此,結合我市實際,出台了本《辦法》。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政府2021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計畫,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起草《關於規範荊州城區白條禽上市監管工作的通告》。在起草《通告》前,市農業農村局多次召開相關部門和家禽定點屠宰企業負責人座談會,並與《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小組的法律專家進行了深入探討,一致認為須將《通告》改為《荊州市城區禽類交易屠宰管理辦法》,用地方規範性檔案固定下來,才能解決當前我市城區家禽交易屠宰管理的深層次矛盾問題。
經多次深入調研後,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及《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8部法律法規,並借鑑參考杭州、濟南、無錫、遵義等地關於禽類交易屠宰管理的立法經驗,結合荊州實際,起草了《荊州市城區禽類交易屠宰管理辦法》初稿。在多輪討論、修改完善後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了相關市直部門、有關縣市區及家禽屠宰企業意見,並於2021年6月3日在荊州市政府網站發布《公告》,廣泛徵求社會各方意見,共收到有效反饋意見18份。根據反饋意見,市農業農村局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後,形成《辦法》送審稿。2022年1月4日,市政府召開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於2022年3月23日印發施行。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七條,主要明確了適用範圍、管理模式、活禽交易屠宰禁止區域、政府和部門職責、經營都的責任和義務等內容。
1.明確適用範圍。一是適用區域。本《辦法》適用於包括荊州區、沙市區、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在內的荊州市城市規劃區域範圍。二是對禽類的界定。包括雞、鴨、鵝、肉鴿、鵪鶉及其它依法可供食用的禽類動物。三是明確禽類交易市場的範圍。包括活禽專業批發市場、活禽零售門店及設有活禽交易區的農(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
2.創新管理模式。重點是將家禽定點屠宰企業招投標制改為備案登記制。2016年,中心城區在推行白條禽上市時,參照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模式,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了2家家禽定點屠宰企業,契約為期5年,已於2021年8月9日到期。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在深入調研、充分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將備案登記製作為我市城區白條禽上市經營模式重大改革內容納入本《辦法》,只要是合法的禽類屠宰企業在荊州市農業農村局備案登記後,其生產的白條禽產品均可進入荊州市城區市場。
3.劃定禁止區域。東起深圳大道及向南向北延伸線,西至荊州高新區太湖大道,南起長江北岸,北至滬聶線(老318國道荊州城區西段線)、引江濟漢渠和沿海子湖、長湖南岸的合圍區域內為荊州市城區活禽交易屠宰禁止區域。禁止區域內實行白條禽或冷凍禽產品上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活禽交易、屠宰,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及各類禽產品加工經營單位不得採購活禽飼養、銷售、屠宰、加工,不得為非法活禽交易、屠宰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及其他便利條件。禁止區域內上市銷售的白條禽產品應來自已備案登記的禽類屠宰企業。
4.明確工作職責。一是明確荊州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荊州市城區禽類交易屠宰管理工作。二是按照市級農業農村等領域綜合執法權下劃各區的總體要求,2個區政府和3個功能區管委會要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負責組織落實市政府關於家禽交易屠宰管理的決策部署,具體承擔禽類交易屠宰日常監管、禁止活禽交易屠宰的組織實施、禽類交易市場和禽類屠宰企業(場)規劃建設管理等職責。三是明確了區級各部門管理職責。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禁止區域內禽類交易屠宰的監管,定期單獨或聯合對本辦法各項要求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禽類交易屠宰違法違規行為。發現疫情疫病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機制,控制疫情疫病擴散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四是明確了基層職責。《辦法》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禽類交易屠宰活動的日常巡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禽類交易屠宰管理工作。
5.規範各類經營行為。《辦法》中明確了禽類屠宰場、禽類及禽產品經營市場的開辦者、經營者在經營活動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一是規範禽類屠宰經營。禽類屠宰企業(場)應設定在禁止區域外,在荊銷售禽產品的禽類屠宰企業(場)應取得禽類屠宰資質,並建立禽類進場查驗登記、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等制度,出場禽產品應當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動物產品檢疫檢驗合格標識。二是規範禽產品經營。從事禽產品經營的市場設定的禽產品交易專區不得和熟食、麵點等直接入口食品區域混營或相鄰,銷售的禽產品應來自合法的禽類屠宰企業(場),且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檢驗標識標誌齊全;禽產品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禁止銷售未經檢疫檢驗、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禽產品,保持經營場所衛生整潔。三是規範禽類經營。禁止區域內從事禽產品經營的市場不得設定活禽交易區或攤位,禁止區域外設定設有活禽交易區的農(集)貿市場或活禽專業批發市場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建立禽類交易經營管理制度,督導入場經營者落實禽類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台賬、質量安全承諾等制度;禽類經營者憑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禽類,禁止銷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禽類,不得向禁止區域銷售活禽,收市或休市期間要對經營場所進行清洗消毒,保持經營場所衛生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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