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禽類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禽類,包括雞、鴨、鵝、鴿、鵪鶉等人工飼養被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禽類動物。
本辦法所稱禽類交易市場,包括農貿市場禽類交易區、禽類零售店鋪等禽類零售市場以及禽類批發市場。
第三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協調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統籌規劃活禽集中屠宰場建設,支持、引導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禽類交易活動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對禽類交易活動的日常巡查,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禽類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條 商務部門負責推進本市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市場監測,做好保供預案,保障本市冷鮮禽類供應充足。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市場等固定場所禽類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活禽集中屠宰的監督管理以及禽類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禽類交易從業人員開展人感染禽流感等疫情監測和控制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城管、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禽類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活禽以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防疫等知識宣傳,通過新聞媒體等渠道引導公眾形成科學健康的禽類消費習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規定進行活禽交易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
第七條 本市市區範圍為活禽交易禁止區域。江陰市、宜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禁止區域範圍,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活禽交易,不得為活禽交易提供經營場所。
第八條 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已依法設立的活禽交易市場按照要求關閉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補償。
第九條 本市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實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冷鮮供應。
第十條 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外活禽交易市場設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營區域有獨立出入口,與其他農產品經營區域分開,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相對隔離;
(二)活禽宰殺區與銷售區、存放區、廢棄物處理區物理隔離,實行封閉管理;
(三)配備與宰殺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通風、污水污物處理和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排污系統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四)活禽批發市場周圍應當設定圍牆,出入口處設定消毒池,並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專門的獸醫工作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活禽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活禽交易經營管理制度,建立經營者檔案,加強對活禽交易場所的巡查,查驗活禽購貨憑證、檢疫合格證明等檢疫信息和追溯憑證;
(二)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組織對活禽經營、宰殺區域以及活禽籠具、宰殺器具、運載工具等清洗、消毒,對活禽糞便、污物以及宰殺活禽的廢棄物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按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重大禽類疫情應急工作方案,發現活禽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活禽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貨台賬等制度;
(二)公示禽類購貨憑證、檢疫合格證明等檢疫信息和追溯憑證,保證出售的禽類來源可以追溯;
(三)配合做好清潔、消毒和廢棄物、死亡禽類的無害化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活禽集中屠宰場設定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第十四條 屠宰、經營、運輸的活禽,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禽類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
第十五條 冷鮮禽類產品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冷鏈專用車配送,配送過程應當遵守相關規範,保證冷鮮禽產品的質量安全。
配送冷鮮禽產品的運輸、裝卸工具應當進行消毒作業。
第十六條 冷鮮禽類產品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具備符合相關規定的銷售場所和冷藏設備,保證冷鮮禽產品銷售過程處於產品所需的低溫環境;
(二)建立進貨查驗、台賬登記制度,銷售的冷鮮禽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附有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檢疫信息和追溯憑證;
(三)不得銷售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冷鮮禽產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禽類交易從業人員在禽類交易中應當按照衛生健康部門的相關要求,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固定場所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活禽經營者可以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場所者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的非固定場所占用公共場地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城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禽類交易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無錫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草案)》的必要性
活禽交易場所是禽流感等禽類病原的集中地,活禽經營、現場屠宰的經營方式容易導致人禽共患疫病。我市交通便利,人口密度高,養殖業發達,禽產品消費需求量大,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造成我市禽流感疫情高發風險大,近年來我市曾出現人感染H7N9禽流感感染病例,禽流感疫情對我市公共衛生安全造成較大威脅。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整頓和規範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9號),要求嚴格活禽市場準入,推行“禽類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制度。目前,我市禽類交易行為規範化程度不高,部分市場設定尚不符合防疫要求,尚未建立定點屠宰制度。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控的關注度空前提高,改變原有活禽交易模式和消費習慣,科學設定活禽交易禁止區域,預防禽流感等禽類疾病傳播成為迫切要求。為了加強禽類交易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禽類交易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辦法(草案)》的依據和過程
制定《辦法(草案)》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和規範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等國家政策規定,參考了南京、蘇州等地立法經驗。
根據市政府立法任務安排,市商務局於2020年7月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組,制定了立法工作計畫,多次聽取相關部門和農貿市場、社會群體意見建議,召開了立法聽證會。結合市政府領導的指導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對當前禽類交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研和梳理,經論證修改,形成了《辦法(送審稿)》。《辦法(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後,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式,通過書面徵求、在政府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台公布全文、召開基層立法調研座談會等方式,徵求了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立法聯繫點以及農貿市場等的意見,根據意見建議,會同市商務局、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局、城管局和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研究修改,並徵求市領導意見後,形成了現在的《辦法(草案)》。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二十二條,主要規定了適用範圍、政府和部門職責、管理原則、管理規範等內容。
(一)關於禽類交易管理適用範圍和屬性界定
《辦法(草案)》從三個方面設定了適用範圍:一是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傳染病是全市面臨的問題,因此,在空間上確定適用於我市大市範圍的行政區域。二是對於禽類的界定,“包括雞、鴨、鵝、鴿、鵪鶉等人工飼養被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禽類動物”,對可供食用的禽類範圍作了界定,提高傳染病防控的可操作性。三是明確所規範的禽類交易市場的範圍,“包括農貿市場禽類交易區、禽類零售店鋪等禽類零售市場以及禽類批發市場”。
(二)關於禽類交易管理工作體系和職責定位
釐清管理體系是有效實施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辦法(草案)》從四個方面對禽類交易管理工作體系作了明確:一是規定了各級政府對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規定了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統籌規劃禽類集中屠宰場建設,支持、引導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的職責。二是明確了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禽類交易活動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明確由縣區政府負責。三是從基層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出發,按照國家和省推進基層執法力量下沉的要求,規定了鎮、街道組織開展禽類交易活動的日常巡查,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的責任。四是根據禽類管理職責分工,明確了禽類交易市場供應、經營行為監管和動物防疫等職能部門各自的工作職責。
(三)關於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禽類交易管理原則和要求
《辦法(草案)》對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的禽類交易管理原則和要求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實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冷鮮供應”的管理原則,體現禽類消費和管理的總體原則和方向。二是嚴格依據上位法規定,在設定禽類集中屠宰場、屠宰運輸活禽、經營運輸禽類產品以及運輸等多個環節明確了動物防疫和衛生的要求。三是設定了冷鮮禽類交易市場經營規範,為冷鮮禽類經營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引導公眾形成健康安全的禽類消費習慣。
(四)關於活禽交易市場管理規範
從活禽交易管理特殊性出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草案)》對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外的其他區域活禽交易市場管理在三個方面作出規範:一是在市場設定條件方面,要求配備相適應的清潔消毒和排污等設施並且區域間物理隔離。二是在市場開辦條件方面,要求嚴格經營管理,建立動物檢疫查驗、源頭追溯、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以及重大禽類應急處理等管理制度。三是在活禽經營主體義務方面,要求經營主體嚴格執行動物防疫和衛生健康防護管理制度並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通過規範活禽交易市場管理和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降低疫情發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