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揚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是揚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活禽交易管理,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中心城區和縣(市)城區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活禽交易管理相關重大事項;
(二)健全重大活禽疫情防控與處理應急預案體系;
(三)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冷鮮禽供應體系建設;
(四)統籌推進活禽交易場所達標提升改造工作;
(五)將活禽交易管理納入文明城市建設工作考核體系,建立督查考核機制;
(六)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本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要求,明確承擔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機構與人員,協同做好活禽交易場所規劃設定、建設改造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場所規劃設定與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活禽交易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活禽交易流動攤點;
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場所動物疫病的防控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衛生健康、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場所規劃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適度集中的原則,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
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食堂應當優先採購冷鮮禽類產品。
第七條 活禽交易應當在依法設定的場所內進行。未依法設定的交易場所,嚴禁從事活禽交易。
第八條 活禽交易場所的設定應當符合市場規劃和動物防疫條件等相關要求。
活禽交易場所的銷售、宰殺場地與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活禽交易場所主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購銷台賬等制度,確保活禽源頭可追溯;
(二)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進貨渠道、信用狀況等;
(三)指派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四)設定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查驗進場交易活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進入市場;
(六)對活禽經營從業人員開展健康防護宣傳,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七)指導和督促活禽經營者進行清潔消毒,實施廢棄物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和休市消毒或者市場區域輪休消毒制度;
(八)制定本市場的活禽疫病防控應急預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有關監督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控制措施;
(九)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十)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活禽交易場所內活禽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經動物檢疫合格的活禽,並在經營地點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貨台賬等制度;
(三)從事活禽批發經營的,應當記錄銷售的禽類及禽類產品名稱、流向、時間、數量等內容;
(四)每天收市後對活禽存放、宰殺、銷售攤位及其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清洗,並根據規定休市或者輪休消毒;
(五)配合市場主辦者實施消毒和對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六)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七)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應當設定明顯的區分標誌,不得相互交叉。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健康防護知識;在活禽交易和宰殺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採取個人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 經依法設定從事活禽零售交易的農貿市場,活禽交易應當符合下列區域隔離要求:
(一)在城市農貿市場經營活禽的,活禽經營區域要有獨立出入口,與其他農產品經營區域分開;
(二)在農村集貿市場經營活禽的,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與其他農產品分開;
(三)活禽宰殺區域布局、設施等要符合動物防疫、衛生等相關要求,實行封閉管理,與銷售區域實行物理隔離;
(四)城市農貿市場活禽銷售區、宰殺加工區與消費者之間應實施物理隔離;
(五)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家禽經營區域相對隔離;
(六)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獸醫、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活禽交易場所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通報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 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活禽標識以及產品的可追溯制度,實施活禽和禽類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條 活禽交易場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休市消毒或者市場區域輪休消毒制度。在休市或者輪休期間,對活禽交易場所、活禽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
活禽交易場所至少每月休市或者輪休消毒一天,休市或者輪休消毒時間應當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更,並在休市或者輪休之日前三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重大禽類疫情確認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決定暫停活禽交易,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暫停交易的區域範圍、具體措施和時間由作出封鎖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告。
對封鎖的疫點、疫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關閉相關活禽交易場所,停止與疫情有關的活禽宰殺和交易。獸醫、公安、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依據各自職責,依法組織實施撲殺、銷毀和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封鎖疫點、疫區的撤銷與解除,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評估後,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十七條 負有活禽交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活禽交易監管工作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八條 負有活禽交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依法查處各類活禽交易違法行為,依法及時處理活禽交易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十九條 負有活禽交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相關違法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並依法納入全市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市中心城區,是指以揚溧高速、啟揚高速、京滬高速、長江及夾江圍合的範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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